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3:54:04 | 浏览次数: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切实拓宽社会管理服务空间,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初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机制,并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2016年起,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逐步拓展,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一般性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殡葬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公共服务等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社区矫正等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事项。包括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包括科研规划、行业规划、行业调查、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绩效评价、项目评审、审计服务、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等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目录

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我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市级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来源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增长所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1.拟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需要,根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拟定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科学测算拟购买项目服务成本后,将所需项目及资金编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2.制定购买服务方案。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服务数量、经市场调研后的估算价格、需要达到的服务目标、对服务目标的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及购买方式等内容。

3.公告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及时主动公开购买项目详细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辽阳市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4.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按照以下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非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竞争性原则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具有特殊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竞争性购买。

5.签订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期限、验收方式和标准、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绩效目标等进行约定,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履约监管。购买服务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之一。

7.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七)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健全细化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和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建设,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工作。

3.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

5.监察部门负责对职能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严格问责。

(三)培育社会力量

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四)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除处理、处罚、处分外,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推荐访问:辽阳市 实施意见 推进 【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本文标题:【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gongcha777.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119458.html

版权声明:
1.文驰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财政意见】辽阳市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关于文驰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Copyright © 2016-2024 文驰范文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文驰范文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苏ICP备16063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