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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处理好“三对关系”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质量(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04 09:18:34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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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处理好“三对关系”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质量(全文)

善于处理好“三对关系”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质量

 

习主席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法宝。

《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第十七条也明确,军队必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军队各级党委议事的根本,也是抓班子、带队伍的有效方法。工作实践中,要善于处理好“三对关系”,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质量。

一、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做到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辩证地认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其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任何集中都要以民主为基础,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有其特定涵义,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只有打牢民主这个基础,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二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要以集中为指导,离开了集中的指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也有其特定涵义,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更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三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民主和集中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在民主集中制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民主与集中的结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有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方面加以强调,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

上述三层含义阐明了民主与集中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两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互相促进。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结果和深化,二者不可分割,更不能偏废。既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也不能离开民主讲集中。从实际工作看,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克服三种倾向:一是“鹊声四起”。民主风气虽然浓厚,但易出现各委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意见难统一。二是“锦鸡独唱”。有的书记喜欢率先表态、先声夺人,把“一票权”当成“拍板权”,把“主持者”当成“主管者”,易造成集体决策成了个人决定。三是“鸦雀无声”。怕伤和气会上一声不吭或态度不明朗,自己不表态,等着书记定音。总的说,党委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强不强,最重要的就是看对民主与集中相结合驾驭得怎么样。结合得好,就会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就能形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

二、处理好“会上”与“会下”的关系,把集体讨论与个别酝酿结合起来

陈云同志指出,“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作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讨论作决定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就够了”。这段话把“会上”与“会下”的关系阐明得很透彻。“会上”就是指集体讨论,“会下”就是指个别酝酿。“会上”的功夫是“一朝分娩”,“会下”的功夫是“十月怀胎”。事实也是如此,党委作决策,大量的工作在会下。决策的问题要在会下提出,相关的情况要在会下摸清,工作思路要在会下拟定,研究的问题要在会下筛选。特别是在重大问题、复杂棘手问题、敏感问题上,更需要充分沟通协商、交换意见。

可见,会上与会下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会下是会上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会下,会上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应当明确的是,个别酝酿是为集体讨论服务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作出正确的决定,“会下”个别酝酿不能替代“会上”集体讨论,更不能替代会议决定。现实中,有的对“会下”个别酝酿的范围理解比较片面,认为个别酝酿就是正副书记酝酿、党委内部酝酿、一两个人酝酿,把“个别酝酿”变成了划“小圈子”、搞“小动作”、结“小团体”。纠正这些问题,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要体现平等性。个别酝酿的鲜明特性,指参与其中的各方在政治上是平等的,虽然行政职务有高低之分,但在酝酿问题时不能有高低之分。二要坚持原则性。个别酝酿要讲政策,真正使酝酿的过程成为宣传政策、学习政策、掌握思想武器的过程;
要讲大局,涉及到各部门的利益,应站在全局掂量和思考问题;
要讲党性,防止在酝酿中靠感情、交人情。三要注重开放性。个别酝酿既是对党内民主的丰富发展,又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拓展和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讲,个别酝酿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比如,研究决定单位长远规划等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问题时,酝酿讨论的范围就不能仅局限在党委成员之间,而要组织懂技术的专业人才、相关人员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和科学论证,集思广益,反复进行比较,遴选最优方案。

三、处理好“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把集体决策与正确决策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第五条中明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当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

从组织原则上讲,集体领导就是要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以多数人赞成与否决定问题,这是党委民主讨论得以充分展开和决策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思想误区,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就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正确意见,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正确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民主集中制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毛泽东同志指出:“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集中,并不是简单地搞少数服从多数。应该说,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时候恰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虽然这并非常态,但也不能因此完全不警惕、不关注、不重视这些“非常态”,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好“多数”与“少数”的关系。要处理好这对关系,关键要把握三点:一是要树牢“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作为正副书记,在行政上是主官,但必须要以一名普通委员的身份参加会议,要充分尊重委员的“一票”权利,坚持做到发言权一律平等、表决权一律平等、监督权一律平等、执行权一律平等。即使最后的表决与自己的意见不一致,也要严格遵循组织原则,服从多数。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书记是“班长”,就有着与一般委员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责任。要总揽全局,不包揽全局;
要果断处理问题,不武断处理问题;
要敢于负责,不遇事推诿;
要分工合作,不各自为政;
要互相理解支持,不互相拆台。在讨论研究决定单位重大问题时要把关定向,负起责任来。但负责不是搞个人说了算,而是要树立责任意识。对多数人的意见明显不正确,或者大家的意见明显不统一时,不能简单举举手、投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草草收兵”,把责任推给集体。三是要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有好的意见而无好的集中,就不能提高议事的质量,作出正确的决议。作为党委书记,集中大家意见时,要看讨论的问题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客观实际上来以后再作决定;
要看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符合就表决。否则,即使是多数人的意见,作为书记也不能随声附和作决议;
要看讨论的问题是不是符合整体、全局的利益,不能单纯地为多数出发而作出有损于单位集体利益的决议;
要看讨论的问题是不是

符合部队条令条例和规定,不符合的即使是多数人意见也不能形成决议。具体要做到,有政策用政策,没有政策用规定,没有规定用党性。要坚持决策符合政策、感情服从原则,坚决杜绝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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