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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法】梧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9:54:02 | 浏览次数:

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对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办法】梧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物价办法】梧州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目标考核评分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管理目标考核评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对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桂价调〔2016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进行资质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管理按统一标准进行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市物价局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  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我市平价商店实施管理、考核、奖励。

市物价局、商务局负责对平价商店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平价商店考核奖励资金的核拨。

第五条  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统一考核内容,实行量化评分考核。

第六条  平价商店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由考核小组每季度按统一内容考核一次,本季度初考核上季度管理目标。

不定期考核由市物价局自行组织,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可采取监督检查、暗访抽查、日常巡查和重要节假日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季度定期考核评分的依据。

第七条  平价商店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具体考核方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依照考核内容,下发全市平价商店“价格”、“销量”、“品种”以及“报价准确性、及时性”考核项目的日常考核评分结果。

(三)考核小组对日常考核评分以外的考核内容,实地考察评分。

(四)考核小组综合考核结果,并由市物价局公布。

第八条  平价商店定期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平价商店定期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二)平价商店定期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以下办法操作:

1.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品种、销量、价格情况,达到规定要求的,得42分,其中品种占12分、销量占10分,价格占20分。

1)平价商店经营的粮、油、肉、禽、蛋、蔬菜平价农副产品达到规定类别数量的,得12分;达不到规定目录品种数量的,每品种每次扣0.5分;扣完12分为止。

2)平价商店每季度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量达到同类平价商店粮、油、肉、禽、蛋、蔬菜类销售量的平均数及以上的,得10分;达不到平均数的按公式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某类农副产品销售数量得分=该平价商店某类商品销售量÷该类平价商店的销售量平均数×考核总分中销售数量分值。六类农副产品销售数量总得分SS1+ S2+ S3+ S4+ S5+ S6,粮(S1)、油(S2)、肉(S3)、禽(S4)、蛋(S5)得分比例均按16%、蔬菜(S6)按20%计算。

3)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的农副产品的价格低于同区域内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均价格,其中蔬菜类低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低5%以上,得 20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品种每次扣0.5分;扣完20分为止。

2.平价商店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公示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信息的,得10分。

平价商店应在每天上午9点以前,在场内公布本商店平价商品价格与农贸市场平均价对比情况,价格信息每错误1次扣1分,每超时1次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3.平价商店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平价农副产品数据的,得10分。每超时1次扣1分;每错报或漏报(含内容)1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4. 平价商店积极做好产销对接工作,签订有产销对接合同或自产直销承诺书的并实现一定数量的产销对接供货(含自产直销),得8分。

没有的产销对接合同或自产直销承诺书的扣4分;没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对接供货(含自产直销),扣4分。

产销对接所占的销售量化份额今后视平价商店运行变化情况再确定。

5.平价商店做好经营农副产品的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得10分。

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随意增加或减少的,扣2分;没有在适当的位置悬挂或张贴平价商店牌匾、平价商店标识、诚信经营承诺书、12358价格投诉电话,每项扣1分;销售台账等基础资料不齐全,扣4分。

6.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按要求建立商品检测检验制度,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质量检测结果,建立食品进货查验、 销货记录制度,得5分。上述任意一项考核不达标扣5分。

7.平价商店规范使用平价农副商品标价签,明码标价的,得5分,否则每品种每次扣1分。

8.平价商店诚信守法经营,无群众投诉和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得5分。

平价商店发生群众投诉或价格违法行为,经核实每起扣5分,并视情节轻重和对社会恶劣影响大小追究相应责任。

9.在价格稳定时期,平价商店积极配合物价、商务、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政府做好应急调控保证市场供应工作,得5分。

平价商店不积极配合日常管理,推诿扯皮不积极执行政府保供稳价措施的,扣5分。

10.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应积极执行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对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平价商店,直接取消平价商店经营资格。

第九条  平价商店不定期考核内容和计扣分办法如下。

(一)平价商店不定期考核每月不少于1次。

(二)平价商店不定期考核的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以下办法操作:

1.销售六大类农副产品(蔬菜、粮、油、肉、禽、蛋)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

2.上报的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不真实,扣5分。

3.没使用电子荧屏(或其它形式),在场内公布本平价商店价格与农贸市场平均价对比情况,扣5分。

4.没有在场内公布农副产品质量检测检验结果,扣5分。

5.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三)按照不定期考核规定的内容,达到要求的不扣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内容和扣分标准,每次每项考核内容扣5分,所扣分数在定期考核对应的内容中扣除,定期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减去不定期考核所扣分数,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分。

第十条  考核小组根据本年度每季度的考核情况,对平价商店的得分进行等级评定审核,确定平价商店应获得的奖励等级及金额。

第十一条  每季度按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平价商店资金扶持、政策优惠、退出平价商店经营资格等奖惩的依据。按该平价商店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年终考核得分。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按照考核得分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

考核分数达90(含)分以上的,可享受足额的政府奖励资金;

考核分数在80(含)-90分之间的,可享受八成的政府奖励资金;

考核分数在70(含)-80分之间的,可享受五成的政府奖励资金;

考核分数在60(含)-70分之间的,不能享受资金奖励;

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取消平价商店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

(一)不按规定悬挂平价商店牌匾、使用平价商店统一标识的;

(二)未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三)年度考核分数在70分以下的;

(四)平价农副产品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收费之外索要高价的;

(五)销售的农副产品不符合平价商品目录有关类别和品种要求的;

(六)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轻没造成社会影响且属初犯的。

第十四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被取消平价商店资格的,应同时取消各项扶持政策,并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追回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一)未按《梧州市平价商店选择性经营商品目录》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

(二)经检查或明察暗访发现,虚报经营农副产品的价格、销量和品种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考核得分,超过三次虚报有关数据的;

(三)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稳定物价社会责任的;

(五)销售农副产品有质量问题或短斤缺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监督,责令整改三次后屡犯的;

(七)有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利用“平价商店”招牌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九)已不具备平价经营农副产品条件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开业的当季为该平价商店的试运行期,在该商店试运行期间除价格内容外,其余的考核结果不与奖励资金挂钩。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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