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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保健服务业发展政策研究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10 16:48:02 | 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业发展处于机遇快速的上升阶段。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具有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意义。尽管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业中独具优势,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缺失、行业规范及相关政策缺失而导致市场乱象,受固有观念和现有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企业规模、水平所限,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分析了中医药保健服务业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管理体制、行业准入、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中医药保健服务行业;保健市场;政策建议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6.07.003

中图分类号:R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6)07-0008-04

Policy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of Health-care Service Industr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LI Zhe1, LUO Wei-Fang1, CHI Fen-fang2 (1. Chinese Medical Development Center,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2.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029, China)

Abstract: TCM health-care service industry is in a rapid growth phase. It is important to stimulate consumption and boost domestic demand in health-care industry. Although TCM has unique advantages in health-care industry, lack of technical standards, industry standards and related policy have led to market chaos. Limited by inherent concept of TCM health-care services and the existing enterprise scale and level, health-care services cannot get sufficient play. This article analyzed current situation and main problems of TCM health-care service industry, and provide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management system, industry access, and personnel quality.

Key words: TCM health-care service industry; health-care market; policy suggestion

目前,我国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业发展无论社会需求还是发展氛围,都处于机遇空前的快速上升阶段。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技术标准缺失、行业规范及配套政策缺失,导致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市场乱象;另外,由于民众固有观念和现有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企业规模、使中医药的预防保健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此,国家有必要开展相应的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中医药保健人才培训,进行中医药科普推广宣传,并建立“治未病”中医社区平台;在对应的政策层面上,从管理体制、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标准建设和财税支持等领域,化解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过程亟需解决的问题。

1 现状

1.1 势头迅猛

近些年,中医养生馆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所涉及的行业有足疗按摩行业、保健品行业及中医药行业等。另外,在传统意义上的中医药制药产业之外,以“养发、养颜、养生”为核心的消费品走进老百姓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中医药传承和普及的重要一环。以霸王集团为代表的中医药日化企业日渐走向中医药文化的舞台中心,引领现代中医药回归中医中药养生时代。中医药养生是防病治病不可或缺的保障,有独特的养生文化,现代中医药养生在延缓衰老、维系健康方面引人关注。以养生、养发、养颜文化建立起中医药日化完善的产业链也是中医药产业化、品牌化的一次创举,开创了中药日化科技应用新时代。

1.2 氛围良好

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业的经营、服务、营业网络都发生了很大变化:①经营由过去单一的大众浴室转向桑拿、保健中心、休闲会馆等多种方式。②服务由过去单一模式向休闲、保健、娱乐、餐饮多功能转变。许多养生保健企业将休闲、娱乐、美容、保健集于一体,提供多功能服务场所,带动了化妆品、纺织品、啤酒及保健饮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③所有制形式由过去单一私有制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外资经营等转变为多种形式。形成营业网点多、服务功能多、经济成分多、消费层次多的特征。特别是近几年,国外一些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如韩国汗蒸、日式岩盘浴、泰式按摩、印度SPA等进入,使我国养生保健市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消费格局。中医药健康产业如何在此养生保健服务业良好氛围中立足并分得一杯羹,是中医药决策者和所有中医药健康产业同道所面临的挑战。

1.3 社会需求强烈

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消费者对养生保健服务与产品的现实保健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和工作压力增大,诸多不良习惯造成身体透支,导致亚健康人数众多,以及各种疑难杂症特别是慢性病人群的增加,社会将需要更多中医养生产品。

2 存在的问题

2.1 养生保健市场亟待规范

由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技术标准缺失、行规混乱、多头监管而力度均不到位等,导致养生保健服务市场鱼龙混杂,质量参差不齐。由于该服务领域的工作性质难以吸引较高文化从业人员,目前从事中医药非医疗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主要来自农村,其整体文化程度低、中医药专业知识缺乏,业务技术指导不足,因而即使服务做得很到位(这意味着经营成本不低)的养生馆,也无法收取高价,或报出高价格后反而无法与低端养生馆竞争。由于目前养生保健行业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导致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标准,出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不统一,以及非医疗机构内出现中医治疗项目的现象。

目前对涉及拔罐、刮痧等服务项目,主要在医疗服务的范畴进行了一些规定,在非医疗服务领域规定很少;而对药膳等服务项目,则主要在餐饮行业进行了一些规定,涉及到中医药的相关规定不多。总之,现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将中医药的非医疗服务行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

2.2 预防保健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疾病的早期诊治是维护健康的重要环节。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健康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治疗费用远高于预防费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生活习惯中存在重医疗、轻保健的意识。与一些保健产业成熟的国家相比,国内中医药相关企业产品老化,式样及功能雷同,适用人群类似,行业内低水平重复恶性竞争。

中医药学在预防保健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但目前民众所关注的主要是通过常规体检以早期发现和诊治疾病,而对中医在养生保健中的作用和对疾病早期干预的优势缺乏认识,中医的保健方法和保健产品未能到得合理使用和推广,使中医在疾病预防和养生保健领域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3 建议

3.1 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健康保健服务产业发展战略,把中医药保健服务产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并纳入国家行业统计目录。这可以及时向社会各界和投资主体传递中医药保健服务产业的发展方向、总体策略、基本思路,以规范投资,调控市场准入,避免低水平重复。另外,通过数据统计分析,还可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研究部门、企业提供决策所需数据等信息,保证中医药保健服务产业科学有序地发展。

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指导城乡居民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进行养生保健;推进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能力建设工作,在全国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立“治未病”科,开展“治未病”服务;制定常见疾病的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技术指南和中医养生保健技术操作规范。

3.2 培训中医药保健人才

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其从业人员大多来自基层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为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国家有必要通过相关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由中医药学会颁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证书,为那些既有理论基础又掌握中医药技术的中医技师提供权威的从业资质,从根本上提高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形象,将对国内中医养生市场进行逐步整肃。

3.3 提高国民对中医药文化和中医养生保健的认识

国家应适时启动全民宣教策略,让社会媒体广泛进行中医药文化宣传和中医保健宣传,推广中医药知识与适宜养生保健技术宣传,让预防保健、未病先防的理念深入人心。加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机制,组建相应专家团队对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所播放有关健康养生类的报道和节目进行严格审核,净化养生市场。

3.4 建立“治未病”中医社区平台

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养生保健等“治未病”服务市场将越来越广。国家应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及乡村服务机构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普及中医药预防和养生保健知识,建设集中医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一体的社区健康之家,鼓励社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成中医特色明显、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加强管理,健全中医医疗机构的保健服务功能,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形式多样的原则,将服务对象从患者拓宽到健康、亚健康人,将服务领域从医疗领域拓宽到中医预防、保健、养生服务。建议各级医院成立一个中医特色明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科室,把中医养生保健及“治未病”的特色技术融入于内,根据体质辨识及辨病辨证相结合的方法给予施治的养生保健,提供冬病夏治、膏方等服务。探索建立中医健康保健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制定,以及中医养生保健的人才培训体制。社区卫生医疗服务需求空间巨大,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医院、乡村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培养更多的养生保健类专业人才以适应社会需要[1]。

4 政策措施

4.1 体制层面

国家应建立体现中医药健康产业自身规律的管理体制,将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或地方政府。

在源头上进行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发展中医药文化创意产业。设立中医药博物馆、养生馆、药膳馆、长寿安养村等,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化、对外合作、交流、开发、利用和健康旅游、消费等功能为一体,全方位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此外,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名医名院与企业组建中医药文化产业连锁机构,如中医医疗连锁机构、中医药文化连锁店等,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设立连锁服务点,以方便就近提供服务。

4.2 法制层面

国家在制定法律《中医药法》时,对涉及中医药的非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及相关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可授权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4.3 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中医保健基本知识与专业技能培训。国家应探索一条适宜中医保健服务人员发展的新型政策之路,建立中医保健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强化中医药职业技能培训和取证的规范化、专业化,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工作更快、更好地实施。

现有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主要只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职业范围的分类,而无从业资格的等级差别。因此,建议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分级管理,具体可分为四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高级技师”“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中级技师”“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初级技师”“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实习技师”。不同等级的从业资格在学历背景、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经验、从业年限、从业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应有所不同,以充分体现不同级别从业资格具备的不同职业素质。

国家应允许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突破原有专业框架,开设中医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同时制定政策和法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方向的专业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中医保健护士、药剂师、营养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等中医健康保健从业人员。根据中医特色技术,创新中医健康保健领域的新职业、新专业、新人才,推动中医健康保健业的全面发展;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健全中医健康保健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4.4 标准建设

国家应将保健品审核和批准职责及权限分开,以体现中药保健品的使用历史和特点规律;同时,将审核权限交给各省级中医药管理局,由其审核申报的中药保健品及保健食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作出正确评价后再交由省药监局审批。

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并未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的从业资格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布部门也不统一,导致目前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低。为此,国家应实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的统一管理,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按照中医药的专业特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可由中医药行政部门颁发,其中,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颁发涉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市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统一颁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经理人资格证书。而颁发从业资格证书的中医药行政部门同时负有对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监管职责。

4.5 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国家应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中医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的产品;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中医健康保健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外地资本开放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中医健康保健服务业发展。将中医健康保健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并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健康保健服务机构。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中医健康保健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中医健康保健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清理和取消对中医健康保健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参考文献:

[1] 王国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发展新局面[J].求是,2010,17(11):3-6.

(收稿日期:2014-03-26)

(修回日期:2016-04-30;编辑:梅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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