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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实施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6:06:02 | 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发〔2013〕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统计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

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

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发〔20134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认真落实《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号)精神,高质量完成我县经济普查任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目的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查实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是我县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国发〔20093号文件的具体实践。通过普查,能够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能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明确要求,全面了解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行业广、范围大。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要按照《通知》及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扎实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一)组建机构,明确分工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云阳县人民政府第三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和决策,由县政府分管统计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统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文广新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立及成员名单另行文通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所需的地图资料,由县国土房管局和县规划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全县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业所属单位的普查工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园区内企业的普查工作。本次普查以“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

(二)科学编制预算,尽快落实经费

按照要求,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局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相关费用由县、镇乡及和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要求,小时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两员”累计工资时间按不低于1个月计算;普查工作经费包括印刷费、培训费、宣传费、会议费、固定资产购置费、专用物品制作费、试点费、数据处理费、质量抽查费、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费、公务费、数据汇编开发费、总结表彰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提高工作效率,此次普查需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PDA),设备购置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三)依法普查,加强宣传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全县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仅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宣传部门要会同普查机构认真做好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开发利用,技术增效

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是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普查成果的最终体现。县级普查机构要制订详细的资料开发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普查资料的使用价值,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五)加强考核,评比表彰

为确保普查工作切实有效,县政府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在各主要阶段开展督查,切实保证普查方案的落实、过程的完整和数据的真实。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对普查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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