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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6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10-08 08:00:09 | 浏览次数: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6篇,供大家参考。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6篇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

关于司法考试问题的改革的风向问题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任职条件的修改。现行的四大法职业法对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我们逐一研究:

担任法官的条件: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担任检察官的条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

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 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 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担任律师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从以上法律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要求来看,都比较宽松,未来的司法考试将会突出“高精尖”的人才选拨模式,更多的控制应在学历要求和考试形式的限制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了现行的报考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根据201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检察官,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也要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官、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法官、检察官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从关于《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来看:预计在2016年前后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任职条件时会提高任职年龄、增补任职选任等问题。

为了打造高精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改革司法考试模式,选拨更加优秀的法律人才,能够正当程序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转变转换。

首先,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的任职条件,自2016年开始,新招录的法官或检察官应当具备的素质要求,应当更加严格,是精英之精英,至于原在岗的法官或检察官按照原来的法律法规执行,但经过一定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劝退或辞退。

法官或检察官的条件

担任法官或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六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且从事法律实务2年以上。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申请律师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在国家司法部门指定的政法院校学习一年至两且取得国家统一考试的结业证书或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品行良好。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对于报考条件可以限制学历要求,经过10几年的司法考试,放宽学历地方也基本上满足了当地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自2016年起,专科学历不再允许报考,不再放宽学历和其他条件,非法律本科生需要在相关政法院校研修一至两年取得相关结业证书或者第二法学学士学位方可具备报考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在国家司法部门指定的政法院校学习一年至两且取得国家统一考试的结业证书或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五)品行良好。

司法考试模式

英美的法律职业一般是要求法学教育背景、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执业经验三个要素,检察官作为国家律师,在本质上与为一般社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样,二者处于同一水平线。只有经过长时期执业的律师才可能成为法官。法律职业一元化的特征在于共同的法律教育、法律职业之间的流动性和拥有案件执行权的法官处于法律职业的顶层。

2002年建立并施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司法队伍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清醒看到,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采用的是闭卷考试,全部是书面考试考试的方式,前三卷全是选择题,第四卷是主观题。前三卷主要反映司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条款及内容的掌握程度,很难反映出从事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和判断能力。

那么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该如何进行呢?怎么体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呢?如何按照顶层设计推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角色转换呢?

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思想,司法考试可以分为“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为综合性考试,重点考查考生掌握的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凡通过第一次考试者,可以从事除法官、检察官、律师外的其他任何法律职业,以满足社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对法律的需求,可以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从事法务专员、公证员等。第二次考试技能素质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其目的是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

在本次司法改革中也提到法官和检察官是超越普通公务员的公务员,对于选拨优秀律师和具备法律职业证书的法律学者可以采取聘任制的方式或直接给予事业编制,无需在参加公务员考试,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正常离职或退休的规定在相关年限或限制地域外可以直接从事律师行业无需在进行一年的实习。

结合本次改革,教育部也可以研究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中,增加司法考试专修课程,即本科是法律相关专业毕业的,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后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则进行两年的司法考试专修,取得法学第二学位后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目前有政法大学等全国9个高校参加的西部法检计划就是采取这个模式。司法考试完全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未来我国的司法考试将趋同于国际上法律职业精英化路线,培养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的法律人才,全面提升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从业水平,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者 :龚俊峰

单位: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2

中国法院网讯(张先明)7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向社会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应邀出席发布会,全面介绍了“四五改革纲要”的总体思路、主要内容和推进措施。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

谈及“四五改革纲要”的制订起因时,贺小荣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纲要”,并报中央审批同意。

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贺小荣指出,“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在谋篇布局与内容设置上体现了四个重要特点:一是整体性。纲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司改意见“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兼顾了人民法院牵头和参加的各项任务。凡是人民法院牵头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详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门推进的改革任务,纲要表述较为原则,侧重协同推进。二是系统性。纲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在内容设置、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够相互呼应,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三是科学性。纲要内容主次分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作为重要抓手,将健全审判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做到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四是连续性。纲要立足中国国情,科学研判形势,在总结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果经验基础上,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确定了需要继续推进的项目和需要调整的内容。

二、主要内容

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

1.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也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审判一线。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贺小荣指出,为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主要改革措施有:一是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二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四是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五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

2.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四五改革纲要”就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作出了安排。

贺小荣表示,这一制度的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在管辖制度方面,通过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确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民商事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二是在法院管理方面,巩固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改革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三是在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四是在法院设置方面,推动在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3.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内部层层审批,办案权责不明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贺小荣指出,在完善审判责任制方面,主要措施有五项: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二是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三是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四是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五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贺小荣表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措施有五项:一是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二是对于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三是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变更、审限变更的审查报批制度。四是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五是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4.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

为强化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和引导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贺小荣表示,为了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四五改革纲要”主要制订了五项措施: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标准。二是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完善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三是健全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统一司法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四是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五是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立法机关的授权和监督下,有序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5.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贺小荣表示,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四五改革纲要”主要制订了四项措施:1.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

2.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

判流程节点信息。3.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4.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6.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为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学、职能明确、监督得力、运行有效的审级制度。

贺小荣表示,这一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进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将绝大多数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辅之以加强人民法庭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职能。二是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完善提级管辖制度,明确一审案件管辖权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提级审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指导类案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压缩个案请示空间。三是改革法院考评机制,废止没有实际效果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违反司法规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四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职能的机构设置模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将本院作出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判例的机制,充分发挥其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

7.健全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立足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就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事务保障机制推出了一系列有力举措:一是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二是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没收的财物,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等,统一上缴省级国库。三是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置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机制,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四是深化司法统计改革,以“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为指导,建立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

8.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

贺小荣指出,“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诉访分离、终结有序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措施有四项。一是完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诉访分离的标准、范围和程序。二是建立就地接访督导机制,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律师为主体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机制,增强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合力。四是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实施细则,切实发挥司法救助在帮扶群众、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三、落实和推进

贺小荣透露,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落实和推进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担任组长,负责研究确定改革要点、审议改革方案、听取进度汇报、讨论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四五改革纲要”的组织协调、实施推进、试点管理、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并及时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请示重要事项。

贺小荣表示,“四五改革纲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科学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3

申论热词:司法改革

广东法院系统当前正推行一系列“去行政化”改革,颇受舆论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表示,司法不公的原因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司法腐败。而“司法行政化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因素之一”。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权属、运转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司法、运作司法,将不可避免地给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和程序性等,都带来伤害。

应当说,司法高层曾对“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给予了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明确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此,在这个以及后一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均不乏“司法去行政化”的具体举措出台。这10年的司法改革,大致可以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去大众化”来概括。客观评价,司法机关在“去行政化”上虽然作出过颇多努力,但进展始终不大。个中原因或就在于,这并不是最高法院一家所能决定的改革。比如,若取消法官们的行政职级,他们拿什么去套工资与福利?一个简单的方案是,按司法职业的特点另立司法职级。而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谁认可你这一套?

不仅司法官员的去行政化步履维艰,司法活动的去行政化同样阻碍重重。法院内部的“个案请示”被认为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典型表征。“法院改革二五纲要”曾明确要求应“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但到了“法院改革三五纲要”,又变成了“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用“规范”来替代了 “取消”,无疑是认同了行政化的“个案请示”,而在事实上将司法固有的审级制度给人为架空了。

这种改革的反复无疑在向我们传递出司法去行政化任重道远的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法院系统所坚持的去行政化实践,显得更加不易。当务之急,是如何将这些可贵的改革经验向全省,乃至向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这仍然需要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也不仅在于当下的司法公信堪忧。还因为中国是在司法权威尚未确立的基础上,就遭遇到了一个自媒体时代。司法的信息垄断、知识垄断和权力垄断被迅速打破,普通民众也拥有了更多、更便捷评议司法的舆论平台。司法一方面必须要面向民众,另一方面,又必须尽快回到司法的原点,回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上来。司法去行政化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最难的那部分。由此破局,当为可行的选择。期盼“法院改革四五纲要”能够正视和吸纳广东法院系统在去行政化上的诸多经验,切实推动司法体制变革的到来。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4

司法改革,2012往深处走

【核心提示】 2008年,在上一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再次提出60项改革任务。4年过去了,司法改革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给一线执法者带来了哪些新挑战?2012年如何进一步深化?代表、委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经过4年不懈努力,60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4年间,司法改革一直是两会热点,本报近3年来的两会热点问题网络调查显示,司法透明度、规范执法、司法公正等话题广受关注。

2012年,司法改革如何进一步深化?代表、委员们认为,司法改革的推进给一线执法者带来工作的压力和能力的挑战。司法改革重在落实,一线执法者应为之努力。

关键词 司法公开

把执法者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

不知道是否受理,不知道为什么不受理,不知道不受理该怎么办,对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也不清楚……以往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对受案情况是‚一问几不知‛,群众反映强烈。在2010年本报的两会热点网调中,‚你认为司法公正表现在哪些方面?‛60%投给了‚司法工作透明度‛这一选项。

2010年,最高法在全国确定了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1

在河南,全省三级人民法院均建立网站,开设‚网评法院‛专栏,截至1月31日,共网络直播案件157757件,回复、办结网民诉求22200余条。

在北京,法院系统建立了案件庭审直播为主要内容的互联网站——北京法院直播网。目前,全市23家法院全部具备庭审网络直播能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代表说:‚这一轮司法改革推进的60个项目中,最高法牵头12项,其中‘完善司法公开、公开听证、舆论监督’是各方公认的重要一项。‛

去年,宋鱼水所在法院的杨德嘉法官成功办理了一起网上销售侵犯某知名男装品牌商标权案,该案的裁判文书被很多法官借阅学习。

宋鱼水说:‚这说明司法公开后,大家都对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满紧迫感。司法公开历练了基层法官。‛

代表、委员指出,司法公开透明,将一线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的作为与不作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无疑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压力。但这种压力也是工作进步的动力。2012年,应当继续把司法公开往前推进。

关键词 制度规范

牢记执法对象的权利,牢记执法者自己的义务

在福建泉州,覆盖全警种的235个岗位及职责标准、任务和工作流程被确定下来,一目了然。一些代表、委员表示,通过深

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2011年,公安部陆续出台12万字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140余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为广大民警规范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丽涛代表分析,对执法一线民警而言,执法不规范多由少数民警法律素质欠缺造成,加大法律知识、执法技能、信息化能力的培训十分迫切。她还建议,加强对一线民警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通过网络监控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茂荫代表表示,一线干警应尽快熟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规范执法流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牢记执法对象的权利,牢记执法者自己的义务‛。关键词 加大制约

以权力制约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2012年本报两会热点网调中,‚司法公正‛话题引来1.3万网友关注,留言中,如何实现权力制约屡被提及。

法庭量刑过程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亮点。在这项改革中,公诉人可就量刑问题,提出刑罚的种类、幅度、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委员说:‚此项改革推行以来,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发回改判率大幅下降,当庭

认罪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和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为完善诉讼监督范围,2011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制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行为加大监督。

河北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表示,司改对一线检察官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仅‚引入量刑建议‛和‚加大监督公安违法立案‛两项改革,就要求检察官诉讼监督、临场应变、刑事政策适用各项能力过硬。

‚以量刑建议改革为例。改革前,公诉人只需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进行正确的法律评价;改革后,公诉人要审查案件的定罪部分,还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更要对量刑部分的证据和影响量刑的情节准确把握。‛贾春梅说,监督质量的提高,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 执法为民

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

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的改革,一项接着一项。

本次两会上,‚一线执法者身上该如何体现司法为民?‛、‚执法者、司法者需要什么样的素质来实现司法为民?‛等问题,更是被代表、委员关注。

林茂荫认为,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行使权力的范围要有法的授权,权力行使过程要有法的程序,作出任何处理决定要有法的依据。‚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是最好的社会和谐‛。

执法为民是执法者应有的职业道德、执法素养。很多代表、委员呼吁,2012年,应加强对一线执法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让司法工作者拥有群众立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一线执法者应始终站在正义一边,就是司法为民的最生动体现。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5

2013司法改革,路在何方

发布:2013-03-27 08:57:03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 本社见习记者 王 涵浏览:294710次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编者按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3月10日,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切实推进司法改革。完成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12项,完成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113项。

尽管成就有目共睹,但司法改革,仍然任重道远。2013年的司法改革,重点在哪儿、突破点在哪里?本社记者特地采访了众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以期他们对2013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自己的期望与建议,同时也为正在改革路上的司法体制助力。

姜明安:劳教制度应司法化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已经明确,今年进行劳教制度改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预计,随着近期有可能出台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将标志着劳教制度的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姜明安说:“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究竟应如何设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均有不同意见,尚未完全形成共识。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我倾向于第三种方案而不同意第一、二种方案。”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改革、重构,可以从劳教的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劳教决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姜明安建议,要建立合理的机制,把劳教的适用范围缩小。劳教的主要功能是矫治、改造,当然也有维护秩序功能,但是应该作为第二位的附属功能。劳教的对象要分清,不能给一些领导找到把人送去劳教的借口。最重要的是应该明确劳教制度应该向司法或准司法方向发展的道路,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判,劳教的决定程序应该由法院公开审理,要保证媒体可以采访监督,被劳教者有辩驳的权利。

姜明安说:“我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全面改造重构,而不是简单地通过一个新制度取代劳教制度,当然未来是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矫治法》的,但所有这一切改革的核心还是应该使劳教制度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陈卫东:司法权力应被监督

除了劳教制度改革外,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的突破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应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对司法权力运行进行监督。从外部说,应该完善监督机制,杜绝领导“写条子”干预司法的现象;从内部说,司法机关应该完善自我监督机制。

陈卫东认为,在司法系统的内部管理机制中,要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决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各级法院内部党委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委对下级法院党委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优化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配置,充分发挥基层和中级法院就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强化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

另外,陈卫东建议,从长远来看,针对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时期官员腐

败现象突出的情况,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提升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应该成立专门的反腐败侦查机关,即反腐败侦查局来侦查检察机关目前负责的自侦类案件。反腐败侦查机关可以在纪委、监察和检察院反贪部门的基础上组建,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来替代实践中的“双规”措施,以提高反腐败侦查的法治化水平。侦查终结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批捕和起诉,以形成权力的制约。

针对饱受社会关注的、未决羁押场所的管理归属问题,陈卫东认为,应该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管理的中立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虽然,当前公安部门已经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强化了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大了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障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日常待遇,并以开放的姿态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在长远的管理功能上来看,还是由一个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更为有利。

张卫平: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进一步改革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鉴定意见的公信力问题一直饱受社会关注。近几年,由于一系列鉴定意见争议案件,使得鉴定意见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并期望的改革热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对此颇有研究。

民事诉讼中,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运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种类和证据方法进行证明外,对双方之间争议的事实问题的证明,往往还需要诉讼外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通过分析、鉴别、判断对该事实问题作出专业性意见,这种结论就是鉴定意见。

虽然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完善了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将鉴定结论概念改为鉴定意见,并明确了鉴定人为鉴定意见负责并出庭等一系列问题。

但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从民事诉讼中鉴定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如果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那还是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从而影响裁判的权威性。张卫平介绍,虽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中明确要求对鉴定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但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审判人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要解决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完善证据制度,还需要从立法上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

张卫平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内容应该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应将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纳入国家管理的范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并公布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有利于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贾宇:司法公信可以重塑中国

如果说,上述几位学者均是就自己的研究领域切脉中国司法改革,那么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则跳出自己的研究领域,建言司改突破点。

贾宇认为,当今中国之治理,除了法治别无他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在于宪法、法律在国家社会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公信力。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对于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有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建立司法公信力当是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

贾宇进一步阐述,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诚信。官场不诚信,一表现为不依法行政,二表现为以权谋私。有了司法权威与公信,“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和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就会产生威力,官员用权就不能不有所顾忌。

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商务诚信;建立司法公信,才能保障社会诚信。

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是否打算真的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司法人员中有人腐败,我们就冠名叫“司法腐败”,把那些兢兢业业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都

笼罩在这顶大帽子的阴影下,而政府官员中的腐败现象并不比司法机关少。还有,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访取得领导人的批示来改变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这在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十八大报告中,在全面论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后,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并且对建立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提出了要求。可以说,十八大报告揭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要建设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当务之急是要建设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才能保障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的建设。

基层法官:多元机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使信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副庭长刘黎谈及2013年司法改革突破点时认为,应重新定位信访功能,畅通法定救济渠道,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引导百姓理性维权,自觉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改革信访考核制度,切实减少行政干预。

刘黎认为,在2013年的法院工作中应该加大公开处理案件的力度,利用好舆论监督的力量,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公开宣判,通过全程透明的审理过程,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

另外,配备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她认为,接访信访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许多信访事件本身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缺乏专业审判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信访法官仅仅根据来访者的一面之词所作出的处理和答复往往会产生偏颇,造成上访者的不满和继续上访。所以,应该选调一些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在法院工作一定年限的审判人员担任接待信访的工作人员。刘黎介绍,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政治稳定。除了法院要自身更新观念,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外,还需要各级人大、政府、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与法院形成合力,一同解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刘黎认为,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应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经常化、正常化、规范化,使上诉和申诉、上访数量日益下降,真正做到输赢皆服,案结事了。

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篇6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将统一管理

据新华社6月15日电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一些改革方案。日前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对改革重点内容解读。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介绍,此次《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7个重大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改革框架意见》还提出将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都将有机会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此次改革试点还有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姜伟介绍,《改革框架意见》还明确了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保证各级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

《改革框架意见》对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也提出了要求。要重点解决量大面广的基层一线人民警察任务重、职级低、待遇差的问题。

此次改革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释疑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举措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在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试点地方可探索延迟优秀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下一步还将考虑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

如何选任法官、检察官

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遴选委员会的组成,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

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人财物统一管理举措

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据新华社6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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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23年司法改革工作报告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工作亮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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