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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0-11 16:12:02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完整文档)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6篇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1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考试论文

内容及评分标准

(此要求适用于 外国语学院13级法语、西语、英日专业)

一、考试内容:

通过学习《廉政文化进校园》一讲的内容,分析中国目前的廉政建设现状,结合大学自身遵纪守法的实际行为,谈下你对“学习廉政知识,提高大学生廉政、廉洁意识”的认识。作为大学生,你的“权力观”是怎样的?该如何正确认识权力、使用权力?你对“深化艰苦奋斗教育,培育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和观点和看法?可以提出自己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办法或对策。

二、论文要求

1.可以打印或手写,A4纸张或用标准稿纸。格式按照附件要求,如果是书写则要求认真,整洁。

2.论文第一页,写上《形势与政策》课程论文,同时注明院系、班级、学号、姓名、任课教师。其它页按照标准论文格式书写。论文后面必须按标准的参考文献格式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不注明的扣分)。

3.论文字数1000-1500字。

4.要求原创,严禁抄袭。

三、注意

每班班长(或学习委员)收齐论文,按学号顺序排好,装入档案袋上交。

四、论文的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扣题。论文的范围应在所给题目的范围内,否则应扣相应的分(10分)

2.观点正确,内容充实,论证有理,条理清楚,逻辑顺畅。(60分

3 .字数符合要求,否则适当扣分。(10分)

4. 符合论文格式,否则适当扣分。(10分)

5. 文章独立完成,简单抄袭的量情扣分。(10分)(一旦发现雷同和大篇幅抄袭则不予评分。)

五、考核形式

1.平时成绩:占30%,根据上课出勤记录和课堂表现。

2.论文:占70%。

六、考核时间

12月25日前完成论文,并以班级为单位上交,按学号顺序排好。


 附:科技论文的写作格式和要求

科技论文一般包括以下9个部分:题名、论文作者、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
1题名

题名又叫题目、文题、标题,是科技论文的中心和总纲。应准确恰当、简明扼要、醒目规范、便于检索。

2署名

署名表示论文作者声明对论文拥有著作权、愿意文责自负,同时便于读者与作者联系。署名包括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应写全称并包括所在城市名称及邮政编码。(标注好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姓名 电话等信息)
3 摘要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是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字数在200-400字之间,主要内容包括:

1) 该项研究工作的内容、目的及其重要性。

2) 所使用的实验方法。

3) 总结研究成果,突出作者的新见解。

4) 研究结论及其意义。  

4 关键词

关键词是为了满足文献标引或检索工作的需要而从论文中萃取出的、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条目的单词、词组或术语,一般列出3~8个。  

5 引言

引言又称前言、导言、序言、绪论,它是一篇科技论文的开场白,由它引出文章,所以写在正文之前。

5.1 引言的主要内容

(1)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主要目的、范围,即为什么写这篇论文和要解决什么问题。

(2)前人在本课题相关领域内所做的工作和尚存的知识空白,即作简要的历史回顾和现在国内外情况的横向比较。

(3)研究的理论基础、技术路线、实验方法和手段,以及选择特定研究方法的理由。

(4)预期研究结果及其意义。
5.2 引言的写作要求

(1)引言应言简意赅,内容不得繁琐,文字不可冗长,应能对读者产生吸引力。学术论文的引言根据论文篇幅的大小和内容的多少而定,一般为200~600字,短则可不足100字,长则可达1000字左右。

(2)比较短的论文可不单列“引言”一节,在论文正文前只写一小段文字即可起到引言的效用。

(3)引言不可与摘要雷同,不要写成摘要的注释。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引言中不必赘述。

(4)引言的目的应是向读者提供足够的背景知识,不要给读者悬念。
6 正文

正文是科技论文的主体,是用论据经过论证证明论点而表述科研成果的核心部分。正文占论文的主要篇幅,应用宋体四号字,字数在3000-5000字之间,编号以正式论文编号为准:1 1.1 1.1.1,

可以包括以下部分或内容:调查对象、基本原理、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7结论

科技论文一般在正文后面要有结论。结论是实验、观测结果和理论分析的逻辑发展,是将实验、观测得到的数据、结果,经过判断、推理、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是整篇论文的总论点。
8 参考文献

在科技论文中,凡是引用前人(包括作者自己过去)已发表的文献中的观点、数据和材料等,都要对它们在文中出现的地方予以标明,并在文末列出参考文献表。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2

1. 目的

为响应IWAY关于防腐败政策方面的号召,扎实推进本公司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引导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损公肥私、欺骗欺诈等腐败现象,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2.1 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程序。

2.2 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在本程序管制范围内。

3. 管理程序

3.1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向公司签订《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

3.2所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也必须向我司签订一份《供应商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

3.3 公司管理部作为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3.3.1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3.3.2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3.3.3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

3.3.4贯彻落实《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对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真实记录;

3.3.5负责对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3.4承诺人/公司应遵循以下职责:

3.4.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

3.4.2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4.3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监管部门(管理部)的监督;

3.4.4若违反承诺,服从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3.6开展反贿赂/反腐败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3.6.1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3.6.2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3.6.3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部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3.6.4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3.7及时处理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在开展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中,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8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3.9 行政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3.10 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程序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11 对与本公司经济活动往来的公司人员违反《供应商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的,坚决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资格,构成商业贿赂(行贿)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12 公司反贿赂/反腐败负责部门:管理部;
总负责人:

举报电话:

3.13 公司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公司检举揭发腐败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3

回望2015,反腐依然是中国最具热度的话题之一。越来越多反腐“禁区”被不断突围,反腐制度性建设不断加强,从治标走向治本的道路愈加清晰、深入,让我们透过一组典型案例看看2015年反腐新特点。

  >>>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10个新提法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省部级官员违纪情况时,出现10个新提法: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档案造假,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保密纪律,家风败坏,干预办案,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在党内搞团团伙伙。

  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官员的违纪情况复杂,反腐已进入深水区;
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中央纪委的通报内容逐步详尽,措辞也更加规范。

  【案例】

  2015年6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斯鑫良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通报指出,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此后,中央纪委在通报对栗智、徐建一、赵少麟、徐钢、令政策、肖天、乐大克、周本顺、谷春立、杨栋梁等省部级官员的审查结果中,也提及这些人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案例】

  2015年10月16日,中央纪委通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通报指出,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2015年8月14日,中央纪委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通报中,提及其“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   ...... >>>

  >>>金融“蛀虫”小心了:监管风暴重磅来袭!

  10月23日,2015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启动,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31家单位党组织进行专项巡视。

  在31家单位党组织中,还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投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农业发展银行党组织,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银行党组织以及人寿集团、人保集团、太平洋保险集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4家企业党组织。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吕随启认为,中央巡视组走进金融业是一个有序的推进,现在反腐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反腐不可能只反实体经济,不反金融。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作为证券行业的监管部门,证监会这么多官员落马,意味着反腐败正在揭开垄断领域潜藏的腐败风险,撕开潜藏的腐败网络。“这一次,金融领域的反腐是下了重手,决心非常大,采取了彻底性的反腐措施”。

  【案例】

  12月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消息:免去姚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在此之前的11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12月9日,包括姚刚在内,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通报了29名金融领域领导干部。>>>

  >>>对群众身边腐败案件通报频率显著提高,“苍蝇们”别躲了!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近日集中点名通报全国所有省份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这是今年7月以来中纪委第六次集中“晒蝇”,反映了中央治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决心。同时也说明,一些地方基层党员干部 “四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积习甚深,亟待相关部门延伸触角、锁定盲区,对基层“蝇腐”挖树刨根。

  【案例】

  截留农村低保户的“养命钱”,骗取农业保险的“救灾钱”,贪占社会抚养费的“孩子钱”,侵吞农民耕地补偿款的“土地钱”,克扣贫困家庭“扶贫款”……

  今年下半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月都会集中通报一批群众身边腐败的典型案例,至今已累计集中通报860起。14日,该网站又通报10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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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贪官们:插翅难逃了,自首吧!

  今年4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行动。截至目前,行动共在68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战果,从欧美发达国家追回102人,美国48人,加拿大34人,澳大利亚19人,英国1人。其中,从美国首次强制遣返2名逃犯,从欧洲引渡回国4名逃犯,实现了美国、欧洲追逃追赃工作的重大突破。在追逃手段上,从境外归案的738人中,直接缉捕的有305人,占41.3%,劝返300人,强制遣返30人,引渡和其它方式103人。

  “天网”下设的“猎狐2015”已从64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各类外逃人员692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60余名。最高检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共从29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抓获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105名,归案人数是近十年来的总和。

  此外,截至目前,4月22日公布的“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18人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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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5年12月5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中国司法、外交等部门及河南省追逃办密切协作,在美方配合下,成功规劝潜逃美国13年之久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黄玉荣回国投案自首。黄玉荣,女,1951年出生,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02年8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417/3-2005。

  2014年12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工作组将黄玉荣案件确定为中美重点合作案件之一,双方集中人员力量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在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指导下,河南省追逃办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黄玉荣最终选择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多年漂泊海外的黄玉荣在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时表示,我回到了祖国,回到了家。我坚信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对国家法律充满信心,一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反腐败永远在路上。2016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态度不会变、决心不会减,“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再次告诫在逃境外人员,早日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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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官雅圈”开刀 雅贿也无处藏身!

  2015年,反腐加码,“雅虎”仍然不时“现身”。11月,热衷收藏名人字画的河北省国资委原主任周杰涉嫌受贿案开审;
江西省峡江县原县委书记宋铜,以支付紫砂壶款等名义收受钱款逾 千万元被媒体称为“壶哥”;
江西省景德镇市原副市长、“中国陶瓷设计艺术大师”冯林华利用“作品”洗白受贿钱款,一个个案件令人咋舌。

  文化界人士认为,官员热衷跻身文化圈导致社团组织行政化、官场化色彩浓厚。权力伸手文化圈、寻租空间巨大,不仅败坏官场风气,更不利于艺术发展。摘掉文化圈的“官帽”,去行政化改革刻不容缓。

  记者采访发现,为行业协会摘“官帽”,一些地方已经在行动。如成都市今年大力开展清理领导干部在书画、艺术等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的问题。河南省纪委明确规定,非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论在职还是离退休,不得在各类书画、摄影、艺术等协会中兼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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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没有“退休”时 退休证并非“丹书铁券” 

  曾几何时,“捞够就退,退了就了”,成了一些干部所谓的“做官宝典”,总以为一旦退休,就可平安着陆,一切皆会既往不咎。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反腐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近年来,随着一个个退休干部被追责被惩处,表明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决心和魄力,打破了心存侥幸者欲借退休躲避法律处罚的幻想。

  【案例】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市海洋局原副局长梁荣好受贿案一审宣判。已经退休3年的梁荣好因伙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共同受贿4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去年6月,钦州市政府原副市长陆钦华因涉贪腐接受组织调查,梁荣好与其存在可疑账务往来引起纪委注意。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梁荣好主动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办理海域使用证变更等收受贿赂等事实,并退还赃款。

  钦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林秀兰于2008年退休,因2005年春节在家中收受水利工程中标包工头一笔5万元好处费被钦州纪委部门立案审查。法院最终以受贿定罪,判处林秀兰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上缴国库。

  今年3月,钦州纪检部门对已退休15年的钦州市水利电力局(钦州市水利局前身)局长王群力立案侦查。检方查明,现年71岁的王群力于2001年退休后,涉嫌利用儿媳担任钦州市水利局水利建设管理站原站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40万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别再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风险越来越大!

  从在全国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到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比例不断扩大,对官员“凡提必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隐瞒不报就会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之篱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在加大。

  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预防性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各地也在“升级”。多地开始“试水”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北京一些县区要求科级干部报告,除本人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也对因私出国(境)、配偶及子女的从业、移居国外境外等情况有要求。

  【案例】

  近日,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经查,刘富才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舆论调侃刘富才当官当得“真任性”。

  实际上,像刘富才一样“任性”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部分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成为一种新提法。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去年以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反对浪费

第三章 反对采购腐败

  第四章 反对审批腐败

第五章 反对用人腐败

 第六章 预防腐败

  第七章 反对资源性腐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廉政建设,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扭转公共权力滥用的局面,进而预防腐败,遏制腐败、消除腐败,保障个人、集体、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指的腐败是指公务部门及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职责,在履行公务行为过程中,私用或滥用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损害公共职务的廉洁,侵害公共管理秩序,使得国家权利异化,损害个人、集体、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法所指的公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

第四条 本法所称财政拨款和资助,包括下列情形:

(一)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政府购买货物;

(四)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第四条 本法所指公职人员包括一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本法所指公务行为是指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依其特定身份和职务行使的与其身份和职务相关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中央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反腐败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纪检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公职人员具有本法所规定的腐败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或者刑法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章 反对浪费

第一条 公务部门应当落实中央构建节约型社会要求,加快推进“三公”经费公开,自觉维护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杜绝浪费行为,不得建设“面子工程”,严禁奢华。

第二条 浪费行为是指公务部门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故意或者过失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或没有节制挥霍及损毁国家资源和物质财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履行公务,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严从简原则,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二)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

(三)严格控制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

第四条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公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浪费公款巨大的。

(二)公车私用,浪费国家资源的

(四)超标准修建办公楼,超过当地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

  (五)超标准购买公车,浪费公款巨大的;

(六)借出访调研为名,出国旅游,浪费公款巨大的;

(八) 随意调配警力,阻碍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不当,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的

  (七)公款吃喝,浪费公款巨大的;

(八)重复建设,拆毁5年内建成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 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十一)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或者公务人员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的。

(十二)公务部门进行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的

(九)其他严重浪费国家资金和财物的。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第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浪费行为: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务部门应当进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或者私分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 公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增加反浪费职能,同时增设反浪费专职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浪费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反浪费政策规定;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浪费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浪费指南;

  (四)协调反浪费行政执法工作;

  (五)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反浪费职责。

第八条在确定浪费所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浪费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浪费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浪费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

  第六条 公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制度。申请活动项目预算应当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无绩效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扩大绩效跟踪和评价范围。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第十二条 公务部门对党政机关差旅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等作出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人员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由差旅人员自行支付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出访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出国期间,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参加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费用控制制度。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禁止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浪费国家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公务部门应当开具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一起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五条地方招商引资等活动应当参照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七条公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车改革,禁止公车私用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必要的公务用车除外。普通公务出行可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鼓励乘坐公共交通或其他社会化提供的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的采购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定报批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全面实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的定点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公务部门在公务用车方面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二)违规租用社会车辆,

(三)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人员不得因私事使用配备给自身或部门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标识,否则应不予登记上牌或按规定拍卖处置。

  因涉密没有喷涂统一标识的特殊工作用车,应当单独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上定期公开公务用车使用和运行经费情况,切实降低公务用车的运行成本。

 

第三十五条 公务部门举办会议活动,应当从简,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会议规模, 内容重复、主题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能通过发布文件、现场协调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务部门开展会议活动,会议经费应当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并且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详细说明,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举办会议安排参会人员食宿,应当简洁俭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九条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大型庆典活动。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公务部门应当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与改造,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审批。坚决终止违反规定的或者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二条 公务部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奢华,不得攀比。

第五十一条 公务部门应当努力减少消耗,降低行政费用支出,建设节约型政府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作出检查;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条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或者相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七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工作的重新安排和重新任用,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七十三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开展对浪费行为的调查,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材料、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条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十一条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浪费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浪费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对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涉嫌浪费行为,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利害关系人承诺在纪检监察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被调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被调查者履行承诺的,反浪费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恢复调查:

  (一)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承诺的;

  (二)做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做出的。

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反浪费调查的书面申请或举报。

 第十六条申请或举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或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对被调查的浪费行为完整说明,包括浪费的成因、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后果等;

(三)申请人或举报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或举报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某单位是否构成巨大浪费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形下,纪检监察部门没有收到反浪费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证明某单位或个人存在巨大浪费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为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陈述意见和辩驳的机会。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就严重浪费行为作出相应裁定。

  裁定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复议后,可以裁定维持、变更和撤销原裁定。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裁定为终裁,被裁定处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反浪费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浪费调查应当终止,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公告:

  (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严重浪费问题的;

  (二)浪费问题较小的;

  (三)不适宜继续进行反浪费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浪费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第五条规定的浪费行为,造成国家和社会财富巨大浪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浪费数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浪费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部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三十条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浪费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浪费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对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反对政府采购腐败

第一条 政府应当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费用使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杜绝利用采购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遏制采购腐败。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采购通知下发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

第五条 公务部门采购预算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

第十条 公务部门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第八条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五条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除外。

第六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条 公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五条公务部门及公职人员采购应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且应当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除外,同时禁止任何虚报、伪报采购经费的行为,如虚报经费数额过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单位有权自行选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不得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政府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第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按规定进行受理,并在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否则,供应商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务部门采购统一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采购预算的使用情况

(五)在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公务部门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六)公务部门收受贿赂,利用采购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应当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而有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公布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部门采购行为的绩效考核,对,必须定期对政府采购成本、采购价格、采购效率、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发展前景、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公务部门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公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一)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而未举行公开招投标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增加经费用于采购的;

(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妨碍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的;

(四)在招投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对本部门采购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

(七)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收受回扣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十)内定供应商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牟利的;

(十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

(十一)其他在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有本法第二十五条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部门采购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否则,应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做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事实,客观就被调查部门是否存在采购腐败行为作出相应裁定。

  裁定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务部门对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反对审批腐败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授权组织应当转化政府职能,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加大对行政审批权的制约与监督,减少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杜绝滥用审批权所引发的腐败行为。

第二条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经依法审查,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除外。

第三条 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应予公布。

第四条 行政审批过程与审批进度应予公开,并且应当对申请审批的主体和资质、申请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

第五条 行政审批的结果应予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人 民群众、有关团体、其他上下级机关有权对结果提出质疑,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之内对公众的咨询和请求进行解释和回复,并且提出相应证据。

第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对行政审批权的设置应当分散,不得过分集中,尤其对公共工程建设权力集中的部门,应当强化内部控制,防止权力滥用,重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务部门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预防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应当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数目,只有下列事项才需要依法予以审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如果特定活动能由下列方式解决的,可以不需要行政审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有权机关不得随意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如需增加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向上级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由具有行政审批权的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被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权参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权。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对专业技术组织必须制定特定的要求,筛选符合资质的组织。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害关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符合审批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不得随意拖延时限,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十三条 作出行政审批,行政机关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如果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审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九条 在审批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形式的行为,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审批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腐败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批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的;

(三) (二)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对同等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

(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于其违法所得,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5

关于反腐败的感想

我们正处在一个伟大的新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没有蓬勃朝气,不仅不可能有所作为,而且还有可能被滚滚向前的时代潮流所淘汰。强调保持蓬勃朝气,决不是主张盲目乐观,不是说我们的面前没有困难、问题和挑战。我们主张的是“以微笑面对困苦,以自信战胜艰难”那样一种精神。生活的教训告诉我们,有的人之所以失败,往往是自己朝气不足,暮气有余,身手未显志先衰,精神上吃了败仗,自己把自己吓住了。

纵看历史,横看周围,我们该向前看还是向"钱"看?生活在大致相同的时代和背景之下,为什么有的人朝气蓬勃,锐气昂扬,而有的人就暮气沉沉,畏葸不前?为什么有的到老年还壮怀激烈,有的年纪轻轻就未老先衰?同在困难面前,为什么有的百折不挠,勇往直前,有的就遇难而退,不堪一击?同在金钱、物质、名誉、地位面前,为什么有的头脑清醒,是非分明,有的则昏昏然是非不辨?同在歪风邪气面前,为什么有的刚正不阿、顶风斗邪,有的却胆小怕事,甚至同流合污?

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后,我看到了很多不同层次的人的不同命运.让我深刻感受到了在当今社会进行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对自身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章守纪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也让我再次深深认识到时刻自警,增强自律的重要性。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时刻不忘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锦衣玉食、香车宝马、权高位重、歌功颂德这些千百年来被欣赏被追求的东西,今天对许多人还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吸引力。如果对自己抵御诱惑的能力估计过高,在花样不断翻新的腐朽生活方式面前放松警惕,误以为可以“ 随心所欲不逾矩”,那就等于陷入了缺乏“自警”的盲目性之中,实际上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在当今经济活动中,每个企业都想在市场竞争中抢得一席地位。因此,形形色色的竞争手段随之而产生,那么腐败现象就如幽灵一般游荡在企业的各项工作中,稍不留神,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损害,使个别意志薄弱者成为腐败的俘虏.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一些人不断地步那些翻身落马者的后尘,重蹈覆辙,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我警惕,思想上解除了武装。

我觉得企业的文化建设很重要,对每个员工的操守、职业道德的教育是很重要,我们都要有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这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另外,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和惩戒“四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从警示录一例例的案件中,我们认识到之所以会产生这些犯罪现象,一是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
二是居功自傲,自以为是;
三是不拘小节,有“无所谓”、“差不多”和侥幸心理;
四是向“钱”看,而不是向前看,心态失衡,认为别人发财,我也应该得点“实惠”。从犯罪轨迹看,往往在私设小金库,权钱交易或人情关系上等环节打开缺口而走上犯罪道路,“小金库”往往是一些党员干部经济犯罪的助推器。因此,我们必须吸取深刻的教训,洁身方可去污。要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领导要带头做好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把本单位的教育、制度、监督和惩戒“四位一体”的体系健全完善,既要把公司的经营效益搞上去,又要切实搞好公司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使本单位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乘风破浪,朝着“创新、和谐、发展”的目标前进!

培训影片观后感

宏源证券 颜晓倩

反腐败同部署、同落实篇6

反腐败与反腐“拜”文/江曾培
【期刊名称】检察风云 【年(卷,期】2013(000017 【总页数】2

近些年来,社会上不断有惑人的“大师”横空出世,这些“大师”都标榜为“神通广大”,或能手到病除,起死回生,或能预知未来,化凶为吉,一时迷惑了不少人,后来却一一被揭露为骗子。骗子怎么会成为“大师”的?一个重要推手,是官员与名人的盲目崇拜和吹捧。
拿近日又因一些名人拜访而重新暴露在聚光灯下的“气功大师”王林来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成名后,他的身边就聚拢着大批明星与官员,而且不少是高官。江西省原省长胡长清曾为王林题词“气贯长虹,功大无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顺曾将其聘为高级顾问,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与他过从甚密,王林曾想替刘志军的办公室寻找一块靠山石,“保你一辈子不倒”。
官员愚昧地追捧这些所谓有“神力”的骗子为“大师”,为他们吹喇叭、抬轿子,是官场迷信之风的一种反映。时下,官员中多有“不问苍生问鬼神”的,他们进香拜佛,迷信风水。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听风水先生说他可当副总理,只是命里缺一座“桥”,因此下令已按计划施工的国道改道,使其穿越水库,在水库上修一座桥。沈阳市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在新办公楼落成后,特意花钱请风水师择定“吉日”搬家。至于平时讲“办公风水”,要按风水布置办公室桌椅及其他物品的方向和位置,则有更多的官员“念念不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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