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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百色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9:30:07 | 浏览次数: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百色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百色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提升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付费治理”“谁破坏、谁付费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四)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和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环境保护课程。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环评,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对本辖区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

(三)对本辖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和生态建设,加强噪声、重金属、土壤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的企业。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财政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察、环境应急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等环保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九)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考核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各类环境信访事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企业环保工作红黑榜,公布违法企业名单。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九)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商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污染物监测、污染源调查和提出处置建议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查处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不力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挂牌督办项目进行督查和查处。

第九条  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审批综合开发和专项规划时,对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专家审查意见,或未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的,依法不予批准。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属核准类项目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应指导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审批项目时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优化布局。

(四)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此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

(五)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六)负责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工信部门职责:

(一)对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产业政策审查。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属核准类项目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应指导业主按规定提供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特别是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整治百色城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小锅炉;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具体建设项目中涉及落后产能的问题进行认定。

(六)负责工业节能降耗工作。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职责:

(一)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依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对须办理环评审批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三)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全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积极推进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

(四)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完善道路排水管网建设,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建设,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生活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措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市政污水排放口,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市政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环卫部门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对城区内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落实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遮盖、密闭措施;加强垃圾处理场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作,监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正常运行;

(四)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整治。

(五)负责占道经营引发的油烟污染、固废垃圾污染防治及整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负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盗采各类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开采企业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五)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保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用地。

(六)负责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符性审查。

第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管,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理配备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平衡。

(四)组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五)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场管理。

(六)加强企业的取用水管理,督促企业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七)负责取缔不符合规范要求排入江河的排污口。

第十六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管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四)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五)负责调查处理农业秸秆露天焚烧污染投诉、纠纷。

第十七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林农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三)依法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驯养繁殖(种植)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开垦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六)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建设。

(七)负责监管因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等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医疗废水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医疗救护组的应急工作。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对饮用水源管理的卫生监督。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交通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源水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四)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五)加强对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整治查处道路施工扬尘污染,并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取土和地貌的恢复工作。

(六)加强公路沿线的环境管理,严禁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七)协调指导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八)负责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机动车的清洁能源推广和污染减排工作。

第二十条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指导各县(市、区)依法确定禁养区、限养区;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划和管理,负责推广生态养殖模式。

(二)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项目,业主不得开工建设。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监督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指导和督促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四)负责监督做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的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网箱养殖、养猪场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六)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区范围内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禽畜养殖点进行取缔。

(七)负责取缔非法屠宰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要求,负责落实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环保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协助函,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配合环保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四)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设备发出高音噪声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许可文件,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和放射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辐射事故安保警戒组的应急工作。

(四)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不符合自治区现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申请转入本辖区的,不得办理转入登记。按规定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五)负责依法受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查处超时营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中涉及环境保护数据统计,提供环境保护考核体系所需的且在国家统计制度范围内的能源、人口、国民经济统计指标数据;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以及涉重金属企业产品、印染布、机制纸、陶瓷、水泥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客观反映真实情况。

(二)负责协助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加强对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品流通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广使用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二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不得受理百色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及其他地区10蒸吨/小时以下新的燃煤锅炉安装告知、登记。

(二)负责组织对生产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于用户申请用电项目属于国家命令限制性行业的,认真核实其用电性质,应要求客户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政府认可的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等,无法提供的不得供电。

(三)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协助环保部门督促所出资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第三十条  投资促进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产业引导和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建设、国土环保等规划布局。

(二)配合环保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职责:

加强对环保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三)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学校高音广播喇叭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涉及环境保护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督促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评选先进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技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三十八条  海事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监督处理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排放残油、废油,在水上从事的接收、过驳作业、拆解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三)三十八条所指的船舶不包括渔业、军事、体育船舶。

第三十九条  水文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文行业管理,为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二)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为饮用水源安全提供水文技术支撑。

第四十条  食药监部门职责:

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做好餐饮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把推行环境保护“党政问责”、“一岗双责”制度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上级的环境保护工作部署。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抄送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

各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每半年将本辖区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送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政府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环保协作制度,明确协同执法、移送、备案、联合执法等工作程序。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  实行环境保护约谈警示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约谈下一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将实行区域限批:

(一)未按时完成环境治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任务的。

(二)区域环境质量主要指标严重恶化的。

(三)环境事故多发或重大环境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环境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环境问题的。

第四十五条  建立环境保护履职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年6月、12月将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并在各项工作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七条  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导致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或导致环境污染事故致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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