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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28 12:00:05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完整)

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5篇

【篇1】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

我国目前关于编撰民法典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编撰民法典的历史

1949年建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起草过四次民法典,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因为整风运动而被迫终止,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终究草草结束;
1962年3月,在毛主席的提议和大力支持下,第二次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又开始启动了,但此时,鉴于国家的政策,既反“帝”又反“修”,因此,制定出来的民法草案只能算是一部零零碎碎的民事政策汇编,而且基于特殊的国情,我们用许多自创法律名词和关系代替了原来的法律名词与关系。后因十年浩劫,我国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此一民法草案也未能出台;
1979年我国开展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因为种种原因,后来民法典的起草方针改定为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汇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02年年初,中国为了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的法制环境,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指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但此时仅剩下一年半时间,制定草案并送交审议,此中难度可想而知,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匆忙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一民法典草案,遭到了学界很多批评。草案提交审议之后,各界批评意见甚多,于是,此一草案也不了了之。

二.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

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模式一直是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模式,而德国日本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民法法系,而民法法系的核心,即是统一的民法典。中国自1949年建国至今,已60余年,可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至今仍未颁布统一民法典 ,这在世界成文法国家的历史上实属罕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从法学情怀上来说,是必要的。其次,民法典是理性主义发展的产物,莱布尼茨于17世纪提出了民法典的构想,他认为人的理性可以找到一些不变的公理,并据此推演出整个法学体系。此一观点又由德国概念法学派发扬光大,主张建立科学的,价值中立的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层层演义,通过涵摄将现实与法条对应。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重要技术,是一个国家的法制成熟的标志,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完善自己的民法体系。

当今我国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我们应当乘此大好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承诺过过和推进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我国制定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民法典的编撰,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积累,更是立法经验,立法实践,以及法制工作建设的积累。自中国摆脱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结束内乱,废除旧法,至今仅60余年,此间,中国的法治还曾遭受了文革十年毁灭性的打击,如此算来,仅50年的法制建设,民法基本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仅仅30余年。尽管是有日本德国的法律体系供我们借鉴,有全世界的成文法国家的经验让我们学习,但短时间的学习借鉴过来的法律体系,注定不会是一个完备的,严谨的体系规范;

当前,在我国法律界重提编撰民法典的时期,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典的修订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

1.急于求成——追求时间效率却往往顾此失彼

回顾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历时:德国民法典的编撰,长达20年的时间,此间种种艰难,仅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就耗时13年之久,正是这种长时间的积累,才换来了今日仍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走上了政治舞台,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局势,法国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实现深刻的社会变革,希望用民法典来改变私法方面的各种关系,在这种可以说是万分急切的需求下,法国民法典仍然历时4年编撰而成;
日本旧民法典,在有法国民法典的借鉴下,历时17年编撰完成。而新民法典参照德国民法典,也经过长达5年的时间才编撰而成;
再对比我国历时不到一年的《民法典草案(9月稿)》,个中差距不言而喻。

民法典是一部科学化的,体系化的法典,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最纷繁复杂的私法领域,一部严谨的且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会推动社会的发展 ,它会给法官断案提供准确且唯一的凭证。反之,则会造成司法混乱,造成审判不公等情况。因此,对于民法典的编撰,笔者认为应该急中有慢,急是因为前文分析的我国需要民法典来完善我国的私法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慢是因为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简单的是将现行民法通则里的单行法进行汇编,而是一个进行体系化整理,修订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条理,逻辑,相互间的关系都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并非是急于需要一部民法典,现行的民事法律条例,民事单行法尚可满足日常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民法典的编撰要慢,要对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推敲,是否依旧采用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采用日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还是采用德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否在此基础上增加编制?等等,这些都是现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学者们,立法委员们所应当思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的,要通过相互的辩证,讨论,从中选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的移植与继承。法典编撰的过程是漫长的,切忌一口吃成胖子,《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教训应当引以为戒。民法典的编撰,宜精不宜急。

2.脱离实际——缺少对民法典编撰的社会调研

民法典是具有本土性,实践性的法律汇编,因此,民法典的编撰应该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研,了解本国的民法资源,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但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来,此一工作无论是学者还是人大立法委员会,都没有做过此类调研。但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发展已经与经济现状产生了脱离。据孙宪忠教授的调研:现行法律制度中,脱离实际的方面有很多,比如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事主体,但是在现实中,非法人主体特别多,法院收到的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现行法律也罢,学者的研究也罢,甚至现在的立法方案,都不反映非法人团体的问题;
再比如土地权利问题,宪法 ,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了两种公有制,但是在改革实践中,许多地方突破了这一界限。再如我国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只有“划拨”,“出让”两种,但是据孙教授调查,至少有九种方式。这类问题不胜枚举,反映出来的,是我国法律的脱离实际,尤其是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现行立法已和现实的做法已基本脱节。因此,对于民法典编撰前的社会调研显得尤为重要,如不从实际出发,即使制定出民法典,想必适用性也是不高的。

3.立法技术——关于立法体例的问题

新中国民法采用的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此立法模式给我国提供了一种科学的,系统的法律体系,成为我国民法的脊柱。因此,在坚定潘德克顿模式的情况下,我国现在对民法章节的制定与有关概念的删减等有些争论,例如梁慧星教授不赞成设立人格权编;
梁慧星和郑成思教授不赞成设立知识产权编;
是否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编;
侵权行为法是否应该单独成编等问题。这些,都是我国目前立法所面临的问题与争论,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事关我国民法典的效力及是否适用于我国的国情,应当仔细思量,多加推敲,不仅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基于法理的思量。对此些争论,学术界各执己见,笔者认为,应当展开大范围的学术讨论,唯有这样,方才可博百家之所长,采众人学思之精华。相信对民法典的编撰有百益而无一害。

4.解法典化————民法典的中心地位日趋削弱

当前,最让笔者担忧的,就是解法典化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困扰笔者多时的问题。诚然,编撰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学而言是势在必行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民法典的效力,在经济日益发展,情形多变的今天,或许不会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使得民法适用性越来越低,而各种特别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却越来越成为法官审理案件时所依仗的凭证,民法典虽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但是其中心地位日趋削弱。曾经有人问过笔者:当前就我国情况来看,民法典适用范围越来越小,是否我国还有必要耗时耗力,修订民法典?笔者认为是有的,首先抛开民法典情怀不谈,仅就民法典而言,是一套体系化的,科学性极强的私法汇编,严谨的民法典编撰体系,会解决许多司法领域的法律冲突,同时也会给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便利和指引。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的编撰是必要的,但是同时也承认,民法典编撰出来后,因为其本身特有的统领性,整体性以及稳定性等特点,使得其在日常适用方面会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尴尬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立法时间晚,切民法典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当别的国家经历了先有法典化,再有解法典化的过程时,我国却是法典化与解法典化同时发生,因此,民法典的编撰显得尤为尴尬。解法典化,凸显的是民法典的适用性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认民法典的效力与作用。民法法典化势在必行,但是如何处理好与解法典化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法律人共同点思考了。

四.总结

当前,我国民法典出台的呼声是越来越高,各种针对民法典的草案层出不穷,但是各种法律难题也是多不胜数,这些都是我国法制道路上的绊脚石,也是我国民法领域建设的阻碍,唯有去除这些阻碍,真正实现我国民法典编撰科学化,严谨化,系统化,实现民法典逻辑性与体系性,效力性与实用性并存,我国法制的这匹马车才可以在法律平稳的大道上飞驰向前。

【篇2】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条 民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
翻户籍登记的时间的,以该证据表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四条 七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德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不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但单纯取得权利或者免除义务的除外。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
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九条 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
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一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
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监护权:
  (一) 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父或者母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或者对未成年子女有其他犯罪
行为,以及具有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丧失监护权的其他情形的,丧失监护权。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该未成年人父母丧失监护权的诉讼。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一方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以另一方为监护人;
双方中止或者丧
失监护权的,应当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
其扶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恢复监护权:
  (一)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宣告失踪的父或者母回到子女身边的;

  (三) 经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恢复监护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
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止:
  (一) 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监护人死亡的;

  (三) 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

  (四) 经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
人。
  下落不明时间,从失去失踪人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
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代管人要求支付报酬的,可以给予相应报酬。
  第三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
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失踪人的财产,但
确有必要为失踪人的利益处分财产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
踪人财产利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第三十五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向本人移交有关财产。
  第三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意外事故发生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下落不明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
期间的限制。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三十九条 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死亡时间为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之日。
  第四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
被撤销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其配偶再婚的,原有的婚姻关系
不自行恢复。
  第四十二条 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死亡宣告撤销
后,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解除其亲生子女与他人之间的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人收养的
人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有的收养关系不再恢复。
  第四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
人、法人,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五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六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设立;
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设立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设立。
  第五十条 以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思使用捐赠财产。违反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批
准设立该法人的机关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法人应当在法律或者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三条 法人机关的设立、权限由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根据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法人机关的意思表示为法人的意思表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人分立、合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义务由分
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
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人清算期间,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以及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因单方的意
思表示成立。
  第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一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
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三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当按照表达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词句、有关条
款、法律行为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六十四条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
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该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损害国家利
益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民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六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
为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第七十一条 无效的或者被被撤销的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没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
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二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
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窜通的,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
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七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章 代理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七十六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
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七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
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米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
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八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
理人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
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
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的;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

  (三) 代理人死亡的;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的;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的;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第六章 民事权利
  第八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直接支配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八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债权。
  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八十七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由
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八十八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
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八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就下列内容所享有的权利:
  (一) 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及其传播;

  (二) 专利;

  (三) 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

  (四) 企业名称;

  (五) 原产地标记;

  (六) 商业秘密;

  (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八) 植物新品种;

  (九) 发现、发明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十) 传统知识;

  (十一) 生物多样化
  (十二) 法律规定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九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享有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第九十一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章 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选
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有抽逃资金,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的,经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逃避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公告,并
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高消费等行为。
第八章 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九十九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
  (一) 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

  (二) 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

  (三) 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

  (四) 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
日起计算;
下半年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第一百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一) 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 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 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 建筑物质量和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
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又以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零二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
  (一) 诉讼;

  (二) 仲裁;

  (三)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 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五) 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诉讼、仲裁期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第二节 取得时效
  第一百零五条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经过五年的,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不动产用益物权,参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权利人不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
公开、持续占有他人动产经过两年的,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占有人取得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产的所有权,适用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禁止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不适用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九章 期间

  第一百零八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
  自然计算法,以60秒为一分,60分为一小时,24小时为一日,7日为星期,15日为半
月,30日为一月,180日为半年,365日为一年。
  第一百一十条 以分、小时、日定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以工作日定期间的,有业务活动时间的,以业务活动的时间计算期
间;
没有业务活动期间的,一日为小时,一星期为5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以星期、月、年定连续性期间的,依历法计算法,但规定的期间为
一个半月或者几个月零半月的,最后半个月依自然计算法;
规定以星期、月或者年定非连
续性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季度定期间的,适用按月计算期间的规定,一个季度为三个月,
季度从一年的开始计数。
  第一百一十四条 规定以分、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规定以分计算期间的,不满30秒的,不计算期间;
超过30秒不满一分的,按照一分计
算。
  规定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不满15分的,不计算期间;
满15分不满45分的,按照半小时
计算期间;
满45分不满一小时的,按照一小时计算期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以日、星期、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
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延长期间的,新期间从前一期间届满开始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所称的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篇3】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失效是多少?

近日民法典的出台引起了热议,因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在本次的民法典中,是否都能够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请求撤销婚姻的时效问题。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时效是多久?

  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关的收养制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中统一合入了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在结婚制度中,体现了更加尊重男女双方意愿的立法方向,取消了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况,强化了诚实信用在婚姻中的体现,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草案也对撤销权做了时效限定,如“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类,即因胁迫结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情形。此次草案提出“婚前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款条文。该条文并没有定义为“欺诈婚姻”,只是将“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这是平衡各方意见的产物。这样规定,既有法理上的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弥补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同时,婚姻毕竟属人生重大事项,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相待,故草案中该规定也是贯彻了诚信原则在民事生活中要求的具体范例。

  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较多民事纠纷都有着解决作用,自然也是可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的。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的到来,也预示着法治社会蒸蒸日上。

【篇4】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

民法典讲稿

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跟大家共同分享我学习民法典的一点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有句话是这样说的:“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保护你一生。”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比如合同签订、公司设立、缴纳物业费、离婚、收养、继承等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它的编纂和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的讲解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全方位认识民法典,二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三是民法典的重点解读,四是全面实施民法典的总体要求。

要全方位认识民法典,必须了解它的重大意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是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民法典覆盖我们生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1954年首次起草民法典算起,中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6年。从1954年开始启动,到1962年的再次启动,到1979年第三次启动,到2015年民法典编纂的正式启动,一直到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过,我国的民法典走过了坎坷不平凡的编纂之路。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上述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分为七编+附则,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84章、1260条,总字数超过10万字。我们先通过PPT快速了解一下民法典的框架,让大家对民法典主要内容有个基本印象。

第一编总则中有10章,其中“基本规定”阐明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章对民事主体进行了规定,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六至十章分别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第二编物权编中共有五个分编20章,五个分编分别是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通则分编中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物权的保护制度。所有权分编中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用益物权分编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分编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分编中规定了占有制度。

第三编合同编中有三个分编共29章。通则分编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准合同分编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既与合同规则同属债法性质的内容,又与合同规则有所区别,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在典型合同分编中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基本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方方面面。

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分别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五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分别规定了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内容。

第六编继承编共4章,分别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规则。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分别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

“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上述民事单行法律同时废止。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规定,对民法典各分编中的要点进行解读。

第一编“总则编”中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我认为总则编中的要点主要有七点:

一是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高度凝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就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法律的过程。

二是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体现。比如民法中的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充分说明诚信原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三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叫绿色原则呢?就是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构建新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四是明确了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基于保护胎儿利益考虑。比如说涉及遗产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就要考虑胎儿的继承份额,不能说胎儿还没有出生,可以不管。必须要先分配给胎儿一份,如果分娩时是死体,则胎儿这一份遗产再进行重新分配。

五是明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个人有没有独立去做某件事的资格。从年龄角度考虑,民法典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是成年人,是当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两种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他去参与实施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他的父母)代为实施或者经过他的父母同意,但是一些简单的事情还是可以由他们自己实施的,比如10岁的孩子去文具店买一支5块钱的笔,这个民事活动就是有效的,因为买一支5块钱的笔跟10岁孩子的年龄、智力是相适应的。但是这个10岁的孩子用父母的手机玩游戏,偷偷往游戏里面冲了1万块钱,这个行为跟孩子的年龄、智力就不相适应,家长有权找游戏公司退回充值的费用。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所有民事活动都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家长)代为实施。

六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时,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监护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民法典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条款是新增条款,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七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规定。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受保护的对象,民法典127条对此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编是“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文,是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的规定,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道路、绿地、电梯等等,现在的小区电梯内通常有广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这些广告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是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实际上规定的是业主的守法义务,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一条跟总则编中的绿色原则条款进行了呼应。

三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体现在民法典第245条中,该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呢?民法典第359条作了明确规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财产权,民法典规定的自动续期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要保障,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使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

五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会议的决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管理团体。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在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的职责。

六是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我们买房时都要交纳房屋维修资金,这个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一般来说,动用房屋维修资金需要业主共同决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该维修资金。

七是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这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与租赁权有本质上的区别)。比如,夫妻俩有一栋两层楼房,双方要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对其中的一层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然后双方拿着协议去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就设立了。我国历史上没有规定过居住权,居住权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1.充分发挥房屋的效能;
2.充分尊重所有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3.有利于发挥家庭职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民法典第三编是“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中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可以说,这是贯穿整个合同编的支柱条款。合同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寻求保护。

二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是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仍然维持合同效力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合同效力规则。比如在合同签订后,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当事人一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是民法绿色原则在合同编中的体现。

五是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680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进行了规定。第1款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借款利率多少是符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8.20最高法发布了该司法解释的修订稿)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这个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是这样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月息2分),法院应当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月息3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什么意思呢?这个司法解释对利率的约定划了三个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就是说月息2分以下的利息是合法的,第二个是自然债务区,月息2分到3分之间的部分,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对,利息已经付了就付了,没付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个是无效区,月息3分以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已经付了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我们可以把原来的规定叫“两线三区”。今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上述司法解释的修订稿,决定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用: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比如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六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体现在民法典734条第2款的规定中。

七是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作出回应,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819条、820条。

民法典第四编是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编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民法典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一种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二是规定了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人格利益可以有限许可使用。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权,不能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但权利主体可以将部分人格权利益许可他人使用,比如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等等,在电视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明星的身影,实际上就是明星将其部分人格利益许可给他人使用。但是,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等人格利益是不能许可他人使用的。

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因而主体消灭,但是他的人格利益并非全部消灭。当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等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如果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还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保护。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地一名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经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就在众多网友在网上追悼烈士时,曾某在微信群公开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后经多人转发,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市检察机关立案后经过调查,认为曾某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侵害烈士名誉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侵害烈士名誉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征求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并签署支持检察机关追究曾某侵权责任的书面意见。之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曾某登报道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曾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曾某当庭表示承认错误,一审判决后,曾某在报纸上公开刊登道歉信,消除因其不当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这个案件就体现了通过国家公权力对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民法典第995条至第1000条。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除了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还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止令。

五是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民法典吸收了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按照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器官或者遗体捐献主体,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实施捐献行为,比如说有同胞兄弟,哥哥是精神病人,弟弟需要肾脏,哥哥能不能捐一个肾脏给弟弟呢?不能,因为哥哥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在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遗体。

六是针对利息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七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子女随父姓或者母姓是一般规则,也是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规则。那我能不能给孩子选一个其他的姓氏呢?按照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除了随父姓或随母姓之外,还可以选取其他真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当孩子由其他人扶养的情况下,可以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当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民法典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二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情形下,婚姻会出现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比如重婚、近亲结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受胁迫结婚等等,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几经变化,这次在民法典中得以确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项:1.夫妻共同签名;
2.一方签名,另一方表示认可的;
3.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都认可的。

怎么理解呢?举例来说,夫妻双方都签了字的借条,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开始有一方没有签字,但是后来又在借条上补了签字,这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丈夫没有告诉妻子,一个人去商场通过信用卡刷卡的方式买了一台洗衣机拿回家用于家用,这个信用卡欠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这个丈夫把刷卡买的洗衣机送给了自己的朋友,这个信用卡欠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在外面所欠的赌债、借钱用于吸毒等等,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属于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一个人在外面借了一笔钱没有告诉妻子,但是债主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作流动资金,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我国的亲属分为三个种类,一是配偶,二是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三是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范围要小,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比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要大,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除了民法典中的近亲属外,还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另外,关于家庭成员,民法典规定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五是增加规定了登记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要求夫妻双方审慎对待婚姻。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30天期满后的30天内,双方还想离婚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不去,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条款有助于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从民法典规定的流程上看,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难度将加大。但需注意,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在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不适用。

六是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还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不能成立收养关系,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七是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了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民法典第六编是继承编,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民法典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继承编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继承的基本制度中,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

二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制度。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个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如果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则由第二顺序人继承遗产。举个例子,张三有妻子、母亲、一个儿子、一个孙子,还有一个哥哥,有一个侄子,有一天张三去世了,他的遗产由妻子、儿子、母亲继承,原则上三人平均分配。如果张三的儿子比张三先去世,那么张三的孙子就可以代位继承一份张三的遗产,张三的孙子代替张三的儿子来继承。如果张三的妻子、子女、父母都不在了,就剩下一个哥哥和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他的哥哥来继承,这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如果哥哥也不在世,只剩下一个侄子,那么张三的遗产就由侄子来代位继承,张三的侄子代替张三的哥哥来继承张三的遗产。

三是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公证遗嘱在前,它的效力是优先的。民法典把这一个规定删除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规则是“遗嘱设立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

四是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配,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民法典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首先看遗嘱中有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如果遗漏中确定了,那么这个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
如果没有,全体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或者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五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求。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民间养老团体,这些团体跟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由养老团体为老年人养老送终,等老人去世后其遗产遗赠给这些团体,民法典对这种制度予以了肯定。

六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

七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签名,注明时间。

民法典第七编是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确立了 “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自甘风险规则。比如说我们都知道篮球比赛中有一定的身体对抗,具有一定风险,如果说某人报名参加了一次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正常的身体对抗受伤了,那么这个受伤的人不能让其他队员进行赔偿,这就叫自甘风险。

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款。举个例子,比如说我开个饭店,碰到一个吃霸王餐的顾客消费了两千块,我能不能扣住他骑过来的电动车不放?按照自助行为制度,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的。第一,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他消费了2000块钱不付钱就走;
第二,如果他走了我的损失就没有办法弥补,因为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
第三,我的损失2000块和我扣留的电动车价值相差不大。当然,在我扣住他的电动车之后,应当立即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事。

三是“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两个项目法院都会支持,但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列出,民法典把这两个赔偿项目列入,对侵权责任赔偿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

四是在现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除了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某个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被他人损坏,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五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人说我污染了环境,去做牢就够了,现在不行。除了做牢之外,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就是说你污染了环境,你要承担把环境修复好的责任,也就是除了做牢之外,还要赔钱。那由谁去主张这种赔偿责任呢?因为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损害的都是社会公共利益,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有这么几个主体可以主张赔偿,一是社会环保组织可以起诉,二是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起诉,三是检察院可以起诉。比如2019年某市有一个非法倾倒污泥案,几个人从浙江运进1.48万吨污泥随意倾倒在该市周边,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最后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了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九名被告被判赔偿一千多万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款专项用于这些污泥的治理,这个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对于缺陷产品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七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高空抛物坠物也就是在房子里面向外面丢东西,是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非常不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也是大家都深恶痛绝的一种违法行为,对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必须严格禁止。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附物治理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难题是行为人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很难找到是谁从楼上往下丢东西。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在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什么意思呢?比如我在一栋房子下面走,突然从楼上掉了一个苹果下来把我砸伤了,花了医药费2000块,那么我先要报警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了是六楼一个住户丢的,那好,我直接起诉六楼的住户要求赔偿。如果实在查不出来,我可以要求所有可能丢苹果下来的住户共同对我进行补偿,除非你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丢苹果下来(比如4楼住户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家人近段时间外出旅游,没有人在家,可以免除补偿责任),其他的住户共同对我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呢,我还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未安装监控等等)。这就是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一个补充完善。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多维度部署民法典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在立法、行政、司法层面协同推进,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全面加强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我认为我们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三是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四是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篇5】走进民法典实践报告

民法典2022年民法典考试测试题七试卷(民法典)
试卷第1页共NUMS1页
姓名:__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 题型 选择题 填空题 解答题 判断题 计算题 附加题 总分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1、《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A.第一部 B.第二部 C.第三部

第四部
2、《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A.民法典 B.先颁布法律 C.后颁布法律 其他法律
3、《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22年5月28日 B.2022年10月1日 C.2022年1月1日 2022年6月1日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六周岁,十四周岁 B.六周岁,十六周岁 C.八周岁,十四周岁 八周岁,十六周岁
5、《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l三年

8、《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地役权 B.所有权 C.知识产权 债权
9、《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在上级授权范围内 B.独立
C.在股东授权范围内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10、《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货币资产 B.注册资本金 C.全部财产 固定资产
11、《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A.分支机构负责人 B.法人 C.代理人 分支机构
12、《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应当 B.可以 C.不 自愿
13、《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A.政府机关 B.国企 C.事业单位 个人合伙
14、《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A.个人独资企业 B.国企 C.事业单位 政府机关
15、《民法典》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的真实意愿。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B.监护人父母 C.人民法院 被监护人
16、《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的登记机构办理。

A.登记人自行选择 B.不动产所在地 C.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当地政府指定
17、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按照《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时设立。

A.实际居住 B.登记
C.签订居住协议 实际居住并登记
18、甲购买乙名下住房,经双方协商签订房屋购置协议,随后甲支付部分房款搬入房屋居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按照《民法典》规定,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是,原因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甲,甲已签订房屋购置合同,合同生效甲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B.甲,甲已实际占有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甲 C.乙,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 乙,甲尚未支付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未变更
19、因国家征收房屋被依法拆除,按照《民法典》规定,房屋的物权自(时消灭。
A.注销登记 B.拆除
C.征收决定生效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民法典》规定,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经(同意。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1、《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一致
22、《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百分之百
23、甲乙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后甲乙之间产生矛盾,甲决意离婚,私自将房产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清房款。
乙发现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可采取(措施。
A.因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丙返还房产。
B.丙善意取得该房产,乙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C.该房产登记在甲名下,为甲个人财产,乙无权干预甲对房产的处置。

该房产为甲乙共同共有,因房款未付清,丙尚未成为所有权人,乙可与甲丙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24、《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 A.自动续期 B.重新审批 C.申请延期 无法续期

25、《民法典》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效力不受影响 B.无效 C.效力待定 以上答案都不对
26、《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确定清偿顺序。
A.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 B.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 C.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按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先后
27、《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电子邮件确认 C.按指印
28、《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A.快递公司 B.收货人

C.自提点 快递员
29、《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等违约责任。
A.修理 B.更换 C.重做 赔偿损失
30、《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31、《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处分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 处置权

32、《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
A.连带责任 B.保证责任 C.一般责任 无限责任
33、《民法典》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六十日
3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 A.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B.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 C.借款到期时双方协商利息率 没有利息

35、《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一致 A.应当 B.不应当 C.自愿 扣除部分后
37、甲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由于未见其主人,为防止小狗丢失,将其暂养,按照《民法典》规定,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将狗返还其主人后,(请求小狗主人支付暂养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A.不得 B.可以 C.必须
受到损失时才可以
38、《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承包人。
A.折价补偿

B.折价赔偿 C.全额补偿 全额赔偿
39、依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A.有权 B.可以 C.应当 不得
40、《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A.上级 B.法律 C.政府 政策
41、《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A.公安机关 B.居委会

C.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
42、《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A.无权提出异议 B.有权提出异议 C.应当自我反省 可以请人作证
43、《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的解释。
A.使用人 B.肖像权人 C.第三人 民众
44、《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
A.公序良俗 B.父母要求 C.家庭和睦

户籍规定
45、《民法典》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
A.事前同意 B.事后追认 C.口头同意 书面同意
46、《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A.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B.听说消息 C.距离较近 有能力
47、张某和老公因为家庭纠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按照《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后任何一方又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在(天内撤回离婚登记申情。
A.30天 B.40天

C.50天 60天
48、《民法典》规定,以下不属于近亲属的是( A.配偶 B.祖母 C.子女 外孙子
E.以上答案都不对
49、婚后,李女士发现丈夫有严重的疾病,而且在婚前刻意隐瞒,李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按照《民法典lB.十周岁
C.十六周岁 十八周岁
52、《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两年
53、《民法典》规定,收养年满(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A.十周岁 B.十四周岁 C.十二周岁 八周岁
54、《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A.王某与表妹何某的婚姻
B.20岁赵某(男)与19岁武某(女)的婚姻 C.杨某与妻子分居三年后与情人刘某结婚 李某遭受胁迫与周某结婚
55、《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56、小李的姨夫是小王的舅父,现小李l58、《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配偶、子女、父母

B.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59、《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A.应当多分 B.可以多分 C.应当均等 应当予以照顾
60、《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
A.一人 B.数人
C.一人或者数人 D.以上都不对
61、《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B.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C.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
62、《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A.欺诈 B.疏忽大意 C.间接故意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63、《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C.缺乏劳动能力
64、《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A.共同 B.按份 C.平均 连带
65、《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有权
66、《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A.应当 B.不得 C.可以 不必
67、《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承担赔偿责任。
A.机动车所有人 B.机动车使用人 C.机动车管理人 以上三种都是
68、《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其赔偿责任。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不必
69、《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责任。
A.赔偿 B.修复 C.恢复 清偿
70、《民法典》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所有人、管理人、连带 B.所有人、管理人、按份 C.行为人、所有人、连带 行为人、管理人、按份

71、《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减轻或者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可以、少 B.可以、不 C.应当、少 应当、不
72、《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A.提供劳务一方 B.接受劳务一方 C.双方平均 双方连带
73、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的基础性法律。
A.固根本 B.稳预期

C.利长远 惠民生
74、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对()都具有重大意义。
A.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C.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75、《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

A.人身关系 B.财产关系 C.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
76、《民法典》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自然人

B.法人 C.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7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信原则 有偿原则
78、《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C.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79、《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A.收集

B.使用 C.加工 传输
80、《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以上答案都不对
81、《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代管。

A.配偶 B.成年子女 C.父母
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82、《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包括()等。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其他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83、《民法典》规定,()为特别法人。

A.机关法人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C.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84、《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A.合同 B.侵权行为 C.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85、《民法典》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B.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C.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86、《民法典》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87、《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和保护的义务。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抚养 B.照顾 C.扶助 保护
88、《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付款 B.占有 C.登记

交付
89、《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的事项错误且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申请人自登记之日起日不提起诉讼的,登记失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异议登记 B.预告登记 C.九十日 十五日
90、《民法典》规定,物权保护的方式包括确认权利、返还原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A.消除危险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害 D.支付违约金
91、赵某在北京有一处房产及一辆汽车,均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张某对自己的房产和汽车依法享有()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2、刘某在郊区农村租了一位农民的小院搞食品加工销售,按照《民法典》规定,刘某对所租用的院落依法享有()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3、《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A.占有 B.使用 C.处分 收益
94、《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时 B.随时
C.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

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后
95、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丁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按照《民法典》规定,() A.若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则按约定处理。
B.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C.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6、《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土地所有权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97、《民法典》规定,()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A.婚姻

B.收养 C.雇佣 监护
98、《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浪费资源、()
A.污染环境 B.过度包装 C.破坏生态 适当回收
99、《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下列关于比例的选项中错误是()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十
100、《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1、《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不属于的重大变l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与受赠人关系恶化的
103、《民法典》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A.易燃 B.易爆 C.有毒 有腐蚀性
104、《民法典》规定,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是() A.勘察合同 B.设计合同 C.设备采购合同 施工合同

105、《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交接等条款。
A.服务期限 B.维修资金的使用 C.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106、《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原则是() A.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B.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C.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07、《民法典》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归还寄存人。
A.原物 B.孳息 C.部分 全部
108、《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等违约责任。
A.修理

B.重作 C.减少报酬 赔偿损失
109、《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A.生命权 B.身体权 C.健康权 姓名权
110、《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111、《民法典》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A.人体细胞 B.人体组织

C.人体器官 遗体
11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A.刺探 B.侵扰 C.泄露 公开
11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他人的荣誉。
A.诋毁 B.侵扰 C.贬损 公开
114、《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等必要措施。
A.更正 B.下不为例

C.道歉 删除
115、《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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