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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影响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09 17:12:0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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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营改增”是我国在税收方面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这对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持久的影响。本文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为例,调查、测算与分析“营改增”为航空业所带来的变化,发现我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往的流转税重复课税的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同时由于税收负担的降低,固定资产的改造与航空技术的更新速度得到加快,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由此得到极大促进。

关键词:营改增;航空港实验区;税负变化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河南省“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建设的影响及税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014-qn-048)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24日

一、研究背景

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等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一直并行着增值税和营业税。尽管这两种不同的税种分别适应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能够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的同时实行很难避免税负失衡。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重复征税,而营业税会发生重复征税,因此我国的第三产业课税较重,造成了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平,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在2011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从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着手开展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将“营改增”扩大到全国,2014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这为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航空运输业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汽运、铁路等其他运输业相比独具特点:一方面资本投入高、技术要求高、经营风险高为航空运输业的典型特点,不论机场建设还是飞机购买均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且回收期十分漫长,同时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对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均对航空公司的注册、机场的建设进行严格的审批,这就为其成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我国航空运输业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却也受到政府的严格管控,国家发布的大政方针与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会对其长期发展战略产生重要影响,航油的价格体系与航空运输服务体系均处于混杂状态,并未完全市场化。基于以上分析,与其他类型运输业相比,“营改增”对于航空运输业的影响不同。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为例,调查、测算与分析了“营改增”为航空业所带来的变化,发现我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往的流转税重复课税的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得到很本文大程度的缓解,同时由于税收负担的降低,固定资产的改造与航空技术的更新速度得到加快,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建设由此得到极大促进。

二、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简介与税负测算基础说明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是我国首个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它是以郑州机场附近的郑州航空港区为核心的航空经济体和航空都市区。为保障与促进我国中原地区的发展,国务院出台了《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在航线航权、土地管理、口岸通关、财税金融、服务外包等方面均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营改增”对收入项目税率的影响。在推行“营改增”之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在收入项目上发生的变化是:改革前航空客货运输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改革后征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计算销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的差额,税率为11%。

(二)“营改增”后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在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已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在内,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部分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除了可以将改革前适用增值税的飞机维修成本、机场检修费用、餐食及机供品的采购成本、航空油料耗费等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外,还可以将飞机租赁费等按照17%的税率进行扣除,将机场起降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广告费、审计咨询费、系统服务费、会展会务费等按照6%的税率扣除。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营改增”促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部分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一步扩大。

三、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测算与比较

在分析了“增改营”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收入项目适用政策的影响以及“营改增”后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的基础上,笔者分别采用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实际税负水平进行测算,所选取数据来源于相同的财务状况与业务发生水平。

(一)销项税额计算。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2012年和2013年的业务数据在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营业税纳税额的测算过程如表1、表2所示。(表1、表2)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营改增”促使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部分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一步扩大。经过测算,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部分2012年、2013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分别为98,297.08万元与130,323.34万元。

(二)“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比较。根据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产业部分2012年、2013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营业税纳税额的测算以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的测算,能够得出“营改增”对净税负率所产生的影响,具体如表3所示。(表3)

根据测算可知,在2012年,如果适用营业税政策,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业务的净税负率为2.91%,之所以会导致净税负率低于“营业税-运输业”法定税率3%,是由于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运输业务免税。如果适用增值税政策,在同样条件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业务的净税负率将降至2.24%,相对于营业税,赋税降低23.02%,减税效果十分明显。在2013年,如果适用营业税政策,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业务的净税负率仍为2.91%,与2012年净税负率相同,由此可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业务的业务结构稳定性较强。而如果适用增值税政策,在同样条件下,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航空业务的净税负率将降至1.04%,相对于营业税,赋税降低64.26%,较之上年减税效果更加突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在2013年购进了大量的飞机整机、飞机部件、高价周转件、发动机等,而这些支出均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总之,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较之营业税征收政策,虽然增值税销项税率较高,但由于实施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将明显降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净税负率。

四、造成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税制设计。税率高低直接影响赋税额。如果成本利润率、留存收益率等因素不变,降低税率将会直接降低企业应缴税额,因此直接影响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税负水平变化的因素是“营改增”后税率的变化。对于航空运输业务而言,提供航空客货运输服务而取得的收入由改革前的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现在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对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的分析可以看出,该行业计算销项税额时适用11%的交通运输业税率,而成本费用中85%的部分是可以按照17%的税率抵扣的。低征高扣的征税方式是导致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净负税率下降的关键因素。

(二)我国航空运输业较低的行业利润率水平。通常情况下,一个行业的增值能力可由行业利润率水平来反映,同时行业利润率水平也是影响“营改增”行业税负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行业利润率之所以会影响到赋税高低,这是由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原则,一个行业的利润率越高,处于该行业的各家企业的营业成本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低,在增值税的进项税率与销项税率均不变的情况下,过低的成本比重将会削弱增值税购进抵扣制度所带来的赋税优惠,换言之,“营改增”改革有可能造成某些高成本利润率的行业净水利的提高。长期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具备高收入、高成本、低利润率的特征。2012年我国航空运输业全行业利润率为5.32%,2013年为4.91%,降幅为7.7%,较之其他行业,利润率水平较低,且2013年比2012年又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进一步增强了增值税购进抵扣制度所带来的赋税优惠,这也成为“营改增”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航空业务净负税率下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定抵扣凭证取得情况。较之营业税的征收方法,凭票抵扣制度是我国增值税征管的一大特点。同行业不同企业增值税税负差异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定抵扣凭证的取得情况,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对此加以重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运输结算单据、销售发票以及农产品收购结算单据等均属于法定抵扣凭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缴纳方面有特殊的规定,由于这种类型的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税率较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即不具备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行采购则无法获得法定抵扣凭证,这部分采购项目所占比重越大,企业的增值税净赋税率就会越高。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为保持正常运作必须采购大量的航空油料、飞机整机、飞机部件、高价周转件、发动机等,而这些资产的供应商应该是规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采购物品的同时均可以取得法定抵扣凭证,从而可以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强“营改增”所带来的减税效果。

五、结论

由本文分析可知,一方面由于增值税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成本费用作为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我国航空运输业原先营业税制度中重复课税的问题,从而实现净税负率的降低;另一方面增值税中对固定资产采购支出进项税额扣除的规定,能够从税制上鼓励航空企业更新飞机整机等固定资产,因此我国近年来不断推进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极大地促进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时军.“营改增”税负变化对企业财务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4.10.

[2]李文,刘晓晨.“营改增”后航空运输企业税负变化分析——以S航空公司为例[J].税务与经济,2014.2.

[3]徐曼丽.营改增对航空运输企业的财务影响及对策[J].财会月刊,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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