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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制度】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6 08:42:02 | 浏览次数:

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加强对大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以及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制度】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公安制度】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整文档)


沙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交通警察大队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大队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是指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吊销驾驶证件的决定;

(三)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大队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大队法制机构对案件调查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履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条     大队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大队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六条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案卷审核记录》,记录案由、案号、承办人与审核情况,由审核人签署审核日期并签名。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大队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案件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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