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云阳县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经济结构,抢抓国家投资机遇,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储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云阳县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整经济结构,抢抓国家投资机遇,着力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储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规划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评估和审查,以及项目用地、环评、地勘等其他工作。
第三条 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规模要求: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和生态环保项目。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
科技含量高,具行业先导地位,对推动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额度。
第二章 前期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县重点项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前期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关于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的决议和意见;
(二)负责全县重大前期项目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编制县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年度计划;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
(五)负责全县重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县重大前期项目按照“科学论证、资金支持、动态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业主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计划;
(二)县重点项目办对各单位申报的前期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县重大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经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三)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
对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追加列入县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七条 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规划建设期限;
(四)项目当前所处阶段(课题、规划、可研、设计等);
(五)年度前期工作目标和计划开工时间;
(六)拟安排项目年度前期工作经费;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确立重大前期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具体为:
(一)完成课题方案;
(二)完成规划研究;
(三)完成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五)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六)完成其它前期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县重大项目储备库。县重点项目办按照“分类管理,动态储备”的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形成“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建设一批,补充一批”的梯次滚动体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信息报告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要求,每季度末月28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级领导联系重大前期项目工作制度。对列入县级管理的重大前期项目,每个项目都要确定1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前期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重点项目办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竞争机制。为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介机构的选择根据项目规模按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中止制度。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对不适宜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重点项目办提出申请,经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立即中止该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 前期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在县发改委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公室。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阳府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滚动使用机制。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转为项目投资,县财政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归还县项目前期办。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归还;市场主导类或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归还。
第五章 前期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项目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县重点项目办申请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三)要求相应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须提交批复文件或审查意见;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九条 县重点项目办根据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项目责任单位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作出通过验收结论;对主要任务没有完成、弄虚作假的不得通过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立即停止拨付前期工作经费,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重点项目办报送年度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材料,由县项目前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对在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或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和计划下达的工作深度。如发生下列行为的,停止拨付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收回已拨付的经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前期经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和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与套取前期工作经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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