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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界定(2022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8:0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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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界定(2022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4篇

【篇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

广州警方破获多起倒卖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作者:葛新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8期

        2016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安网1号”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案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安网1号”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列专案收网行动,行动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犯罪团伙78个。该行动是近年来广东省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模最大、成果最显著的一次破案战役。

        12省联动收缴被倒卖信息1.1亿条

        发布会上,据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逯峰介绍,互联网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新型犯罪。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持续高发,由此滋生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为遏制此类犯罪高发,省公安厅决定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安网1号”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列专案收网行动。

        6月12日至17日,广东省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并派出工作组赴海南、广西、湖南、福建、云南等11个省开展抓捕。行动中,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犯罪团伙78个,破案130宗,带破诈骗、盗窃等其他类型案件832起,扣押服务器、电脑、手机等714部,收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1.1亿条。

        据悉,广东各地公安机关在本次“安网1号”行动中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包括广州吕某等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专案、湛江曾某军制造销售钓鱼网站案、江门聂某育等人利用苹果ID诈骗案等。

        其中,吕某等人通过网上下载、购买的形式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再将购买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与客户交易,交易的大量信息涉及企业信息、个人身份、电话、房屋、银行卡、游戏等资料,然后将其出售给征信公司、贷款公司、咨询公司及其它下线买家,相关下线买家通过获取的信息,进行非法追债、获取个人征信报告办理货款业务、调查个人情况,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之相关的有30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6月 12日凌晨至13日,在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的指挥下,广州警方捣毁窝点2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133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篇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

广州警方破获多起倒卖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文 葛新

【期刊名称】中国防伪报道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1

2016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安网1号”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案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代号为“安网1号”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列专案收网行动,行动中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犯罪团伙78个。该行动是近年来广东省打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模最大、成果最显著的一次破案战役。

12省联动收缴被倒卖信息1.1亿条

发布会上,据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逯峰介绍,互联网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新型犯罪。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非法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持续高发,由此滋生出网络诈骗、网络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为遏制此类犯罪高发,省公安厅决定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安网1号”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系列专案收网行动。

6月12日至17日,广东省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并派出工作组赴海南、广西、湖南、福建、云南等11个省开展抓捕。行动中,共抓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379名,打掉犯罪团伙78个,破案130宗,带破诈骗、盗窃等其他类型案件832起,扣押服务器、电脑、手机等714部,收缴被泄露、窃取、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1.1亿条。

据悉,广东各地公安机关在本次“安网1号”行动中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包括广州吕某等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专案、湛江曾某军制造销售钓鱼网站案、江门聂某育等人利用苹果ID诈骗案等。

其中,吕某等人通过网上下载、购买的形式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再将购买的信息通过互联网与客户交易,交易的大量信息涉及企业信息、个人身份、电话、房屋、银行卡、游戏等资料,然后将其出售给征信公司、贷款公司、咨询公司及其它下线买家,相关下线买家通过获取的信息,进行非法追债、获取个人征信报告办理货款业务、调查个人情况,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之相关的有30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线索。6月 12日凌晨至13日,在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的指挥下,广州警方捣毁窝点2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133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2016年3月29日,湛江市公安局成功对6个特大跨省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抓获嫌疑对象61人。经查,发现其中4个诈骗团伙所使用的钓鱼网站均是由一名网名为“红日”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并维护的。

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曾某军(网名“红日”)供述了其在2014年通过互联网认识湛江籍诈骗团伙,向其购买域名、空间制作虚假的游戏交易网站,并且在明知对方使用该游戏交易网站进行诈骗的情况下,还将这些诈骗网站出售给湛江地区数个诈骗团伙。每个诈骗网站出售金额为500元,每换一次域名 100元,各诈骗团伙利用曾某军制作的网站大肆行骗。目前,曾某军已被刑事拘留,面临法律的制裁。

警方称,从收网行动破获案件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多样。包括: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假冒正规网站骗取受害人信息,利用木马程序窃取受害人手机上个人信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部工作人员私自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被窃取或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收入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各个方面,受害对象有股民、保险业客户、快递客户、病人、新生儿、企业主、房产业主、电话用户、求职者等各行各业各类人员。

犯罪分子或盗取公民个人信息销售获利、或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或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暴力讨债等犯罪。如,茂名侦破的苏某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苏某光多次向电白籍电信诈骗团伙以每条0.4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累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高达数百万条,电白籍电信诈骗团伙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犯罪。

【篇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

网络倒卖个人信息犯罪案件透视

2011年06月20日 07:0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涂铭 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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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关村工作的张先生车险5月底到期,就在之前的一个多月里,他每天都能接到七八个推销电话车险的电话。让张先生不解的是,这些来自不同保险公司的推销员竟然都能清楚地报出他的车牌号、上牌日期和车价。

相比之下,刘女士的经历更为不堪。前些天,已经工作两年的她无意间在一家求职网站上发现了自己两年前投出的简历。她的生日、身高体重、家庭地址、教育经历、特长爱好等诸多的个人信息一目了然。



“看到网页的那一刻,我感觉自己像是被扒光了衣服,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没有任何隐私可言。”刘女士说。



毫无疑问,他们是当今社会不计其数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受害者之一。



人民网此前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
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是谁让我们变成了没有隐私的“透明人”?

一本万利的“生意经”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一起利用网络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陈玉萍在短短近一年的时间里通过网络买卖个人信息,获利4万余元。



现年27岁的陈玉萍2006年辞职后,在家开网店直到2009年。2009年4月,陈玉萍因买卖货物申请加入了一个电视购物交流Q Q群。当陈玉萍与群中好友聊天时,第一次了解到个人信息买卖交易的事情。



Q Q群里的人甚至很热心地教她如何买卖个人信息,并告诉她这个活可以轻易赚很多钱。那时陈玉萍刚刚怀孕1个月,她第一次从Q Q群里花费200元买入了1000条个人信息,到手后又毫不费力地将1000条信息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论坛里的下一个买家。



陈玉萍交代,她在轻易赚取第一个一百元后,感到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轻松赚钱的好方法,只需要坐在家里轻点鼠标,现金就会自动入账,这令她欣喜不已。就这样陈玉萍每天除了吃饭睡觉,身怀六甲的她仍然将大量时间用在浏览各大论坛和社交网站上。



陈玉萍的每次买卖交易都是由她先出资将大量的个人信息从网民手中买入,然后向论坛或者社交群发布买卖信息,当网民主动和她联系购买时,她会将少量个人信息发给对方进行测试,当得到对方信任并且成功通过网上银行收到货款后,她便将所有数据加价卖给对方。



陈玉萍说:“我就是赚取差价,一般情况下我2毛钱一条买来的信息,有人出价2毛5分钱我就会卖,如果是最新的数据就会赚得更多一些。”

在房山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侯英武在2008年专门成立一家公司,从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到2010年1月,侯英武先后联系从事买卖个人信息的网民达到200余个,全部通过Q Q买卖交易,信息量之庞大已经难以考证。



与陈玉萍不同,侯英武是自己做老板,雇佣了付莹、刘晶、王玉霞等三人进行个人信息买卖。



据刘晶交代:“我们3人给侯英武打工,月基本工资是800元,再按照卖出信息的10%提成。日常工作大多是在各大论坛和社交群发布出售数据的广告,当与购买信息的网友谈好价格后便向侯英武汇报情况,再由侯英武与对方联系数据和资金的交易事宜。”

付莹交代说:“这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我手中买卖的个人信息已经无法计算数量,我只知道侯英武赚了不少钱,刚干没多久他就买了一辆马自达6轿车。”

当被问到为什么要出售个人信息时,王玉霞说:“因为挣钱容易,干的活也不累,所以侯英武让我卖就卖了,我也知道这么做会干扰别人的生活,侵犯别人的隐私。但很多购买数据的网友都说用来推销产品,其实谁也不知道他们要数据做什么用。我也没想那么多,当时想着能赚钱就行。”

受过高等教育的陈玉萍同样表示:“我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一直经营网店,也没想到走上了这条路,就是赚钱太容易,难以抗拒。”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院长蔡慧永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每一条被不法分子泄露出的个人信息,经过众多网友的“推波助澜”,就形成了庞大的网络交易市场。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目前这些无良网民的队伍日益壮大,也成为导致越来越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买卖的重大诱因。



悄然形成的“产业链”

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一个收集、加工、倒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正悄然形成。



2011年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提供、获取以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23名被告集体受审。



这23名被告人中,既有专门从事公民个人信息买卖的无业人员,也有各类咨询中心、调查公司负责人,同时还包括6名分别来自电信、联通公司内部,或其他公司派驻中国移动10086客服中心的职员。这些人结成了一条非法提供、获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完整链条。



据检方指控,从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黄伟帆等7名电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电信单位服务平台,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刘红波等14人则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相互进行倒卖。



30岁的第一被告刘红波说,在她倒卖的信息中,一般手机机主信息她以每条30元的价格买入,然后以50元到8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话单的买入价约200-400元,但经她一倒手就能卖到300-500元。



刘红波的生意几乎全在网上进行,网名叫“骑驴裸奔”的她活跃于十多个公民个人信息交易Q Q群里,一边向他人购买机主信息、通话清单、车辆档案、户籍等信息,一边积极寻找买家,转卖牟利,为此,她还专门自建了两个群,用于推销。



这个由电信单位工作人员、调查公司经理、律所负责人等23人组成的团伙,分工明确,分布于买卖的各个环节,可以称得上是公民个人信息交易“产业链”的一个“标本”。



曾经承办过多起倒卖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林洁介绍,在这个“产业链”上,每一个“链条”都“拴”着利益。



电信、银行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信息出卖获利;
无正当职业的普通网民或者商务调查公司获取信息,转手出售牟利;
保险、房产中介、招生培训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获取信息开展电话销售或其他不法行为……在利益的驱动下,这个黑色的“产业链”渐成规模。



更为令人担忧的是,因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衍生出来的其他犯罪也在不断触动着公众的神经。



2008年9月21日,北京导游安毅为报复前妻新结识的男友,将其杀害在家中。事后警方发现,安毅与被害人并不相识,是他雇用的“私家侦探”从电信公司“内鬼”那里得到被害人的住址信息,“私家侦探”再将信息出售给安毅,一幕惨剧由此发生。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该院自2009年以来,先后办理因调查公民个人信息引发的犯罪案件11件52人,主要表现为以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为组织载体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涛等4人,成立北京中侦泽尔商务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跟踪、窃照、定位设备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获利就达20余万元。



泄露个人信息的“黑手”

如此多的个人信息被出售、倒卖,“源头”究竟在哪里?谁又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黑手”?

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
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
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
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
物业泄露业主信息;
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2010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31件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机动车销售、房产中介、银行、电信、医院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往往有机会接触、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业在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上存有漏洞,再加上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易造成信息泄露,因而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此前对2422名公众展开的一项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调查显示,在公众心目中,泄露个人信息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电信机构(76%)、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47%)以及各类中介机构(41.9%)。接下来的排序依次是:市场调查公司(31.9%)、金融部门(30.8%)、房地产公司(28.3%)、教育部门(23.6%)、医疗机构(23.2%)以及交通部门(12.6%)。



2010年6月8日,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5名员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他们因为利用手中职权,为调查公司提供机主信息、通话清单,被指控犯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这5个人是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国内被查获的首批电信“内鬼”。



这5人中,吴晓晨的案情最具代表性。28岁的吴晓晨在案发前是中国网通北京市三区分公司广安门外分局商务客户代表,通过网络认识“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老板张荣浩后,张荣浩每月向吴晓晨支付2000元工资,让他从内部查询网通座机的机主信息和电话清单。后来,吴晓晨直接给张荣浩做起了兼职的调查员,每单“业务”公司收5000元,然后他和公司四六分。



检察官林洁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许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就与之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一般都会要求对客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但事实上,在没有道德底线的员工面前,保密协议只是一纸空文。”

专家:个人信息保护司法困境待解

□记者涂铭李京华北京报道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来,司法机关逐步加大了对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查处力度。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林洁介绍,该院公诉部门2010年共受理该类案件31件41人,而这两个数字在2009年均为0,案件量呈现激增趋势。



但是,作为新型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在法律和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个人信息”的边界多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该法条仅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却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有哪些要素作出规定。”林洁说。



据林洁介绍,有些信息属于显而易见的公民个人信息,即此类信息只能通过特定机关获取,如户籍底卡,通话记录、新生儿信息等。但在更多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并不确定,或者来源并不能被法律列举的几类行业所涵括但明显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如车主信息。车主信息明显属于应当保护的公民信息,但它的来源可能是汽车4S店,而对4S店能否被交通业所涵括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分歧很大。



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业的信息是否都可划入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疑问。例如,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这类信息有可能是从工商部门获取,虽含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但并非针对公民个人隐私,此类信息能否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存有争议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刑法或司法解释并不能够确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边界,这应该是上游法应该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那就是个人信息保护法。



怎样算“违反国家规定”?

从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表述来看,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三种行为入罪的关键点,都在于“违反国家规定”,这是确定行为“非法性”的前提。



周汉华认为,单凭一句笼统抽象的“违反国家规定”,而没有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作为指引,在实践中,给如何认定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非法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际上存在着民法通则、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档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商业银行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同时还存在保护范围狭窄,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如果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基础,如何认定违法将会是一个难题。如果把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情节严重”尺度何在?

“情节严重”是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这让很多办案人员直挠头。



“没有任何法律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所称的‘情节’进行界定,何为‘严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加以规定,只能靠办案人员自由裁量,尺度很不好把握。”林洁说。



尽管如此,司法机关又不能因噎废食。“我们也是边干边总结,在实践中,获取目的、信息数量以及危害后果都可以作为认定‘情节’的要素。”林洁告诉记者。



问题也随之而来。



首先,实践中最通常的认定标准是信息的条数,但达到多少条才能够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从获取目的来看,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仅为个人使用,并未侵犯他人权益,如为了调查研究机动车消费市场而购买信息,此种情况能否入罪?

再次,是否要求非法获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此种后果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实践中缺少指导标准。



破解之道———“两条腿走路”

“我的建议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出台之前,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解决司法中遇到的问题。”周汉华说。



周汉华对“两条腿走路”的解释是,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个案处理上,可以总结一些规律性做法,比如说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以在大量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就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中的“模糊地带”进行释法。



林洁所持观点也基本相似,不过她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定罪标准。立法机关应尽快酝酿出台配套规定,以进一步明确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及法律适用。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限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汇总各地相关案例、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针对本罪制定司法解释,以进行普遍性指导。同时也可以对典型案例加以编纂,以供办案人员参考。另外,上级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疑难案件的个案指导。



第二,加强内外沟通,统一执法标准。目前对于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实践中公检法三家掌握的证据标准也并不统一,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应就证据标准等问题加强沟通,确定统一的标准。



第三,密切多方配合,破解取证难题。司法机关要加强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证据的调取和核实。一是加强与银行、医院等信息来源单位的配合,以核实在案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配合,研究能够认定信息数量的技术手段。三是加强与网络公司等交易媒介的配合,一方面有利于查处上家,以确定信息来源和深挖犯罪。另一方面,通过相互沟通,也能够督促网络公司制定并采取信息审核措施,预防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



不过,在周汉华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最好的办法还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纵观世界各国,单独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是大势所趋。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应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这其实也是一个‘两条腿走路’的过程。”周汉华说。



相关链接

个人信息保护法酝酿六年难出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70多个国家和组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单独立法,已经是大势所趋。



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于2005年通过了一批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反网络欺诈法》和《社会安全号码保护法》。2011年4月,美国一些重量级的参议员又提出了关于在线综合信息保护立法的议案。



其他国家如德国制定了《联邦数据保护法》;
加拿大制定了《隐私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子文档法案》;
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日本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欧盟先后制定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之个人保护公约》和《关于保护自动化处理过程中个人数据的条例》。



早在2003年初,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研究草拟一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专家建议稿。历时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终于在2005年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然而,六年过去了,这部饱含着公众期待的法律仍迟迟“不肯露面”。

合同管理制度

【篇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的界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一、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 手机定位、 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罪

【基本案情】

2016 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 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

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 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 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 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 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 每单收取 10 元至 1000 余元不等的费用。

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 26000 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 8000 元,被 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 5000 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 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 退赃等情节, 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 千元;
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倪江鸿、 王杰、 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查询征信信息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3 日至 4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湖 北省巴东县农村商业银行沿渡河支行征信查询员)的征信查询 ID 号、密码及被 告人李冲、 耿健美(洛阳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客户经理) 提供的洛阳银行郑州东

风路支行的银行专用网络, 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

3 万余条。

2015 年 9 月 5 日至 6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连光辉的征 信查询 ID 号、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惠生(德州银行滨州金廷支行行长)提供 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的银行专用网络, 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 使用电脑分两次 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 2 万余条。

2015 年 9 月 8 日,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利用李涛(江苏省淮安 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溜支行职工)的银行征信查询 ID 号及密码及被告人李楠、卢 惠生提供的德州银行滨州分行专用网络, 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 使用电脑非法 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近 3 万条。

被告人韩亮、邓佳勇获得征信查询 ID 号、密码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韩世杰 等人使用,双方通过被告人陈莎莎中转租金、 传递密码。被告人韩世杰、 旷源鸿、 韩文华将查询获得的上述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他人, 向被告人韩亮、 李 冲、李楠支付了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韩世杰、旷源鸿、韩文华、韩亮、 邓佳勇、李楠、陈莎莎、卢惠生、李冲、耿健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 被告人自首、 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韩世杰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旷源鸿有期徒刑一年三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韩文华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 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及其他各被 告人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周滨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购买学生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 年 4 月,被告人周滨城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 193 万余条。后被 告人周滨城将其中 100 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6 万余元的价格出 售给被告人陈利青,将45655 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3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被 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将 7214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1400 元的价格出 售,将 2320 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 500 元的价格出售, 共计非法获利 65400 元。此外, 2016 年 4 月,被告人刘亚、陈俊、周红云以 3000 元的价格向他人 购买嘉兴地区学生信息 25068 条。

【裁判结果】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滨城、陈利青、刘亚、陈俊、周 红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购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数量分别为 193 万余条、 100 万余条、 7 万余条、7万余条、7 万余条,其行为 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 坦白等情节, 以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滨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陈利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亚、陈俊、 周红云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四千 元不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夏拂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被告人夏拂晓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 收货 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 非法获利约 5 万元。被告人夏拂晓在归 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拂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夏拂晓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肖凡、周浩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凡、 周浩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 共同出 资购买了黑客软件。

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6 月,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 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 103257 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 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晓波。

后李晓波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 王丽元 40000 条,王丽元又将购买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宋晓波 30000 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肖凡、 周浩通过黑客 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 李晓波、 王丽元、宋晓波通过购买方式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肖凡、 周浩、 李晓波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被告人王丽元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宋晓波有期徒 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杜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 交换、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明兴、 杜明龙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 QQ 群,通过购买、 交 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3 月,杜明兴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28 万余条, 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 42 万余条;
杜明龙 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 3 万余条,向他人出售 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 40 万条。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杜明兴、 杜明龙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 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 退赃等情节,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明兴、 杜明龙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 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七、丁亚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提供近二千万条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2013 年底,一家为全国 4500 多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因系统存在安 全漏洞,致使全国高达 2000 万条宾馆住宿记录泄露。

2015 年初至 2016 年 6 月, 被告人丁亚光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 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 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 供用户 QQ 、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二千万条, 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 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 (显示姓名、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亚光自 2015 年 5 月份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 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 60 元/人,到 2016 年 1 月份上调到 120 元/人。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 条,收取会 员费 191440.92 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丁亚光非法获取住宿记录等公民个 人信息后通过网站提供查询服务牟利, 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近二千万条, 其行 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虑退赃等情节,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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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2年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财产信息界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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