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AA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2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AA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2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这次清理时限,大体上分为两个时段:
第一个时段: 2004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制发机关要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同意后重新公布,凡未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一律视为已经废止,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个时段:是这次清理的重点,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振文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胡警钟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档案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志忠担任,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集中办公。市编委办负责提供、审核、认定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并确认其依托部门)及其他清理对象名录。市档案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档案查阅工作。
(二)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1、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工作者与办公室共同清理。
2、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共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3、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2010年5月10日至7月30日。分为2个阶段:
(一)清理与审核阶段(5月10日至6月15日)。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
1.各乡镇政府于6月15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最终审定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和办公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其中,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5日前填写,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公布阶段(6月15日至7月30日)。市政府于7月30日前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7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按标准完成。
(二)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各单位办公部门和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考核挂钩,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单位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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