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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16 17:30: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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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持医学科技创新,打造国家医学名城 1.打造全国一流教研基地。依托陆军军医大学、重庆医科大学等院校建设一流医科大学,做大做强临床药学、基础医学、生物技术等特色学科专业;整合中医教学、科研、医疗资源,谋划组建重庆中医药大学。支持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组建国家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2.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对按照“开发协同、市场运作”原则,经评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对引进设立的高端研发机构,经评审认定的,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助,从评定为高端研发机构次年起,根据其人才团队、研发投入和建设规模等情况,连续 4 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研发专项给予支持,每年资助经费最高 1000 万元。对新建投资超过500 万元的第三方医药产业研发服务平台及专业检测机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年度服务合同金额(不含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300 万元以上、提供第三方医药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年度合同金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提高生产技术能力。对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生产许可认证,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标准设计建造的生产技术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制剂生产线达到国际主流市场标准并首次通过其官方药监机构合规性审查的,按照每条生产线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

 4.推广应用创新产品。推动重点培育品种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支持纳入目录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对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远期合同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产品示范应用。

 二、深化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打造西部医疗高地 5.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合理的分工与分配机制,倡导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鼓励开展各类医疗机构广泛协作、联动、支持模式试点。

 6.优化社会办医准入。简化社会办医的准入流程和前置条件,实施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政策。

 7.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医美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检验、影像、病理、消毒、血透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支持港澳地区医疗服务提供者在重庆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8.提升社会办医质量。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医院机构等级评审。面向社会组建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

 9.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医联体建设。综合力量或专科服务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可牵头组建医联体,参与远程医疗协作网。支持社会办医优先承接三级公立医院下转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业务,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

 10.多层次开展互联网医院试点。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与医联体开展横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推进互联网医院试点,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构建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11.支持医美产业发展。加快制定美丽健康产业领域行业标准。建设美丽健康产业领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探索市、区两级联合招商新模式,鼓励美丽健康行业跨国公司在渝设立地区总部。引导推动行业相关的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检验检测机构、产业计量测试平台落地。推动美丽健康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出台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老照护、家庭病床、上门诊疗。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外包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三、大力发展医药产业,打造国家重要医药基地 13.发展生物药产业。依托两江新区水土产业园、重庆高新区医药产业孵化基地、巴南区国际生物城,加快构建涵盖基础研究、药物发现、药物设计、临床

 前开发、临床试验、工业化生产的全链条产业体系,发展新型疫苗、抗体药物、血液制品、重组蛋白药物、免疫细胞治疗药物等生物药。

 14.发展化学药产业。围绕化学创新药、大品种仿制药、原料药及辅料,着力打造“原料+制剂”一体化的产业发展体系。鼓励企业承接原料药转移,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化学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围绕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重大疾病,开发新靶点和新作用机制的新药物。扩大仿制药品种及产业规模,鼓励在渝设立药品上市持有机构,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支持企业提前布局开发今后 3—5 年专利到期的化学药物大品种,争取实现仿制药在国内首批上市。

 15.发展中药产业。加强种植基础设施建设和渝产道地药材品牌打造,推动区县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中药产业,着力打造从种植、饮片到中成药的中药全产业链。发展植物细胞培养和提取技术,建设中药材植物细胞库,以生物技术手段推动中药材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建成中药研究院中药传承创新工程、城口县灵芝研究中心等一批项目。

 16.发展医疗器械产业。以两江新区为核心,发展人工心脏、胶囊内窥镜、特色病床等优势产品。以大渡口区、合川区、丰都县为重点,发展家用医疗仪器及设备、医用耗材。推动国家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对市级以上科研计划支持和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创新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

 17.加强园区企业政策保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公司债券,支持生物医药集群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建设临床研究、委托加工、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强化医养产业融合,打造国际知名康养胜地 18.深化康养基地试点。适度扩大康养基地试点范围,打造一批品牌知名、融合发展的康养产业集群。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景观和优良的空气、水、温度等康养资源,建设一批森林康养示范基地、中医药特色康养基地,打造四季康养、各具特色的季候康养基地。

 19.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智慧养老服务大数据云平台,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的养老服务。培育服务新业态,带动养老服务消费。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养老设备等,开发多种“互联网+”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

 20.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准入便利化。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

 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对利用闲置资源改扩建的养老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消防验收手续。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

 21.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将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作为改革的主要方向,建立并规范转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标准,完善转型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机制,发展多层次、多元化、高品质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

 22.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床位建设补助,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推动养老机构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通过国家质量认证或管理服务标准认证的机构给予奖励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实行“一照多址”,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23.强化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报销限额和人次人数比、次均费用等关联性管理指标,参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按床日付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24.加大医养产业投资力度。聚焦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领域,深化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以项目为载体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商业模式。建立社会办医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与合作相关制度。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医疗健康产业。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5.发展绿色健康食品。支持健康食品产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搭建面向健康食品行业的创新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行业研发创新能力。支持健康食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智能化工厂和数字车间。整合行业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支持健康食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五、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要素综合保障 26.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加快出台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医务人员依法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将养老服务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发展培训体系,支持高职院校在护理等相关专业下开设老年护理方向,探索建立同养老机构定向教育培训机制。建立护理人才激励制度,探索建立养老岗位津贴和企业年金补贴制度,稳步提高养

 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扩大在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设立的公益性岗位数量。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或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义组织的相关业务和人才培训,应向社会办医平等开放。

 27.健全用地保障机制。参照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的标准,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制度,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区县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盘活闲置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型布局、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28.健全财税保障机制。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重要生物医药产业博(展)览会,给予适当场地、展位补贴。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含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社会办医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资格后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落实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政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企业免征注册申请费用市级部分。

 29.健全金融保障机制。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向健康服务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健康创业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健康服务业融资。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健康产业吸引投资。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老年人能力认定、需求评估体系和管理办法。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精准制定长护险项目享受清单,满足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提高养老护理品质。支持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相关业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方便为患者就医提供直付结算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控制养老目标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30.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违规行为处罚、举报力度,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和人员严肃问责。医保部门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健康保险基金等行为。将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对严重

 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医疗服务全程实时监管机制,监管结果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将诊疗信息上传至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健康信息安全防护,对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

 关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 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 (草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 号),在建筑行业努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不断优化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引导我市有实力、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大型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收购,不断拓宽产业链条,扩大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在落实省级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共计 2000 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 200 万元;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二、鼓励外埠高资质等级企业迁入我市 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以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变更为准),享受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在落实省级奖励资金、市级奖励资金共计 2000 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200 万元;自企业迁入第 2 年起 3 年内,对企业比上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对应财政部门给予50%奖补。

 三、支持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鼓励本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打造我市建筑业的“航空母舰”。新组建后的企业其资质类别不减少、资质等级不降低,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信用分值等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和信用认定依据。

 四、支持本市骨干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招标中可综合考量本市骨干企业在劳务队伍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后期质保维护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评标定标过程中实行“评定分离”,最终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依法择优定标。允许信用良好、能够提供足额担保、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之间,凡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

  3 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本市的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城市快速路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可明确部分项目或划分一定标段作为试点,单独面向本地建筑企业,并由其联合有实力的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不断提高本市骨干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水平。

 五、实施企业外闯发展战略 我市建筑业企业出市承揽项目并在我市缴纳税款的,由该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按此项目在县区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奖补。本市企业出市承揽项目,当年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 1 亿元且低于 3 亿元的,市财政给予 20万元奖励;达到 3 亿元且低于 5 亿元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达到 5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出市施工实行帮扶制度,全年外出营业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的,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主动对接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问题,对合同额达 10 亿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由市政府领导对接当地政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为企业外闯市场提供保障服务。

 六、鼓励企业创品牌创业绩 我市建筑业企业作为主申报单位,新获得“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优工程”“泰山杯”等奖项的,分别

  4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5 万元;作为主申报单位新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全国装饰奖”等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得“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2 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及企业注册地县区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承担。

 七、支持企业加大人才建设力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科技创新、经营管理、资本运作方面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而聘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资深专家的,符合政策条件的,其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费用。对企业发生的建造师教育培训、自有工人业务培训和技能大赛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将创新发展理念融入工程建设全过程。新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奖励企业 2 万元;企业当年独立编制的标准被列为国家标准的,每项奖励企业 10 万元,被列为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的,每项奖励企业 5 万元;新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定的 QC 成果一等

  5 奖的,每项奖励 1 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协会评定的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每项奖励 2 万元;新获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定的全国市政工程质量信得过班组的,每项奖励 2 万元。对获得国家部门认可的发明专利、科技创新成果的,给予企业信用激励。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按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市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九、强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对于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严格落实信用评价权重不低于 10%的要求,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公平竞争体制。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单位注册地是我市且信用评价等级 AAA 级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下浮 20%的优惠。

 十、加大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骨干企业参与的沟通对接制度。开展银企深度合作试点,试点推行建筑业企业专项授信,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发展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

  6 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在工程项目前期启动、建筑材料购置、外埠市场开拓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 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意见征求稿)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 、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且两年累计产值达到 10 亿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奖励 15 万元;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乙级的,奖励 5 万元。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给予 20万元奖励; 对当年资质晋升至综合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甲级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晋升至乙级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县内、外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 10 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2 20 万元、5 万元奖励。

 3.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 QC 成果一、二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级优秀 QC 成果的建筑业企业,每项 3 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4.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100 万元奖励,项目在本县的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钱江杯”(不含单项和专业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40 万元奖励,参建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 5 万元奖励;

 5.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 万元、10 万元。当年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个人,分别奖励 50 万元、5 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6.获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30 万元;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

  3 每个项目奖励 10 万元;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 5 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其最高奖项奖励。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四 、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

 7.对新建农村钢结构装配式农房或整村连片建设的其他结构的农村装配式农房项目,可予以 2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期间(2019—2022年),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的农房,在县级财政补助基础上,市级再予以 100 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8.对于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9、试点期间(2020-2022 年),对生产的建材产品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要求的新昌县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10 万元、5 万元。

 五 、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10.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 1 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 10 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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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给予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 1 年的个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奖励。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20 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10 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 5 万元。

  12.建筑业企业每培养 1 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 8000元,二级奖励企业 3000 元。每引进 1 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六 、 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

  13.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来新设立总部,享受与本地企业培育同等待遇,最高资质等级为特级(综合资质)的奖励 1000 万元,最高资质等级为一级(甲级)的奖励 50万元;2020 年度、2021 年度已注册至新昌的县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仍按照新政办发〔2020〕31 号 第 8 条执行。

 14.建筑企业在县外境内完成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 20 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5000 万元,再奖励 3 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 6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可按开具《外管证》金额的 1.5%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5 15.鼓励企业行业争先。对当年获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建筑强企”、“龙头、骨干企业”、“领跑企业”等政府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酌情纳入县委县政府获批的表彰奖励项目。

 16.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5 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 万元的奖励;在 1.5(含)-3.5 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在 3.5(含)-5.5 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在5.5(含)-7.5 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奖励;在 7.5(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 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17.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营业收入”、“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税收、科技、统计等方面奖励政策的分别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18.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19.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20.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本政策由县

  6 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完善现代建筑产业链条 (一)加快形成现代建筑产业集群。科学布局产业基地,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全力构建名企汇集、上下贯通、集约集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物流运输、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推进智能制造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力争到 2025 年底,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 3000 亿元以上,把我市打造成为西部现代建筑产业高地。

 (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

 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特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 名的总承包企业,支持其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支持我市龙头企业与外地企业联合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提升本地企业工程技术能力。力争到 2025 年底,我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数量西部领先。

 (三)提升设计咨询能力。大力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综合甲级资质,力争到 2025 年底,工程勘察设计综合甲级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补齐本地设计能力不强的短板。打造设计之都,汇集优秀设计资源,推动创建工程设计、创意设计、美术设计等创新设计平台。在综合交通枢纽等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咨询、设计、招标、建造等各环节统筹协调,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二、提升项目实施水平 (四)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全市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从2020 年 9 月 2 日起,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办公、商业、

 文教、科研等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和计容建筑规模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且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各区每年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 50%。到 2025 年底,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 30%。其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可参照制定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五)严格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条件中。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装配率满足相关规定。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六)实施建筑品质提升行动。以实施装配式建筑为突破口,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推动解决住宅质量通病问题。制定住宅性能标准,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安全、健康、通风、采光、遮阳、智能等性能作为住宅建设的重要指标。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

 大型社会投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实施比例。制定健康建筑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引导发展健康建筑。继续实施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计划,强化文明施工管理。

 三、推进大数据智能化技术应 用 (七)加快实施智能建造。依托智能建造,促进实体建筑和虚拟建筑融合、实体工地和数字工地融合、建筑业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融合。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推动智能建造和智能制造融合。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垫江县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加快形成智能建造技术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到 2025 年底,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数字化建造方式,建筑业企业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

 (八)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2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公共建筑项目(或包含 2 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公共建筑面积的综合体建筑)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道路、桥梁、隧道和三层及以上的立交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均应采用 BIM 技术,并通过 BIM 项目管理平台提交 BIM 模型。原则上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宜采用 BIM 技术。推广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在施工现场的应用。

 (九)拓展智慧工地应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人员、设备、建造过程等智能化应用水平开展分级评价,推进物联网、BIM 技术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技术的融合应用,提升工程项目智能化和精细化管控水平。开展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以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为基础,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

 (十)发展基础设施物联网。推进物联网在城市供排水、道路路网、公共停车场、市政管网、市政消火栓、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对新建、改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物联网建设。打造以“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筑信息模型(BIM)+人工智能物联网(AIOT)”为核心的自生长、开放式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并依托 CIM 平台,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市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物联网数据,努力形成“万物互联”的城市基础设施数字体系。

 (十一)支持建筑业互联网发展。充分借鉴工业互联网理念发展建筑业互联网,统一工程建造数据标准,集成工程建造软件,培育工程建造的模型化、软件化、复用化平台,全面赋能线下建造环节。发展第三方建筑云,

 推进建筑业企业和工程建造活动“上云上平台”。参照工业互联网对建筑业互联网发展给予支持。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区,支持发展工程建造软件产业和建筑业大数据产业,积极培育智能建造产业生态。以建筑业大数据支撑互联网金融向建筑业拓展,发展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和工程保险。

 四、推进技术创新 (十二)完善技术标准。以现有成熟结构体系为基础,完善部品部件、机电管线、工业化装修、物联网应用等配套技术标准,形成在成渝地区具有影响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区域性地方标准。以厨卫标准化和户型标准化为基础,推动部品部件标准化、模数化设计、生产和应用。发布智能建造相关平台数据接口、部品部件建筑信息模型(BIM)参数、工程项目数据采集和工程项目数字化应用等技术标准,建立智能建造标准体系。

 (十三)强化科技创新。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将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绿色建造等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支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培育现代建筑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科研单位申报市级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五、加强政策支持 (十四)完善招投标和工程总承包政策。装配式建筑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招标,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鼓励具有装配式建筑工作经验且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进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条件下,允许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条件下带方案招标。探索建立工程总承包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成本控制的积极性。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

 受环境保护税优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现代建筑产业用地需求。开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绿色通道”,优化符合安全规定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运输手续办理流程,对重点工程部品部件运输给予通行支持。

 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调动投资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市场主体积极性,通过制作宣传视频、召开项目现场观摩会等多种方式,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在安全、性能、品质等方面的显著优势,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广泛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在技术、经济、环保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营造各方共同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市场氛围。

 (十七)加强督查考核。将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邮政快递网络建设,健全畅通高效、普惠便捷的寄递物流服务体系,更好服务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渝府办发〔2020〕117 号),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邮政快递基础设施建设 1.保障行业发展用地。评估并优化完善邮政快递设施专项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同衔接,将涉及用地空间保障的内容纳入规划管控。鼓励以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邮政快递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厂房改造建设,增加容积率用于仓储、包装、运输装卸等邮政快递物流功能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2.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快递项目申报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提升城市末端网络服务能力。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在工业园区建设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创建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楼宇产业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共配终端、可循环快递包装回收设施等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在校学生数量超过 1 万人的高等院

 校、已建成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鼓励提供面积适合的快递用房。依托城乡智能高效配送资金,支持邮政快递服务企业建设分拨中心、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投入运营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

 4.健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共建共享村级寄递物流末端网点,鼓励区县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参与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农村快递配送体系,对快递企业共建共享、并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农村班线以及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给予支持。

 5.拓展国际寄递网络。支持经营国际邮件快件的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报关、清关等业务。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在中欧班列(成渝)、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线沿线重点市场布局海外仓,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来渝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 50 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 1%奖励,单个企业上限 500 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 5 元-10 元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培育市场主体 6.加强邮政快递企业金融支持。对市邮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等邮政快递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

 快递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邮政快递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邮政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保险保障力度。

 7.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在渝快递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 100 强的,按 500 万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 50 强、重庆物流 50 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 5 万—100 万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 级物流企业的,按 50 万元/户标准奖励。

 8.支持发展冷链运输。支持邮政快递企业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 4 万元/台的奖励标准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 0.2 万元/台的奖励标准奖励。

 三、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9.推进邮政快递绿色包装。鼓励寄递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加大对快递绿色包装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的投入,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

 10.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2022 年,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执行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优化邮政快递业营商环境 11.保障邮政快递通行。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快递配送业务与快递配送车辆的实际情况,统筹全市货运限行区域快递配

 送车辆通行证办理需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办理车辆通行证。对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喷涂统一专用标识的城区快递运输车辆需在禁止停车路段停靠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驾驶员不离开现场的前提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设的装卸停车位内停放,装卸作业完成后,立即驶离。对快递企业使用轻型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开展快递业务的,除早晚高峰和重大活动外,放开通行。同时,不断规范、统一邮政快递车辆,新增邮政快递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轮、三轮邮政快递车辆。全力保障“最后一公里”,对邮政快递车辆及其外包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办尽办。

 12.改善快递从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发挥职工培养培训的主体职责。支持邮政快递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安全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备案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标准的快递从业人员,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快递从业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着力解决快递从业人员子女上学的问题。

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9 月 29 日

 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依据省住建厅等 17 个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 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合政办〔2020〕21 号)等文件,围绕“十四五”末建筑业总产值过万亿目标,制定以下九条政策。

 一、优化招标投标方式。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评定分离”。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

 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优化评审程序和方法,杜绝异常低价中标。(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100亿元、200 亿元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 100 万元。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建筑业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投资额(营业收入)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出台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 3 年每年 500 万元-5000 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新引进的建筑业总部企业,优先保障总部办公、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

 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对新引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其中 50%达产升规后拨付。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 50%的建筑,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竣工结算价 1.5%、1.0%和 0.8%(轨道交通工程可依据合同额适当降低)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其他投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依托市“政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

 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予以奖补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可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出台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办法,建立建设工程人工及主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可调价差人工、材料范围、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内容。(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 BIM 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 BIM 技术应用要求,并

 合理安排专项费用。组织实施市级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完成单位予以信用激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产业人才队伍。对建筑业企业组织的新录用员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按人均 1000 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根据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分别按 1500 元、2000元、3500 元、5000 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转岗转业的企业,培训合格后,按人均 1200 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认定为中、初级职称。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 1+X 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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