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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1-11 19:54: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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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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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的规定。

  2.3.2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城市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的规定。编制核心区及城市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以及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原有建设基地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或绿地率未达到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进行扩建、加层。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设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规定建筑面积=建设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2.3.1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居住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50100200建设基地面积(平方米)

  表2.3.4建设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基地类型

  非居住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100300表4.7.1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建(构)

  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电信线

  建筑物

  道路

  铁路

  名

  称

  (顶端)

  (地面)

  (轨顶)

  电力线有电力线防雷装置

  无防雷装置

  电力

  10KV及以管线

  下

  35~110KV

  电信线

  热力

  管线

  热力管线

  注:横跨道路与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景观规划

  5.1.1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应对该类地区的范围予以明确。

  5.1.3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5.1.4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地方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5.1.5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居住建筑景观

  5.2.1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5.2.2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5.2.3不得在成套的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居住建筑的院落内增建任何建筑物。

  5.2.4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2.5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2.5.1太阳能热水器等户外设施应统一预留位置。封闭阳台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分散进行的也应努力实现整洁美观的效果。

  5.2.5.2空调室外机设置应在建筑设计时统一考虑,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空调室外机不得外露,空调器排水管应统一接入专用的排水管或雨水管。原有建筑安装空调室外机,应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设计安装,分散进行的也应进行统一设计,按图施工。

  5.2.5.3住宅户外防盗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住宅防盗窗的安装,不得外凸,并以楼幢为单位统一安装施工,分散进行的也应注意简洁协调。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上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2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建住宅楼或商住楼,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的住宅,临街立面必须进行艺术处理,与街道景观相协调,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临街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封闭式阳台外侧不得设置晒衣架。

  5.3.3沿街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安排锅炉房、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4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计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缓冲带同不得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得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5.3.5沿街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因特殊需要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一般不得超过米。

  5.3.6临街单位新建围墙须符合表的退界要求。

  表5.3.6临街单位围墙退界要求(米)

  道路等级

  >40米

  24~40米

  最小退界距离

  ~

  ~

  24米以下

  ~

  注:核心区、Ⅰ地区采用下限值,Ⅱ地区采用上限值。

  5.3.7围墙退用地界址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米,涉及到相邻单位的,经协商可以压红线建围墙。

  5.3.8在符合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沿街建筑除较大型办公及公共建筑外,沿街长度(含住宅、公寓式办公)不得超过60米;临街新建单体建筑累计总长度超过120米,街道建筑的界面处理应加以变化,并与街道景观相协调。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装修的造型、尺度、色彩、材料应符合城市街景总体要求。

  5.4.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的室外固定设施(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不得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除外。

  5.4.3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3米。

  5.4.4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得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

  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

  5.4.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5.4.6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规定。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在未编制城市景观规划的情况下,其选择的位置应不影响交通视线,方便群众观赏。

  5.5.2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户外广告、灯箱、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设置广告、灯箱、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对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造型应协调、优美、选材精致。

  5.6.2在新建建筑立面设置广告、灯箱、单位标志等设施,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并注意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立面造型、街道景观相协调。

  不得在办理报建手续后重新审批广告,重新申请的必须在建筑竣工使用两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色彩和格调。

  原有建筑设置广告也应以楼栋为单位统一设计或装饰立面,并符合前款5.6.1规定要求。

  5.6.3在道路红线内建筑物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6.4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6.5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指示牌。

  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和其他干扰视线的广告,确需设置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5.6.6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灯箱、广告、招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6.7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5.6.8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5.6.9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得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5.6.10城市道路照明应以满足交通安全为主要原则,应选用高效节能、配合合理、造型美观、适宜所处环境的功能型灯具。

  沿街临时建筑

  5.7.1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临时建筑,立面处理必须简洁美观,不得超过二层,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参照表三-5执行,对确有难度的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适当减少,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位于交叉口的临时建筑,须同时满足行车三角视距要求。

  第六章

  风景名胜区和园林

  规划控制

  6.1.1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的规划应确定规划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对风景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

  6.1.2狼山风景名胜区、园林及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建设规划控制指标按表执行。濠河风景区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表6.1.2风景名胜区和园林建设规划控制指标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建

  设

  项

  目

  景点地段

  景区服务

  配套地段

  建筑密度

  (%)

  <5<1<1<5<1<2<5<15<3<2<25建筑

  容积率

  <

  <

  <

  <

  <

  <

  <

  <

  <

  <

  <

  建筑高度

  (米)

  <<1<12<<15<12<<<15<1绿地率

  (%)

  >8>6>4>2>5>4>25>5>4>35>35游览建筑

  公共建筑

  步行商业街

  度假村

  公共建筑

  步行商业街

  别墅区

  居住区

  风景保护地段

  低层

  多层

  无污染加工类

  旅游产品工业

  注:1、建筑容积率和建筑高度超出本表指标的项目,需经专门论证。

  2、古典园林不执行本表,塔、台、阁的高度不执行本表。

  建设限制

  6.2.1风景名胜区和园林内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填塞水域、建墓立碑等影响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行为。建设新景点,应充分论证,科学布置,保护景区景观完整,维护自然风貌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6.2.2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

  6.2.3在风景名胜区、园林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除外围保护地带内可建少量无污染加工型旅游产品工业项目外,不得修建其它工业项目,现有工业项目应逐步搬迁。

  6.2.4风景名胜区、园林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等,应与其所处的景观环境相协调。

  6.2.5下列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公路、索道与缆车;

  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旅馆、招待所;

  新建宗教建筑及塑像等。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文物古迹的保护

  保护规划

  7.1.1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濠河历史文化保护区确定的保护区范围,编制保护区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编制详细规划,提出保护、控制、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它具有传统特色地段的地区亦应编制有关规划,保护好特色文化、景观和环境。

  保护原则

  7.2.1合理确定人口密度,降低建筑密度,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增强有利于保护传统特色的功能,提高环境质量。

  7.2.2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严禁新建工厂企业,逐步搬迁破坏或影响传统特色环境风貌的工厂、企业和仓库。

  7.2.3避免城市快速交通干道直接穿越,防止对外交通对保护区的干扰和污染。

  保护分区

  7.3.1根据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和保存完整程度,划分不同层次的保护地区或地段,即:重点保护地区(段)、历史风貌地段和改造地段,分别予以保护、改善和整治。并在旧城控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7.3.2分区划分标准

  7.3.2.1重点保护地区(段):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街区。

  7.3.2.2历史风貌地段:现存古迹、古建筑以及历史风貌比较完整、结构尚好,通过修缮或改造后能充分反映传统风貌的地段。

  7.3.2.3整治地段:建筑质量、传统风貌较差且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7.4.1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遗址等,应根据其历史、文化、艺术价值,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包括:

  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

  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

  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

  7.4.2历史文化保护区按其历史与现状划定保护范围和环境协调区域。

  7.4.2.1保护范围:按历史、现状的用地性质、风貌、建筑状竞,构成相对完整的地区。

  7.4.2.2环境协调区:指保护区外围相应地段,与保护区有直接联系,并影响保护区环境、风貌,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地区。

  7.4.3保护范围内的风貌景观地段和建筑按其综合条件,分为四类:

  一类:结构、布局、风貌保护完好,未遭破坏;

  二类:结构、布局、风貌基本完好,局部已变动;

  三类:结构、布局、风貌尚可,大部分已改动;

  四类:结构、布局、风貌已与传统不协调,有部分影响风貌的建筑。

  7.4.4对各类风貌景观地段和建筑的保护措施:

  一类:保护原样,不得翻建,可按原样并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缮和修复;

  二类:对基本完好的地段和建筑按一类处理,对已改动的地段和建筑,应按变动前的样式修复;

  三类:按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治和更新;

  四类:按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治或改造,对严重影响风貌的地段和建筑进行改建或配合性仿建。

  7.4.5环境协调区要控制新建影响历史街区环境、风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必须进行环境和景观分析,使其高度、体量、形式、色彩、材料、屋顶等与历史街区相和谐。

  现有影响历史街区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逐步进行改造,使之符合环境风貌的要求。

  文物古迹的保护

  7.5.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觉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

  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观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

  7.5.2文物保护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

  7.5.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控制用地性质,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

  7.5.4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进行城市设计,确定控制高度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八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空域保护

  8.1.1为保证城市空中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8.1.2凡在微波通道下新建、扩建高层建筑时,建筑的高度不得影响微波通道。

  8.1.3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国徽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8.1.4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8.1.5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8.1.6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其附近一定范围,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绘制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和表净空保护要求。

  表8.1.6南通机场净空保护范围

  保护级别

  保护半径(米)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地下空间利用

  8.2.1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8.2.2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防空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不论是自建或联建的,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8.2.3158415(2×15000+2640)×840864458640×864在净空限制区内无障碍物

  控制高度(米)

  端尽空面控制(长×宽)米

  保护要求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同口、排烟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8.2.4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通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上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8.2.5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其出入口应规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8.2.6条件具备时可考虑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步行街或其它交通工程。并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或与城市广场联系起来,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置一定的停车泊位。

  第九章

  附则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省技术规定》和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城镇居民、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南通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设基地面积计算

  建设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落地凸窗等),局部凸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最凸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凸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凸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4、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室内地坪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老虎窗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或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二

  建筑高度计算图示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室内地坪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室内地坪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坡屋脊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附录三

  建筑物离界距离图示

  L主—建筑主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L次—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

  附录四

  沿城市道路建筑高度控制图示

  A<(W+S)

  图中斜线部分A为1:1(即45°)高度角的投影面积。

  H1、H2、H3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度。

  附录五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米以内(含±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米至+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

  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以内(含±米)时,N=;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至+米(含+米)或-米至-米(含-米)时,N=;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米至+米时,N=1。

  附录六

  术语释义

  1、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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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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