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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工作规则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9-08 13:06:02 |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工作规则,供大家参考。

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工作规则

2022年市直部门党委(党组)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组班子的团结和廉洁,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任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健全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论证评估等决策机制,使决策契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除依法应当保密事项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都应公开,保证党员群众和社会公众知情权,方便监督。

(四)依法决策原则。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决策,保证决策依纪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对议事内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提交市委、市政府或以本部门名义下发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全市**和**领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研究有关体制机制改革、涉及全局性的创新项目落实等重大事项;与**市场综合执法有关的重大执法案件立案处理;涉及本部门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局机关及局属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市管干部和后备干部推荐;局属单位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推荐市级以上表彰对象;对干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

(六)研究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争取事项;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的分配及使用;创建和申报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项目;**和**项目安排。

(七)研究局机关和局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除基本支出中支出外,超过5万元的大额资金、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临时增加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各项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开支的定期报告;大宗固定资产处置。

(八)研究局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设机构定员及职能任务分工。

(九)研究上级部门对本系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的整改报告;研究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部署全系统意识形态、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一)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建设的重要部署安排,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会议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五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七条 本单位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邀请派驻纪检组负责同志参会监督。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八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议题准备。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单位要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议题,要进行公众听证、技术咨询、专家论证、法律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2.酝酿沟通。议题应在党组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议题事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应事先协商沟通达成一致。应协调而未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必须提交的,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审议。

3.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由局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后,报请党组书记审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会前准备。承办科室单位对拟会议决策事项提出建议方案,提前提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涉及任免奖惩、项目、资金等事项,应按规定履行前期报备核准程序。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应出席人员,根据需要安排列席人员,同时报送有关会议材料。填写《“三重一大”事项报告表》,报告派驻纪检监察组。

5.会议组织。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主持。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6.发表意见。会议研究议题先由议题工作分管领导或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汇报,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实行“末位表态”制度,党委(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7.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时,可暂缓表决。会议如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8.作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决议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表》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九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载明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监督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依据理由,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班子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

第十条 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按照规定范围传达通报;适宜公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会议议题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组决议实施中,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报告党组书记。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第十四条 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 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七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所形成的决定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当事的党组委员在向局党组书记报告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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