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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13 10:00:06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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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让社会充满法治阳光心得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让社会充满 法治 阳光心得

  11 月 16 日出版的第 22 期《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文章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正如文章中所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 20**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成为党的历史上首次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铺展法治中国壮丽蓝图,使法治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越来越突出。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法治既是必要途径,更是制度保障。从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到先后主持召开 3 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再到 2 次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定方向、定规划、定举措、抓落实,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

  用,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三五”时期,法治建设实现了

 全方位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鼓舞人心、振奋人心、凝聚人心。

  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法治中国的生命线。从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制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施工图,到党的十九届*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法治建设全面发力,提升了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打牢了深厚的群众基础,让法治建设的脚步更加铿锵有力。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法治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今年以来,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到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从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到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成效显著,都是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治权威的生动实践,都是用法治守护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真实写照,都印证了人民群众的真诚信仰是法治的生命之基、力量之源。

  共享法治成果,创造美好生活。党的十九届*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为新时代法治建设确立航标、航向。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启示我们,只要强化法治意识,凝聚法治力量,更加有效地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就能用法治定义幸福生活,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最安全、最可靠的保证,让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国家行政学院社文部和中央党校校刊部联合举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讨论会纪要 2014 年 11 月 26 日 15:44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为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由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共同举办的“依法治国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讨论会”于 11 月 14 日在京举行。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编辑部、《中国社会组织》杂志社、上海行政学院、重庆行政学院、辽宁行政学院、山东行政学院等 14 个单位约 40 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和朱岚教授主持。

 会议主办方代表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王金龙教授做了主旨性发言;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刘振国、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应邀为研讨会做了导引发言;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卫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吴玉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锋教授、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谢菊教授、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何海兵副教授,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程萍研究员、张林江副教授和胡薇博士应邀为会议作了评论发言。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刘振国副局长在导引发言中指出,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大有可为。然而,当前社会组织立法存在法律体系不全,立法位阶不高,规范内容不齐,执法权威性不够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与执法、普法与执法结合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立法,当务之急是加快修订我们现在的三个条例,进而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启动社会组织立法工作,研究制定全面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基本法,确立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朱卫国副主任在评论发言中指出,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保障。在

 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社会组织的作用并不局限于法治社会建设,而应嵌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宏大格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吴玉章研究员则从依宪治国的视角,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明确社会治理立法的框架和路径,二是破除部门利益藩篱,三是在社会治理立法中权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体系司司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张经的导引发言围绕社会组织立法的策略展开。他强调,立法在调整对象上宜细不宜粗,需要分门别类地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基金会法、社会企业法等,不要奢望用一部法律就能涵盖所有种类的社会组织。上海行政学院社会学教研部副主任何海兵副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法治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包括动力和环境两个机理,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是制定几部成文法律,更要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张林江副教授则阐述了社会组织立法的三个重要命题,建议以发展促进社会组织为立法基点,把草根民间组织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同时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对公立和民营的学校和医院一视同仁。他认为如果我们立法者具有真正自信的话,中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出发点,首先应该是一个从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原意出发的结社法,退而求其次是民法层次;如果这两个都不行,那就到了行政法的层次。即便在行政法的层次,我们也一定考虑在这个领域里面,把政府的权利进一步约束起来,更多的向社会组织赋权。就像当年我们说市场经济的活跃是放权的结果一样,未来中国民间社会的活跃也一定是一个放权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在导引发言中介绍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个基本命题并就建立社会组织立法体系提出了四个层面的立法内容观点:一是建立基本法,二是建立行为法,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促进法,四是完善社会保障法。她认为对一些特别法的强调,并不等于说带有整体性的法律构建不重要,就像在民营领域里面要立一部公司法一样,社会组织领域也需要有一个基本法,这里可以叫社会组织法,或者是非营利组织法;在基本法之下,还要有一些行为规范法,包括结社法、募捐法、志愿服务法以及信息披露和关于游说方面的规定,甚至跟宗教之间的行为边界等等,这些是在行为规范里面去体现;社会组织促进法包括社会组织的财税法,慈善事业促进法(而不是立一个笼统的慈善

 法),以及教育、科学、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等等领域,都需要订立相应的事业促进法,其中也包括要有一部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法,这个与政府的预算法和决算法相关,现在有些政府机关首先采购自己的嫡系组织,或者是临时成立一个组织,把资金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一种新的权利寻租空间正在出现,或者用政府采购把社会组织变成了自己的雇佣者,逐渐削弱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最后一块就是订立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弱势群体等有权益保障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锋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培养全体民众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权利思维、正面思维、平衡思维和多元思维。社会要进步,必须培育社会的自主性,即自我管理和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和文化教研部程萍研究员在评论发言中,根据教学培训实践中获取的第一手素材,指出由于一部分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中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阻碍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个难点问题始终没能有效解决。同时,她还强调,法治社会需要有全民守法的制度土壤。

 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马庆钰教授在导引发言中,围绕如何加快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系统性地提出十个观点:一是时代定位,二是指导思想,三是基本原则,四是方向目标,五是准入制度,六是政社分开,七是监管规范,八是优化环境,九是培育扶持,十是依法保障。马庆钰教授的发言得到与会者的热烈回应。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谢菊教授在评论发言中指出,必须以促进发展的思维来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既要在立法中兼顾社会组织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从中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体现中国特色;她还指出,社会组织立法需要处理好外部发展环境与内部治理结构的关系。社会和文化教研部胡薇博士在评论发言中指出,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影响社会组织生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有公益性的价值观和使命感、有一些为实现公益价值奉献的人,以及全社会对公益性和非营利事业的认可。

 最后,社会和文化教研部主任祁述裕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祁述裕教授认为,这次研讨会有五个特点,一是召开及时,二是层次高且代表性强,三是围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深入的学术研讨,四是形式多样且参与度高,五是主办方精心投入和准备。并代表学院对所有与会者表示衷心感谢。(胡颖廉)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深化社会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建设转型发展的重大举措。

 在社会治理中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治保障, 意味着在社会治理的诸方面和全过程中, 都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强化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 立法和制度建设是前提和基础。

 一是研究制定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条例或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保障、 出租屋管理、 义务教育、 医疗卫生、 公共交通、 社会救助, 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多元社会角色作用等, 作出进一步规范。

 二是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条例。

 对各类社会组织的性质、 法律地位、 权利义务, 以及它们与政府机构的关系, 特别是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措施和责任等, 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是研究制定户籍管理条例或居住证管理条例。

 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推进措施, 户口迁移政策的调整, 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 居住证制度的全面实施, 以及有序实现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等, 作出引导性、 保障性规定。

 四是研究制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条例。

 对商业网站的管理、 网上信息传播秩序的规范、 网络实名制度的落实、网络安全的行政监管、 公众网络自律、 个人信息保护等, 作出进一步完善。

 五是研究制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条例。

 对社会诚信体

 系的构建, 政府及各类主体的诚信责任, 社会信用监管, 特别是对守信者的鼓励措施和对失信者的惩戒办法等,作出约束性规定。

 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治保障,核心是要建立多元主体互动协商、 合作共治的法律机制。一是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机制。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 录管理和网上公开运行制度,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 公开征求意见、 听证、 合法性审查、 后评价等程序制度。

 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 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 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建立健全公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 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向社会公布和说明。

 二是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及时调整行政权力库, 完善行政权力法制监督平台, 确保行政权力全程网上阳光、 透明运行。

 坚持把行政审批、 保障性住房、 食品药品安全、 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 完善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实施保障机制。

 加强和改进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 反馈机制, 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健全公众对政府治理工作的评价机制。

 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标准, 进一步完善政府治理社会的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突出社会评议, 通过公开述政、 网络问政、民意调查、 第三方评价等方式, 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

 突出对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治理的评价考核, 加快形成以群众满意

 度、 舒适度为导向的政府治理社会工作评价机制。

 切实转变和创新政府治理社会的方式,

 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治保障, 重点是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 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的活力。

 一是进一步压减和规范社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 一律交南社会组织承担。

 要从明确审批项目 的名称、 实施机关、 条件、 程序、 期限等基本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推行清单和目 录之外无审批的管理制度。探索行政相对人主导审批项目 清理或清理项目 评价的制度。

 全面推行社会对行政审批个案的分析评估制度。

 进一步简化、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建立便于操作、 便于评估、 便于监督的服务规范,强化事后监管稽查力度。

 二是积极推进社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对社会领域职责相似或交叉的行政执法部门, 要坚决进行整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实现跨部门、 跨行业的综合执法。

 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压缩省市两级的执法力量和执法空间, 减少行政执法层级, 增强基层的行政执法能力。三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 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相结合。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单纯强调命令服从或管控,而要更加注重运用协商式、 合作式、 互动式、 说理式等柔性手段和方式, 坚持规范与服务并重、 处置和疏导相结合。

 积极推进行政协调、 行政指导、 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的信息化建设, 提升政府治理社会的公开化程度和法治化水平。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社会治理主体。

 坚持依法治理, 加强法治

 保障,关键是要强化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增强社会组织的自律、 自治能力。

 一是建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依法监管机制。

 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 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 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 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分离。

 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 探索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制度, 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 公益慈善类、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加快建立政府监管、 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格局, 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二是建立新型城乡社区治理机制。

 完善城乡社区建设、 社区治理、 社区服务、 社区自治等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新型社区治理体制, 完善社区治理结构, 形成社区党组织为核心、 居民自治组织为基础、 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

 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 推动“社区、 社会组织、 社工”三社联动,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 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运行机制。

 三是建立政府与社会主体的互动协同机制。

 梳理政府向城乡社区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转移、 委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建立转移、 委托事项目 录清单制度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 建立健全以项目 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探索物业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桐结合的模式, 推进“社工+志愿者”模式, 培育发展社会志愿者组织。

 坚持往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 目 标是要建立和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

 一是着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 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 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全面规范复议工作流程,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在政务服务中心或信访接待中心设立复议受理窗口, 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 实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化和资格准入制度。

 二是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负总责、 政府法制机构牵头、 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 全面推行网格化排查模式, 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探索建立价格纠纷、 医患纠纷、 环保纠纷、 劳动争 议等专业调解组织, 推行委托行业协会、 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实施调解的制度, 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

 三是加强仲裁工作。

 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拓展仲裁机构的服务领域, 强化仲裁服务功能, 不断提升仲裁工作的公信力。

 切实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指导, 为公正仲裁提供优质的人才支撑。

 四是改革和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机制, 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和寻求权益保护。

 全面推行网上受理信访, 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把涉法涉诉利益诉求从信访中剥离, 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建立健全涉法涉诉

 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第 22 期《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文章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推进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要在全国上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规违规违规违规违法必究”的法治大环境,法治不但要有“广度”“深度”“力度”“硬度”,还更应有“温度”,只有充满了“温度”的法治,才能让人民无“法”不爱。

 法治“从人民中来”,须做到“立法有温度”。在发表的文章中指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表明立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人民的所急、所需、所盼,加快完善保障民生民本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让法律成为人民捍卫自身权利的坚强后盾。国家所立的每一项法其实都是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无论是经济、教育、交易,还是健康、医疗、养老等都离不开人民的身影,法治“从人民中来”,也就是每一项立法都应是深入人民、关注人民、了解人民之后的“立法为公”的集中体现,让人民在法治中也能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如此才算得上是“立法有温度”,为公立“法”方能为民所“爱”。

 法治“到人民中去”,须做到“执法有温度”。法治的作用是为人民明示可为与不可为之事、矫正偏离正轨之行为以及预防可见性错误的发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

 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法治最终还是要“到人民中去”。法律作为人民最严格的行为规范,却依然有部分人会有意或无意地出现违规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行为,或轻或重地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违规违规违规违规违法则必究。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带有“温度”的,如“免除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等,然而,法治温度的体现最关键还是在于“执法有温度”,执法有温度就是要让恶意违规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者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还受害者一份公道,让无意违规违规违规违规违法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最轻处罚,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治只有先做到了“执法为民”,才能做到“执法有温度”,为民执“法”方能为民所“爱”。

 在推进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只有坚持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才是有温度的法治,而这样的法治社会自然会让人民无“法”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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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心得 感悟 5 5 篇

  【篇一】

 11 月 16 日出版的第 22 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文章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在社区工作中更要坚持法制化治理社区,比如近期社区党员、居民共同学习的“四条例一法规”,其中包括“北京市垃圾分类条例”、“物业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民法典》,充分说明了要坚持依法治社区,让居民群众都懂法,用法。社工也更应该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法律规定的积极去开展,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要坚持依法治理和以德治理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区建设,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社区工作事务。

 一、广泛宣传,利用社区内的宣传栏、黑板报、微信群或者入户讲解等开展线上线下的法律宣传,让居民加强法律意识。

 二、统筹协调,联系辖区单位和党建协调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开展各类知识讲座,例如国税局开展税务知识讲座,使居民活学活用。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辖区幼儿园、餐饮单位等开展和他们息息相关的活动,从活动中了解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

 把社区工作做扎实,法律是基础,居民群众的各类需求日益提高,更应该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加强思想引领,使党员和居民凝聚一心,坚持人人平等,不断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

 【篇二】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各方面制度体系不断成熟,我国在法治为民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彰显出了强大生命力。明确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要从人民立场出发,充分体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导向和本质属性,把牢民本法治“指路标”,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运用法治思维,增强为民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既是强化公权使用方向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群众权益的前提与基础。要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作为指导为民实践的价值支点,增强党的政治领导本领,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不游离于法治之外、不凌驾于法治之上,始终将法治作为认知问题、分析情况、作出决策的视角与边界,心中有“知法”的明镜高悬,手中有“懂法”的戒尺紧握,脚下有“守法”的红线制约,以法治思维牵引法治习惯和法治行为,以法治思维取代特权思维和关系思维,增强依法维权、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守初心、明责任、担使命,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坚持法治为民,践行为民服务。坚持法治为民,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一方面要把握内在机理和外在变化,在遵循发展规律、总结实践经验中立法修法,在民生领域上全面发力,在公平正义上纵深推进,在短板漏洞上多点突破,实现立法和群众所需相衔接、与群众所盼相呼应,打造法治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全链条,形成具体完备、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维权维稳的作用,以及时的法律供给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夯实法治的民意基础,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收入分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意见,将民众所达成的共

 识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参与者,感受到更直接、更实在的法治保障。

 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从宪法修正案到立案登记制改革,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到新婚姻法的出台,从公共卫生法律保障体系的补充到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法治建设紧紧围绕人民权益,把立法为民落到实处。法治建设在保障人民权益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法治既是深化民生领域改革的尺度规范,也是着力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矛盾问题的现实考量,要借助法治之力破除利益固化藩篱,确保法治分配正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推动法治建设在与时俱进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创新法治为民服务模式。创新是法治建设的生命力所在,要以更加成熟定型的法治体系更好地为民解忧解难,为人民群众提供长久可靠的法治保障。

 “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推进为民实践的内在要求,也是一项历史任务。要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以良法维护良序、以善法实现善治,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在主动谋划、积极践行和强化保障中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三】

 2020 年 11 月 16 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重要文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

 作用》。这意味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完成好这个课题只有找准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先行,构造“良法善治”的法治氛围,才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器”作用。

 科学立法铸造“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安稳。习近平强调,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因为人民是国之根本,根本稳固则国安宁。科学立法要以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群众关心的痛点、难点,社会发展的断点、盲点,为完善立法创造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提升立法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立法要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保护“屏障”,让守法者一路“绿灯”,让违法者无处遁形,让人民群众真正信奉法律、拥护法律。

 严格执法铸造“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之严明。“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只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听党指挥、忠诚向党,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司法部门要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严明的执法要求贯穿执法全过程,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

 公正司法铸造“是法平等,无有高下”之正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司法公正的要义就是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习近平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构建

 更加公开、透明、高效、有序、规范的“阳光型”的司法体制,构筑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人员要勇于担当、忠诚正义、公正不阿,敢于排除外部干扰,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锻造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治人才队伍。

 全民守法铸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之公道。习近平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广大领导干部要统筹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的落实,强化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人民群众要自觉用法律武装头脑,树立法律先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尊崇法律、敬畏法律,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不去逾越法律“红线”,不去触碰法外“雷区”,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道德素养。

 正如古人所言,“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法治是国家治理的生命线,国家的治理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法治不能一成不变,必须与社会实际相适应。要坚持、贯彻、落实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法治理念真正根治人民群众心中,让遵守法律、崇尚法律、捍卫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信仰之光。

  【篇四】

 11 月 16 日至 17 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此次会议的规格可以说前所未有。

 在会议上,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 11 个方面的要求,即“11 个坚持”。在这“11 个坚持”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放在第一位的。“第一位”不仅说明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使命光荣,还意味着要肩负更多责任,担子如山,更意味着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充分体现了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在新时代的大担当。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为民实践,生动地展现了人民至上。“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无论是“法”“律”“令”都是为了实现善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是为了全面的善治。这善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民,就是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增进人民群众福祉。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先后修订完善了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涉及食品安全、外商投资等一些系列法律法规,还通过了被人民群众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可以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一个以良法求善治的过程,更是一场良法源于民心,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生动实践,鲜明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底色,更加凸显了“人民至上”的深厚情怀。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变革,再次彰显了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时代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这不仅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对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再次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敢于直面问题,与

 时俱进的时代特质。这种特质是源于中国共产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强烈革命精神,有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始终永葆纯洁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的坚定决心。打铁还需自身硬。正是这种革命精神,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 50 多名党员发展到了今天的 9191.4 万名党员,才更加凝聚人民,以任何人任何势力都不能阻挡的意志和力量带领中国人民闯关夺隘。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护航利器,让我们更加坚定自信地朝着更伟大目标前进。“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争做学法、懂法、宣法、用法的表率,更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进一步推动各项改革事业有序开展,行稳致远。“其身正,不令而行。”依法治国离不开道德滋养,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道德修养,养廉洁浩然正气,养为民造福志气,养攻坚克难锐气,更加成为人民群众心中可信赖、可依靠的人,更加发挥好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相融合、相促进的带头作用,尤其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去,使全面依法治国更加闪耀新时代的社会精神和社会价值。

  【篇五】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领导干部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更是示范者、引领者,要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真正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模范和表率。

 树牢法治理念,争做尊法崇法“领头雁”。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上尊崇法治,行动上才会遵守法律。广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善于从法律角度想问题、作决策,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过程中注重落实法治要求,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过程中注意运用法治方式,在说话做事前先考虑是否合法,将法治理念贯穿工作始终、刻入从政信仰,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石。要时刻绷紧法纪这根弦,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提升法治能力,争做学法懂法“法律通”。领导干部手握公权、责任重大,必须慎重用权,法律就是行使权力的最明确依据,只有彻底了解掌握了这个依据,才能正确开展工作。法律知识具有变化快、数量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需要持之以恒进行学习,广大领导干部要克服“工作太忙没空学”等错误思想,利用一切机会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既要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根本精神,也要掌握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法律法规,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

 做到“通”,对履行职责需要的法律法规做到“精”,切实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努力成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家里手。

 坚持依法办事,争做守法用法“践行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知法懂法只是基础,守法用法才是关键。要坚持把法律作为执政用权的标尺,一事当前,首先考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制度是怎样要求的,明确哪些事该办、哪些事不该办,坚决不能搞任何违法违规的“暗箱操作”。要牢牢把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工作要求,既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分内职责,也要守牢权力的边界,自觉在法律约束下、制度笼子里行使权力,在“聚光灯”“放大镜”下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仅供参考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1 4 月 23 日下午,我局按照县委政法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全局干警集中学习了省委党校社科部王卿教授的辅导讲课,通过学习,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

 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司法没有权威,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的倾向。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的地位、权威和形象,执法者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

 样,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因为我们是执法者,法律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时时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过 20 多年的艰苦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 21 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这不仅是邓小平同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也是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只有有了健全而且有效的实施市场经济法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运行,否则,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和不良倾向就会滋生蔓延,如投机倒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欺行霸市,直至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猖獗。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后,我国的经济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这就要求按国际经贸和民商事领域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办事。而这些惯例和通行规则已成为各成员国制定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经济要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法律还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这样才能平等地参与竞争,不至于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被判罚淘汰出局。

 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二、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 13 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早在80 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讲,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因此只有如此,人民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把自己信任的人遴选进国家机关作公仆;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撤换那些不称职的公务人员;才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来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真正保证国家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符合自己的愿望和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而一旦遭到侵犯,就可以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中国落实,都必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

 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四、依法治国,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特别是今天,我们国家所面临的形势是:在国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 20 世纪 90 年代遭受了严重的挫折,西方发达国家控制着科学技术的制高点,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仍然猖獗,他们在政治上对我们搞颠覆、渗透,经济上搞制裁封锁,意识形态上搞西化、分化;在国内,我们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存在不少不安定因素。因此,社会稳定,政局稳定,国家稳定尤其重要。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保持稳定最根本的最靠得住的是搞法治。因为它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变化而变化;它最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改革开放以前,党和国家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这就使个人意志很容易左右党和国家的决策。一旦掌握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个人认识发生错误,就很容易演变成最高决策错误,整个国家也将走向误区。那时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听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

 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文化大革命就是在这种治国方式下发生的社会动乱和民族灾难。历史教训表明,没有法治,就难以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没有法治,就难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容易出现社会动乱。所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挥领导者的个人作用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好的制度、稳定的、连续的制度,才能使好人,使英明的领导人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我们当然不能排斥和低估了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在治国方面的作用,尤其要看到其中的佼佼者、杰出者所创造的辉煌业绩,所带来的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然而我们也不能据此把个人作用神圣化、绝对化、迷信化,夸大拔高到不适当的地步。要知道,在治国方面个人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作用毕竟是短暂的,即使是佼佼者和杰出者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其中潜伏的问题和危机。人在政兴,人去政息则是其一;没有制约,个人权力膨胀失控,可能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动荡和灾害是其二。因此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只靠国家领导人的贤明。另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央适度集中权力也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只有把集中到中央的权力和地方应有的权力制度化、法律化了,利用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使中央集中的权力很好地得以实现,地方所拥有的权力也能够很好地发挥。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振兴,涉及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福祉,因此我们必须把它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计落实搞好。

学习《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积极作用》心得体会

 

  1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我多次说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2

  第一,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宪法规定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二,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完善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思潮错误观点影响,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

  第四,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五,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要教育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办事

  4 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法治建设的中长期目标,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协同。我们要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不断创新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随着时代发展和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们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5

  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法治的根基在人民。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60 多年前,我们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

  6 运共同体的理念,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我们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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