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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8-28 20:18:08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5篇

第1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

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一、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燃气用户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家庭用户,均可以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指按照有关法规或煤(燃)气公司规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地址,使用经煤(燃)气公司安装或经煤(燃)气公司认可安装的民用燃气设备时引起火灾、爆炸及燃气泄漏等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保险人因遭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民用燃气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未经煤(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第三部分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超过每个家庭保险金额的三分之一。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家庭用户:指投保本附加险的民用燃气注册使用人及其家庭成员或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注册使用人居室内的其他人员。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脑膜的结构损伤

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视力和视野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
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②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2.6听功能障碍

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鼻的结构损伤

3.2口腔的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的结构损伤

4.4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肠的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注: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
张口困难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
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
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
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足弓结构破坏: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注:
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注: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注: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注: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
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
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第2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20XX年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20XX年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规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开展水稻和能繁母猪牲畜养殖保险为主要内容,带动其它经济作物参与保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面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广范围覆盖,按规范运作。“广范围覆盖”是指全县20个乡镇农户普遍参与,水稻、能繁母猪投保面达到能保尽保;
“按规范运作”是指农户投保、保单签订、理赔、资金管理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
  三、工作内容
  投保险种。水稻、能繁母猪保险。
  承保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茶陵县支公司。
  保险责任。1、水稻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2、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和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承担被扑杀牲畜国家财政补助与保额之间的差额损失。
  保险金额。以“低保障,广覆盖”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养殖业保险金额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确定。全省20XX年农业保险保额为:1、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苗期为150元,分蘖拔节期为180元,成熟期为240元。2、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保险费。1、水稻种植综合保险费率7%, 厂按保险金额240元计算,每季每亩水稻保险费为元。其中由中央财政承担35%,省财政承担25%,市、县财政两级各承担5%,合计70%;
其余30%,即每季每亩元由乡、村或农户承担。2、能繁母猪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为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农户承担20%。
  赔付标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1、分段计算。按水稻不同生长时期确定每个时期最高赔偿金额。2、按比例赔付。水稻赔付起点为损失率30%。即约定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损失率在30 %至70%之间,按水稻在该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金额和损失率的乘积计算赔款;

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水稻在该生长期的最高赔偿金额赔付。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3、同季同地块种植的水稻,如在保险期限内如因多次灾害多次受损,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以最高保险金额为限。4、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如有残值,按保险金额扣除残值计算赔偿金额。
  理赔程序。1、保险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农户向村报告受损情况,由村汇总后,上报到乡镇,乡镇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保险公司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确认受损情况,再由保险公司通过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帐户进行理赔。2、能繁母猪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养殖户先向各乡镇的动物防疫站报案,由防疫站向保险公司报案,再由保险公司和防疫人员到现场确认受损情况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四、工作措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为加强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协调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广电局、县气象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茶陵县支公司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茶陵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办办公。同时,各乡镇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站,抽调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广泛动员,提高认识,为推行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促进农民增收。要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的社会稳定,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积极防范风险。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把宣传农业保险工作作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营造良好的保险舆论氛围,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业保险运作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保险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做好灾害鉴定技术的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的工作。县水利、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以便及早防范,减少农业损失。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宣传,力求使农业保险家喻户晓。
  认真做好保险服务。承担农业保险任务的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为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要做好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
要诚实守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第3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开展商贸服务业

(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专项

治理检查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泄露爆炸事故防范工作,根据****的工作部署,决定从2017年9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上级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遏制燃气爆炸事故,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负责组织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
对未与供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7年9月19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

9月25日前制定专项治理检查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9月)

1.自查自改(2017年9月) 组织对辖区内的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认真进行自查自改。

2.督促整改(2017年10月)在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场所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0月至11月)

  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贸服务场所(含餐饮业、住宿业)要提交对违规使用燃气行为危害性以及治理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密切配合。

(二)加强宣教,营造氛围。以落实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责任,严肃追责。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燃气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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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

附件:整治重点

1.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的。

2.当灶具等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未安装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仪、自动切换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的。

3.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

4.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7.4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5.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气源,采取瓶组供应形式的,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5节强制性条文规定(除第8.5.4条规定情形外);
采取单瓶供应形式,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7节强制性条文规定。

6.燃具与管道的连接软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软管并安装牢固,软管长度不得超长并应定期更换;
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9.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认识燃气的危害性,掌握防爆措施。

11.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人员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2.与燃气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第4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县种桑养蚕保险实施方案

为促进桑蚕产业的健康发展,化解特色农业种养殖风险,建立稳固有效的风险保障体系。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保监局关于做好××省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的通知》、《××省××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桑蚕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保障种桑养蚕农户(含企业、合作社)利益为核心,创新符合我县特色农业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农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包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包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探索建立政府财政补贴扶持和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的综合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产业风险,促进桑蚕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桑蚕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桑蚕”),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桑蚕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桑树品种是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主推的桑品种,桑苗引进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桑园地应选择在自然条件符合的地块。

(三)蚕品种须是县农业主管部门主推的蚕种,并按桑蚕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饲养和管理。

(四)蚕品种参照《××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商品小蚕备案证明》。

(五)养殖户同一批次蚕不能混养多家小蚕共育户的小蚕。

三、保险险种及内容

(一)桑树种植险

1.参保条件。投保的桑树应种植密度合理,桑树品种是当地农业主管部门主推的桑品种,桑苗引进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桑园地应选择在自然条件符合的地块,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种植技术管理要求。

2.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为桑树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桑树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5篇: 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燃气用户平安险推广方案

一、推广的原则和服务对象

(一)燃气用户平安险是一类面向呼市地区民用燃气用户提供的燃气意外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燃气用户平安险推广过程中应坚持控制风险、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普惠服务的原则,使居民燃气用户群体买得起、买得到和愿意买燃气意外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让保险保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

(二)燃气意外保险产品应服务于全呼市范围内的民用燃气用户群体。 

二、燃气意外保险的推广和服务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燃气意外保险产品和经营模式,在实现燃气意外保险服务在燃气用户群体目标中的统一性,在推广燃气意外保险过程中应结合当地经济文化特点和民俗风情同时要使更多燃气用户买得到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公司在燃气公司各营业网点设立销售点,并派驻销售代表。

(三)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燃气意外保险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

燃气意外保险开办过程中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协助办理小额人身保险的机构不得将投保小额人身保险作为客户获取本机构相关服务的前提条件。

(四)保险公司应不断改进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立燃气意外保险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索赔程序,提高赔付速度。

(五)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公司官网、燃气公司营业点等进行宣传,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燃气意外保险的业务精神,突出燃气意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在推广过程中要及时发掘、总结和宣传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涌现的感人事迹、优秀集体和个人,促进经验交流,弘扬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燃气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流程

(一)单证管理流程。燃气险系有价单证,而且涉及潜在的赔付风险,在交接和使用当中认真对待,谨慎保管,领用人、使用人明确责任,丢失照价赔偿。

1、乙方建立单证领用台账,甲方领用人员当场确认领用份数后,在台账上签字确认。甲方亦应采用建立台账的管理方法,便于管理。甲方应设立专人与乙方对接。

2、乙方定期与甲方核对自助卡结余数量,甲方在结余数量不足时提前联系乙方,保证柜面人员销售所需。

(二)保费结算流程。

1、现拟定每月16-18日结算当月1-15日的保费收入,下月3号前结算上月16日至月底的保费收入。

2、甲方每个营业所可根据自身销售情况先自行收集保费,在规定时间段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负责核对金额和已销单证份数,在台账上确认并登记。

(三)手续费结算方式及流程。

1、甲乙双方拟采用雇佣保险销售中介为合作模式。

2、甲方负责出具“维修发票”。

3、保险赔付:

4、保费分成测算:

每个结算期,在约定的保费分成下,保险销售中介公司在扣除手续费(暂定12%)后打入我公司对公账户,双方暂定以维修发票结算,税率为8%左右,扣除税以后为保费净收入。

举例如下:

不同合作模式下收入费用分析

(以一单25元,呼市中燃40%分成为例)单位:元

注意:中介是否需要与我公司签订协议,如果签订,是什么协议?

(四)如燃气用户需要柜面人员提供发票,甲方应正常提供。乙方会在向甲方提供自助卡单证时,一并提供保险专用定额发票。

(五)理赔流程。

1、发生燃气事故时,居民用户应根据燃气自助卡提供的报案电话,咨询后上门办理。

2、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条款在自助卡上都有详细说明,建议甲方在销售时提醒用户仔细阅读后再行购买。

(六)为了很好的推动业务发展,乙方会在业务启动前作全方位的宣传策划活动。同时希望甲方多提宝贵意见,促成业务快速发展。

1、乙方会派专人对甲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使大家能对保险及保险产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更好的推动业务的发展。

2、合作双方就营业网点作业务宣传。由乙方负责制作彩页、易拉宝等形式的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让更多的燃气用户了解保险产品。例如:20元最高可以购买到100万的保障,每天只需0.05元等。

3、燃气收费单植入宣传广告。甲方上门查表收费人员可适时向用户介绍燃气收费单上的保险产品,如用户有购买需求,亦可代办。

4、新用户通气时,甲方采用有效的形式促进业务的发展。

(七)说明:

1、单证交接及保费收入划转。为便于管理,工作衔接人员采用一对一还是一对三?

2、协议中关于合作期限,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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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2年度商业用户燃气保险销售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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