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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3-01 19:42:03 | 浏览次数:

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1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菁选3篇(全文完整)

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1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实施基础教育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费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计划、税务、物价、审计、城建、土地、收费、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基础教育投入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市、县(区)、乡(镇)人民*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每年应当向本级*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基础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2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及其教育督导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教育投入的管理监督。依法筹措的基础教育经费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门必须按照批准的教育年度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地拨付基础教育预算支出资金,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纳入预算专项资金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和*衡财政预算。

  市、县(区)*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基础教育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商有关部门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门同意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当由乡级人民*负责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收费必须到物价行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收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县(区)教育、财政、物价、收费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社会不得向基础教育学校乱摊派。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对基础教育学校的经费投入,涉及*采购部分,实行*采购统一管理,其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基础教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限额的,应当采用招标形式采购。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基础教育投入进行年度审计;对学校校长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按照基础教育的规划,合理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的布局,优化基础教育的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资产管理,提高基础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辽宁省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3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免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规定,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审计、*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基础教育经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同级人民*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向受教育者乱收费或者向学校乱摊派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应实行*采购或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由同级*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采购人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自行采购已经结束的,*门应等额扣减经费预算拨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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