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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06-20 11:00:0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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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全文完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3篇

第1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挪用公款公犯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
多次挪用公款;
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贪污罪量刑标准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 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即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有关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无故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工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绑架或者威胁之类的手段。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

第2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

我国十五年来 刑事立法的回忆与前瞻

【原文出处】法学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501

【原刊页号】004-007

【分 类 号】D41

【分 类 名】法学

【复印期号】199504

【作 者】高铭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15年了。实践证明,它是一部爱护人民、惩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好刑法。然而,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依旧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1981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1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解决了当前急需的许多问题,弥补了刑法典中的某些缺陷,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通过零散修补的方式并不能从全然上解决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因此,立法工作机关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是依照司法实际的需要,接着出台一些单行刑事法律;
二是着手进行全面修改刑法的工作,这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打算,可望在不久的今后进入立法程序。下面我对十五年来刑法的修改补充情况作一简要的回忆,并就全面修改刑法的问题谈些个人意见。
      一、1981年以来刑法的修改补充概况
    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1个单行刑事法律,有的叫“条例”,有的叫“决定”,有的叫“补充规定”,按照时刻顺序,它们是: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1年6月10日《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关于严惩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9月5日《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28日《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1年9月4日《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9月6日《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7月2日《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4年3月5日《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5日《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立有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十几个方面;

    1.在空间效力上,除了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爱护原则外,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
    2.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不单行刑事法律采取了与刑法第9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
    3.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比如,走私罪,贿赂罪,某些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偷税罪,假冒商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4.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在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中,对犯罪的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且还有其他情节严峻的主犯。
    5.在刑罚种类上,除了刑法规定的九个刑种外,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附加剥夺军衔。
    6.在量刑制度上,除了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外,对个不情节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许多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增加了个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7.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牵连犯、汲取犯处理的可能;
但对有的牵连犯罪情况仍不规定数罪并罚,而坚持按其中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同时规定适用轻罪的附加刑——罚金。
    8.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
    9.在分则罪名上,刑法原来只有110多个罪名,现在通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差不多增加到190多个罪名。
    10.在罪状(即犯罪构成)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
有的还分不情节、数额档次,使法定刑更加相适应,便于司法掌握。
    11.在法定刑上,提高了许多罪的法定刑,其中有的罪增设了死刑。刑法原来可处死刑的罪名是28个,现在增加了32个,共有60个可处死刑的罪名。
    12.在罚金适用上,对某些罪,开始规定罚金的数额。如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下,偷税数额五倍以下,抗缴税款五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等。
    13.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
    从上述补充和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一直是抓得专门紧的,成绩也是专门大的,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有力的。然而,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这么多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零乱,不便于掌握;
而且有的单行刑事法律出台以后,刑法原有条文规定究竟是废除了依旧没有废除也不明确(如第155条贪污条文,实际废除了;
第141条拐卖人口罪仍然存在),以致司法文书中对有的罪,既引用刑法条文,又引用单行刑事法律相应条文(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罪等等),专门不规范。再讲,由于单行刑事法律一个一个地补充,彼此缺乏照顾,在法定刑上显得有些失衡。特不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宏观调控,需要加快经济立法,同时也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对这些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而不是通过几个单行法律修修补补能够解决的。因此,不管是司法实际部门,依旧刑法学界,比较一致的呼声是要求全面修改刑法,也确实是要通过全面修改,制订出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在,立法工作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工作。
      二、关于全面修改刑法问题
    全面修改刑法是宽敞刑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全国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因此,也有个不同志担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正处于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有许多问题还看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行划。在这种情况下,全面修改刑法,可能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了,有些规定又得修改。认为现在全面修改刑法时机不成熟。这种看法,也不是一点没有道理。但我总的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目前全面修改刑法的时机差不多成熟,全面修改刑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存在许多有利条件:
    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差不多路线、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全面修改刑法指明了方向。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的修改列入工作打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门多预备工作。1988年至1989年差不多有了一个初步的修改方案,并结合修改工作,收集、整理了许多有关外国资料。现在,又在组织小班子,把刑法分则条文包括原有条文、补充的条文加以汇合整理,对刑法总则条文也在进行修改研究。这就为全面修改刑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刑法及其修改补充的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差不多过不同时刻、不同程度的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的问题以及它的症结所在,差不多有了较为充分的表露,加之“两高”为全面修改刑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作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第四,政法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刑法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进行了多年认确实研究,发表和出版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
    所有这些,差不多上全面修改刑法的有利条件。只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修改刑法的工作将要大踏步地前进,一部新的刑法的出台是可不能专门久的。
    关于全面修改刑法中要解决哪些要紧问题,这是一个见仁见智、有待各方探讨的问题。那个地点我仅就个人考虑到的、自认为比较重要的几个宏观问题,提出些展望性的看法。
      (一)关于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现行刑法总则分为五章,即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在第二、三、四章之下又各分若干节。现在看来,那个体系结构要作适当调整,内容上要有所补充。我认为,总则似可分设七章:
    第一章 刑法的依照、任务和原则。既规定刑法的制定依照和任务,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的一项最差不多的原则,凡是法治国家,无不采纳此项原则。我国现在也强调依法治国,因此在刑法上应当规定一条:“关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1979年刑法规定类推制度,在当时情况下是能够理解的,十几年来的经验证明,适用类推的案件极少,而且大差不多上小案,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应当废除,如此在国际上也比较主动。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包括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溯及力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及刑法及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有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犯罪的预备、末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法人犯罪等。
    第四章 正当行为。要紧即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五章 刑罚。差不多上维持现行的各个刑种,但剥夺政治权利一节可改为剥夺权利,其中有的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剥夺其他权利,如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
    第六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的原则;
自首、坦白与立功;
累犯与再犯;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七章 刑法用语。即对某些用语进行界定。
    从上述体系看,刑法总则差不多上是属于小改,因为现行刑法总则是比较好的,实践中并没有遇到专门大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稍加修改补充即可。
      (二)关于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现行刑法分则分为八个罪章,即反革命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
渎职罪。此外,军人违反职责罪单有一个条例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进展,也日益暴露出那个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要紧是有的类不犯罪同类客体太粗,不利于反映不同犯罪的本来面貌,有的罪章包括的罪种有些杂乱,阻碍刑事立法明确性原则的贯彻。最近几年来,大量的修改补充是集中在刑法分则的专门多具体罪上,加之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规定为犯罪,因此,上述分则体系可能不能不作较大的调整,有的名称也要作适当改动。我的意见要紧是:

    1.反革命罪一章宜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要紧理由是:(1)反革命罪差不多上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使用这一罪名不太符合法律的规范化要求,而且也容易给人提供借口: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反革命罪犯也确实是政治犯。依照“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我们就专门难惩处那些逃到国外去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罪犯。因此,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有利于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如此也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2)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体罪如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相关罪名的区不仅在于有无反革命目的,而认定有无反革命目的,难度较大,将这些罪并入一般刑事犯罪类不之中,并不阻碍对这些犯罪应有的惩处。(3)从国外立法进展情况来看,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刚刚胜利之初虽也规定有反革命罪,但从五十年代以后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反国家罪等,此项经验值得借鉴。 
    2.增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专章。现行刑法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合为一章,实际上是平列了两个同类客体,未必协调;
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现时期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也应当突出对公民民主权利的爱护。
    3.增设妨害司法罪专章。现行刑法把一些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分散规定于不同罪章中,这不符合我国刑法依照犯罪同类客体对犯罪作科学分类的立法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对司法活动的有力爱护。我认为,应把现行刑法中属于这方面的犯罪加以集中,同时依照需要再增设若干罪名,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暴力阻止证人作证罪,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如此不但有助于对犯罪作更加科学的分类,而且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国家司法机关活动和执法秩序的专门爱护,符合大力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
    4.增设有关违反劳动爱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专章,这几年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劳动爱护的法规,其中的《劳动法》差不多出台;
此外,还颁布施行了诸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重要法律。上述这些法律,对有关违反劳动爱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的某些犯罪都分不作了规定。将这些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辑为专章,是必要和重要的。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应该是修订的重点之重点。这一章内容专门多,这几年进展的情况也专门快,能够考虑划小同类客体,增分为数章,如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金融罪,妨害公司、企业治理罪,妨害公平竞争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税收罪,危害环境和自然资源罪等等。如此有利于理顺关系,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一步加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服务。
    6.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有必要把贪污贿赂犯罪单列一章。现行刑法把贪污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而把贿赂罪置于渎职罪中,有其合理的一面;
然而,二者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差不多上腐败的重要表现,而且确定罪与非罪、罪的轻重,都离不开犯罪对象的数额计算,因此,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二者同时予以规范。考虑到已有的执法经验,此类犯罪宜作较细致的规定,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故以列为专章更为有利。
    7.关于毒品方面的犯罪,因事关国民健康、民族体质,而且记取鸦片战争的历史教训,理应加强打击,从严惩治;
加之这类犯罪往往是跨国性的,也是国际刑法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列为专章,以唤起人们的注意,提高斗争意识,也是完全必要的。
    上述意见,假如是合理可行的,那么,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不止是现行的八类犯罪,而是十几类甚至二十几类犯罪了。因此,如何做到对形形色色犯罪的科学分类,既保持严整的体系,又便于司法工作实际操作,便于宽敞公民的知法守法、学习运用,是需要深入研究、反复对比分析的。这需要通过多次的探讨、论证,然后才能作出决策。
    此外,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否纳入以后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刑法学界研讨中曾有过三种意见:一是主张纳入;
二是主张单独制定军事刑法;
三是主张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后删去“暂行”二字,仍保持条例的形式。我个人认为,该条例“暂行”时刻已近十三年,修改补充势在必行;
但从长远看,为了保持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和作用的权威性,似以纳入刑法典分则体系作为专章为宜。条例原包含的个不总则性条款,如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以及战时缓刑制度,可并入刑法典总则有关部分。对军内不适用管制刑的问题也可在总则中加以特不规定。如此立法,简便易行,比单搞一部军事刑法或仍保持条例分立状态,似更可取。
      (三)关于刑法典立法技术完善问题
    立法技术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进而关系到实践中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因而不可忽视。尤其是作为刑事立法体系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刑法典,其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自身,而且还阻碍到其他刑法规范的创制和完善,因而更应引起注意。我国现行刑法典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这表现在某些分则条文不是一条一罪,而是一条数罪;
某些条文罪状的规定过于简单,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描述;
许多法定刑幅度过大,加之情节档次抽象,遂使轻重宽严难以掌握;
如此等等。这些都不利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真正贯彻。为此,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较大的改进。
    我认为,刑法典不管在条文结构依旧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应用。
    首先,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使人一目了然,这是一项进步的立法技术,已为专门多国家刑法典所采纳。采纳这项立法技术,有助于促进立法的成熟、规范和科学,也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条文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特不是分则条文,标题也确实是罪名,这对统一司法极其有利。
    其次,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某些常见多发而且情况复杂的犯罪,还应注意运用设立一般构成与加重构成或减轻构成的立法技术,区分犯罪的不同情况和危害程度,规定轻重不同而互相衔接的几个法定刑档次,便于“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纳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纳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力戒笼统、模糊,力求明确、具体。对某些经济犯罪条文,也可适当采纳空白罪状的方式,利用经济法律、法规对现实生活反应敏捷、应变性强的优点,使刑法条文既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现实进展变化的要求。
    第四,要注意各种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重罪、轻罪在法定刑上应有显著差不;
危害性相近的犯罪在法定刑上也应大体接近。关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条文,专门法条的刑罚应重于一般法条,至少也不能轻于一般法条。
    最后,要总结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用语和表述笼统、模糊、不严谨的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予以纠正,使修改后的刑法典,不仅内容科学新颖,体系结构合理,而且文字表述明确、具体、严谨,从而给我国人民和司法机关提供一部具有高度政治性、科学性、便于操作遵行的法律武器和行为规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卢勤忠)

第3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

第一单元 第一课
教学内容:
1.歌曲:《渴望春天》。2.创编:为歌曲配打击乐伴奏。3.配乐散文:《春》。
教学准备:钢琴、录音机、磁带、VCD、打击乐、铃鼓、三角铁、响板、沙锤等。
教学目标:
1.学会歌曲《渴望春天》,并在反复地练唱中体会6/8拍子活泼欢快的特点。
2.通过对散文《春》的配乐朗诵,使学生感受音乐与文学的密切关系,审美内涵。
3.鼓励学生大胆地参与音乐实践活动。
教学过程:
1.教师要充分注意“教学导入”环节的重要性,精心设计。如:(1)可以通过教科书上的彩色画面启发学生的想象力,用语言描述春天的景色;
(2)可用优美的旋律导入;
(3)可用简短的诗句导人;
(4)可用录像资料(风光片,春景图,配乐散文)导入。要求学生共同参与。
2.请学生朗诵散文诗《春》,并选择适当的乐曲做背景音乐,有感情地表演。
教师也可以发动学生自主找一些抒情音乐的录音并请大家边听边讨论,选择合适的乐曲作为背景音乐。
3.播放歌曲《渴望春天》。请学生仔细聆听,听后用语言描述歌曲所表达的情绪。
4.随录音轻声哼唱歌曲。其间,教师可以为学生范唱,也可以用钢琴伴唱,通过多种形式的练唱,使学生逐渐熟悉歌曲。
5.请学生从曲谱中找出相同的旋律片段。如:一、二乐句的开头:(插图)并打着拍子反复地唱一唱,加深印象。
6.请学生从曲谱中找出变化音。如(插图)在演唱中注意唱准音高及旋律对感情表达的作用。
7.再次播放歌曲《渴望春天》的录音。提示学生从以下几方面感受音乐:
①音乐的速度是什么样的?快,稍快,很快,极快。结合词、曲特点,谈一谈为什么用这样的速度来表达。
②歌曲演唱的力度是什么样的:很弱(pp)、弱(p)、中强(mf)、强(f)、很强(ff)。你认为歌曲应该用哪种力度表现最合适。
③应该用怎样的情感才能恰当地表达歌曲的情绪?
④你喜欢这首歌曲吗?为什么?谈谈对整首作品的感受。
8.在老师钢琴伴奏下,(或用录音带伴奏;
老师指挥)全体学生有感情地演唱歌曲《渴望春天》。演唱形式可采用领唱、齐唱。之后,也可由学生独唱或小组唱。
9.请学生选择打击乐器,为歌曲伴奏。伴奏型可由师生共同设计,更多的是鼓励学生自己设计,边唱边加入打击乐伴奏。
4.《春天奏鸣曲》
(1)作品是贝多芬所作10首小提琴奏鸣曲中的第五首,该曲因音乐绚丽甘美,明澈如水而得名。共四个乐章,可以选听其中的第一乐章,教师可以根据优美、抒情的旋律引导学生想象和联想。
(2)组织学生讨论:乐曲第一部分中,小提琴演奏和钢琴伴奏有什么特点?
(二)学吹竖笛《春游》
1.教师弹琴,学生轻声哼唱旋律,熟悉曲谱。
2.学生练习吹奏。学生相互帮助掌握技术难点。
3.引导学生找出乐曲中旋律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如:二、四句旋律完全相同,第三句变化;
结尾不同,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
4.为乐曲配打击乐伴奏,在有标记的地方敲击三角铁或其他打击乐器。
(三)创作与表演
1.请学生即兴为《春节序曲》(教材内容)的旋律配一段歌词,并试着唱一唱。分小组创编,然后为大家展示成果。
2.师生共同表演《春节序曲》音乐片段。形式:弹奏、舞蹈、扭秧歌、敲锣打鼓、演唱,教师要将全体学生调动起来,积极参与表演,表演形式由学生自主选择,也可教师、学生讨论安排角色。

第二单元 红旗飘飘
一、编写意图
  本单元承接七年级上册第二单元《祖国颂歌》的主题意义,旨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从音乐材料上看,有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有歌剧《江姐》选曲、有管弦乐、有通俗歌曲、有合唱歌曲。虽然主题相对集中,但音乐表演形式各异,如《绣红旗》为女生齐唱;
《红旗颂》为管弦乐合奏;
《红旗飘飘》为独唱;
《国旗颂》为合唱。从音乐与(一)欣赏
1.《新疆之春》
(1)启发学生用自己的语言描述作品表达的情绪,如:豪放、乐观、奔放、流畅、欢快、载歌载舞等。
(2)出示《新疆之春》的主题旋律片段(第一、二部分),引导学生对两个部分的主题片段进行分析。让学生带着问题听录音,如:各部分的演奏形式有什么不同?第一部分主题是钢琴伴奏,小提琴以装饰音、强音、跳弓等多种演奏形式出现,第二部分则是小提琴以双音演奏舞曲般的节奏和拨弦的形式演奏,让学生充分体会和感受小提琴丰富的表现力。
(3)通过欣赏《新疆之春》,使学生了解新疆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热情奔放的性格特征及他们的精神风貌。
2.《春节序曲》
(1)边听边感受这首乐曲的风格特点,如:热烈的、欢腾的、载歌载舞的等。学生小组讨论并谈感受。
(2)将不同部分的音乐主题用板书、投影、课件等方式呈现出来。请学生边听边对比音乐的不同特点,如:欢快的、抒情的、流畅的、赞美的等情绪特点,以及力度上的特点。
(3)学生自主地找一段主题旋律并为其划旋律线,感受旋律的表现特征。
3.《春晓》
使学生了解唐诗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春晓》这首诗构思精巧,令人回味无穷,加入黎英海的配曲,更使其意境深邃。教师要引导学生理解词曲结合歌曲的深刻内涵,并吟诵全诗。二、教学安排
本单元可以安排为2课时。第一课时为“唱歌”和“创编”两项内容,第二课时为“欣赏”、“音乐活动”。
学生从小学阶段就开始接触《国歌》,对《国歌》比较熟悉。本单元既帮助学生复习以前学习的《国歌》内容,同时对演唱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掌握弱起起唱、三连音等特性节奏,还要求学生“准确地背唱《国歌》”。《绣红旗》可以设计为歌表演的教学形式,学生可以分角色表演江姐和她的战友们在狱中庆祝新中国诞生的情景。《红旗飘飘》可让学生分组表演奥运会时的情景,可以是代表团人场式,或者是颁奖升旗等情节。欣赏《国旗颂》时可让学生结合乐谱注意倾听第二声部。结合观看开国大典时的历史盛况的录像,感受《红旗颂》的辉煌气势。
第二单元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第二单元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1.唱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音乐故事:国歌的故事。
3. 音乐欣赏:《绣红旗》。
教学目标:
1.通过准确而有感情地演唱和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体会国歌的情绪,理解国歌的来历,了解人民音乐家聂耳的生平及其代表作品。
2. 结合欣赏《绣红旗》创编歌表演。
教学过程:
(一)唱歌
1.学生随音乐《红旗颂》走进教室。
2.师生谈话:教师引导学生:看谁能唱出刚刚听到乐曲开头由小号演奏的曲调。
3. 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启发学生根据“国歌的故事”等资料,说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理解。
4.学唱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录音、影视或教师范唱)。
(2)教师指挥学生随录音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注意启发学生对演唱的效果进行评价。
(3)学生探究:歌曲速度、节奏、节拍、旋律等音乐表现要素的特点,并能运用音乐要素及表情术语描述歌曲所表达的情绪。
(4)引导学生随音响(录音、影视、伴奏等)听好前奏,准确地把握弱起起唱,唱准三连音,有表情地唱熟歌曲的曲谱和歌词。
(5)引导学生深入探究:如自由改变本歌的速度、节拍(如2/4变3/4)与节奏(如变弱起为强起;
改变三连音节奏),并与前面进行对比,体会音乐情绪及风格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6)引导学生随琴声或录音机唱乐谱(包括前奏)。边唱边划拍子,并三连音节奏。
(7)反馈与评价:学生采用竞赛的方式,看谁能很快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曲谱和歌词准确地背唱下来,师生共同评价。
(二)欣赏
1.观看歌剧《江姐》的录像片段,聆听女声齐唱《绣红旗》。
2.学生探讨《绣红旗》的演唱形式、表现的情节、表达的主题思想和音乐的基本情绪等。
3.创编歌表演动作:学生可通过个人或分小组,根据各自对歌曲《绣红旗》内容和情节的理解和想象,创编歌表演动作。设计符合故事情节、乐曲结构及音乐情绪的表演形式,以表达江姐和狱中战友绣红旗、迎解放的意境和坚定的信念。在表演的实践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对自己、他人和集体的伴奏作简单的评价,并在群体中参与相互交流二度创造的感受,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欣赏
1.管弦乐曲《红旗颂》。
2. 歌曲《红旗飘飘》。
3. 歌曲《国旗颂》。
教学目标:
1.感受器乐曲《红旗颂》的音乐情绪及演奏的形式。能边聆听乐曲《红旗颂》边看油画,边结合历史知识描述《开国大典》的盛况。
2.感受歌曲《红旗飘飘》《国旗颂》的音乐情绪及演唱形式;
能哼唱歌曲《红旗飘飘》中一句或几句曲调。能边聆听音乐,边即兴模仿中国健儿在奥运开幕式行进时的姿态。能描述自己面临不同场合升国旗时的联想与感受。
教学过程:
1.教师介绍《红旗颂》的作者及首演的背景,然后播放录音。
2. 学生聆听引子及第一部分主题。
3.教师引导学生从这段引子和主题中,听出乐曲分别用了哪些乐器来演奏?其中听出了什么熟悉的音调?(《国歌》音调)
4. 聆听第二部分(展开部)。听后,学生畅谈:从乐曲中听辨出节奏、音型有什么特点?这段乐曲在演奏的形式、乐曲的风格较第一段有何不同?
5. 聆听第三部分及尾声。
6.学生边聆听乐曲边观看油画《开国大典》,结合语文知识和历史知识,各自畅谈听后的感受和对乐曲的理解。描述《开国大典》时的盛况。
7.学生对以上的见解进行评价,教师参与评价活动,说出自己的理解。
8. 欣赏男声独唱歌曲《红旗飘飘》。
9.学生自由讨论《红旗飘飘》的音乐情绪、演唱形式以及表达的主题思想。
10.学生随录音边看歌谱边随之哼唱。
11.如果高音区有困难,教师可作移调处理。学生可畅谈对这首歌曲的感受,并说出对其中哪个乐句的印象最深。(可能会有不同答案,教师都应予以鼓励)
12.学生聆听音乐,即兴模仿中国健儿在奥运开幕式行进时的姿态。
13.欣赏歌曲《国旗颂》。引导学生讨论这首歌曲的音乐情绪、演唱形式,以及表达的主题思想。
14.引导学生进行想象,描述自己面临不同场合升国旗时的联想与感受.(参考课本的插图:天安门国庆节升国旗的群众集庆场面)。
15.反馈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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