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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方案】清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12:06:02 | 浏览次数:

清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冀国税发〔2015〕168号)及《邢台市国家税务局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方案】清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税务方案】清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


清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

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实施方案》(冀国税发〔2015168号)及《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邢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纳税服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国税发〔2015136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合作,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国、地税局联合成立县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领导小组,由县国、地税局主管纳税服务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县国、地税局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县国、地税局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地税局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为县国、地税局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全体人员。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

(一)联合办税服务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

合作方式和内容:国、地税分别设立办税服务厅,通过互派人员、互设12个全职能办税窗口和互摆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合作,窗口和岗位标识要显著规范,并根据实际需要,互设自助办税设备。要不断拓展联合办理涉税事项内容,逐步实现全面共建办税服务厅。

工作安排:清河县国地税局为全市国地税互派人员、互设窗口试点单位。

工作步骤:采取国地税互派人员、互设窗口,930日前县国地税局明确联合办理的服务事项,同时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确定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标准。1130日前完成人员配备、设备部署、网络连通、标牌制作安装等准备工作;121日起正式运行,并以服务承诺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布。

(二)联合税收宣传

牵头单位:县国税局

合作内容:县国、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摆放和张贴国、地税税收宣传册、办税指南和宣传海报等纸质资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发布国、地税税收公告和重要通知,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向纳税人提供国地税业务一次性告知服务。 县国、地税局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步骤1030日前,县国、地税局完成宣传资料交换、摆放,建立信息资料传递机制;1130日前完成一次性告知系统在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的安装(市局负责)、双方咨询辅导人员培训;121日起,正式向纳税人提供国、地税业务联合税收宣传服务。

(三)联合培训辅导

牵头单位:县地税局

合作内容:县国地税局税务机关制定联合培训辅导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及地点等事项。定期组织新办纳税人开展税收基本知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税控设备操作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办税能力。

工作步骤:1030日前县国地税局要制定联合培训辅导计划,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提示有关培训事项,引导纳税人积极参加纳税人学堂培训。根据工作计划或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每季度通过纳税人学堂至少举办一次税收专题培训辅导。纳税人需求,专项纳税人培训,培训通知应至少提前一周在网络纳税人学堂发布。

(四)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牵头单位:县地税局

合作内容:国地税联合工商联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拓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工作步骤:1031日前做好与工商联沟通准备工作,1231日前,组织协调成立由县工商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三方组成的清河县纳税人维权服务站。开始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侵害纳税人权益方面的诉求,为纳税人合理诉求提供申辩,提请或会同有关纳税服务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五)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12366管理中心

合作内容:省国、地税局12366呼叫(管理)中心通过12366平台语音提示进行电话互相呼转,实现互联互通,对纳税人涉税问题提供国、地税业务解答服务;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级别A级纳税人的涉税问题或诉求共同提供预约服务和优先办理服务。

工作步骤:930日前做好省国、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联互通准备工作;1231日前建立重点联系企业信息交换、纳税人诉求交换、联合回应纳税人咨询机制,对总局和省国、地税局重点联系企业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政策问题提供预约服务,2个工作日内反馈纳税人。

(六)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合作内容:省国、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以需求为导向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确定调查机构、共同编制调查指标和调查问卷,共享满意度调查结果,共同开展满意度整改。

工作步骤:2015年,省国、地税局分别开展2015年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共享调查结果信息;2017年以后,省国、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联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共同研究确定实现方式和实施步骤。

(七)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工作内容:省国、地税局运用统一指标体系和纳税人在双方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依据统一评价方式和标准,共同协调得出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共同推动“税银互动”,共同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工作安排:根据总局工作部署,每年2月初开始对上一年度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省国、地税局分别制定流程、下发文件,相互传递、核实数据,达成一致的评价意见。每年4月底前共同完成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评价及发布工作;5月上旬完成互相传递工作。评价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传递至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和推动“税银互动”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任务,明确职责

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是国地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面向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县国、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并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己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确定各项工作、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强化督导考核,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按计划整体协调推进。

(二)建立机制,密切协作

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既涉及国地税之间的协作配合,还涉及各单位内部的协调联动,国地税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及时沟通信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三)畅通渠道,大力宣传

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是国地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面向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因此,各单位要积极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和微信等渠道,大力宣传,广泛告知。让纳税人切实了解纳税服务合作的内容举措,以及为纳税人带来的方便和好处,并坚决落实向纳税人承诺的各项服务措施,切实为纳税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

(四)全面总结,按时上报

对于纳税服务合作推行当中好的做法和亮点工作,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国地税局积极反馈。同时,要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撰写总结报告,认真填写《邢台市国地税纳税服务合作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51228日前分别上报至纳税服务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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