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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12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2-11-18 16:42:02 | 浏览次数:

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12篇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七责仸追究对丌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迚一步完善丌良贷款责仸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仸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丌良贷1对二因丧人违法収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12篇,供大家参考。

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12篇

篇一: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七责仸追究对丌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迚一步完善丌良贷款责仸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仸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丌良贷1对二因丧人违法収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収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丌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叏信贷资金的收贷丌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丌良贷款要逐笔刊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仸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刈律的秱交司法机关追究刈亊责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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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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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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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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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

  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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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

  (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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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4、对于非“三违”贷款,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统一组织,制定清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清收。

  5、经过催收,落实担保抵押转贷后,贷款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调离(调整)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信用社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7、工作交接后,接任人员对贷款负有管理和清收责任,如交接后发现贷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联社追究原发放人责任。

  8、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包括个人和介绍的贷款),应按规定计扣贷款人的工资冲减职工贷款,月计扣工资不得少于月工资的30%,并抄列清单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9、对有贷款遗留问题的离退休人员,依照贷款责任终身制的原则,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考核,对1995年底以前遗留的贷款,每月扣发其10%的退休金;1996年起形成的不良贷款,每月扣发其50%的退休金;对扣发的退休金,年底按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返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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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八)不良贷款的复活1、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原则⑴信用社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

  款人的还款责任。⑵复活收回不良贷款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权

  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⑶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实事求是,制定和实施复活措施,要符

  合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等有关制度规定。⑷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制宜,对

  症下药,实行一笔一法,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2、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凡是借款人具有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能够收回、以及通

  过注入适量的资金能促使其启动运转,恢复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归还的贷款,均可作为复活不良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复活对象:

  ⑴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起诉能够收归不良贷款者。⑵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但其继承人能代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能予以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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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能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者。

  ⑷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欠贷款以及另有债务承担者。

  ⑸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等原因造成关停或生产不正常,通过促帮有望复活者。

  ⑹借款人具有易变现或转让、租赁、转包、拍卖的财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⑺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贷款,通过追究个人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者。

  3、复活不良贷款的措施⑴对那些经营亏损,但产品有销路,市场有潜力的企业,适当发放有限数量的贷款,促其改善管理,恢复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强还贷能力。⑵对那些转产无望或频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和出售等搞活后偿还贷款。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强化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全过程清理、落实和收回贷款。⑷对那些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要追究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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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一是由担保人清偿贷款;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承还。

  ⑸对那些赖债的企业或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依法起诉,凭借法律力量收回长期拖欠的贷款。对依法收回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可用于租赁和转包。

  ⑹对1985年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呆滞贷款,为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以启动,可报经销联社批准后实行先收本后收息的办法;对1990年底以前的贷款,贷户能积极主动归还,可报经联社审批后将加罚息挂帐;对1990年以后贷款,要落实债务,实行责任清收。

  4、对已经形成的“双呆贷款”,外部人员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三条呆帐贷款的核销(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的认定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局[1996]22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中规定的贷款呆账条件。(二)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集体决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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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定的呆账贷款必须按要求办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统一格式抄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报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按时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向国税部门申请核销。

  (五)信用社申报呆账贷款核销必须附申请呆账核销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申报呆账贷款总的户数、金额;呆账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六)对将不符合呆账条件的,如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等贷款申报核销行为的,联社将责成信用社查明原因,上报结果。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尽快收回,不收或者收不回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尚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的超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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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一)问责的目的和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通过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质询,寻找贷款管理的问题环节,解决责、权、利脱节的问题。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督促信用社正确履行职责,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严格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的原则。(二)问责内容主:一是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贷款管理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其效果;三是不良贷款年末控制目标;四是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具体是:

  1、新增不良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主要责任人。3、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5、对新增不良贷款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落实的责任人。6、预计贷款损失情况。7、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三)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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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新增不良贷款,由各社业务副主任、信贷会计收集相关信贷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主任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按月上报联社资产管理科。

  2、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各社(部)新增不良贷款产生上报材料的整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稽核科负责对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损失现场审计,并对信贷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赔偿责任的进行落实。

  4、人教科依据审计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及警告或警告以上等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

  6、对于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教小、属客观原因形成,预计在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

  7、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

  (四)联社根据造成贷款不良的原因、贷款损失程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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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过错等依据,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免除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放松管理、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

  2、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

  3、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4、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5、其他严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五)新增不良贷款清收处罚办法1、对3月底清查的新增不良贷款分配到各月,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联社坚持逐月下乡督查制度,4月底逐笔勾对,对于截止检查日仍未收回的逾期贷款,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务必收清(新发放贷款不准以贷还贷,非质押贷款因特殊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期限)。2、对于首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收回的不再处理;未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合计额进行处罚,即逾期贷款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5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5‰处罚;10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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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贷款金额的4‰处罚;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3‰处罚;30万元以上(含30元)的按贷款额的2‰处罚。在处罚的同时第二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3、对于首次进行处罚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返还本人罚款的50%,若仍未收回,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二次处罚,并第三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4、对于已经处罚两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以前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仍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三次处罚,并第四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5、对于已经处罚三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不再进行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于农户逾期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下、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每月计罚一次,直至贷款收清为止,此间不再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全部收回的,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对于形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农户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下岗清收,下岗不下工,坚持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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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参与每月考核,但没有信贷发放权、审批权和介绍权。专职清收期间,每月仍按逾期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直至收清为止,全部收清的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前老贷款今年完善合同文本形成逾期的,且完善合同文本前后责任人不变的,新借据中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1‰、乡镇企业贷款按0.5‰的比例逐月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完善合同文本前后非同一责任人的,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0.8‰、乡镇企业贷款按0.3‰的比例逐月对完善合同文本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

  三票据贴现的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管理票据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

  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为条件,经过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给收款人使用的行为。

  (一)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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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期限:从贴现人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

  (四)贴现金额:要求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并且符合《商业汇票办法》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1、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其时间不能超过半年;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书写是否规范;3、出票人签章及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及印章的行号是否一致;4、出票人与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是否填写清楚规范;5、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种形式上的连续,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同时汇票背书的印章必须清晰。(六)票据的鉴别:是指通过鉴别仪器识别汇票的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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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商品正式交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3、经银行查询后收到的书面电复。(八)计算贴现的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3天查询在途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期限*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九)填写“承兑汇票申请书”两份及“行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将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加盖申请贴现单位印章,并由银行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十)将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贴现申请书”一份(另一份资产管理科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电复一并交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帐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连同汇票实行专夹保管,再贴现时交人行。四抵债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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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抵贷资产定义: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八条抵贷资产的选择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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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第九条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

  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

  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税金的,信用社:仍有权追索债权。原协议对收回的实物归借方所有的,处理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不成的,信用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律裁决。

  (二)对经法院裁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资抵贷将所有的资产划归信用社所有,在实物变现前,信用社同样不能视为这部分贷款已经收回。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停息。实物变现后,不足偿还以资抵贷的本金部分(其损失的差额),可按呆帐贷款进行处理,由信用社出据,联社认定,按呆帐核销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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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抵贷资产的审批。为了确保实物收贷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信用社发生以物还贷前,应首先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逐级咨询或审批。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作价要合情合理,一般不准高于市场价格,具体有三种作价方式:

  (一)由法律部门裁决的价格;(二)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抵贷资产的管理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理变现之前,应认真登记,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信用社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对实物对象的要求,并审查实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实物不予接收。收回的抵贷资产经信用社确认后,由保管人员在“抵贷资产登记簿”上逐笔地进行登记。(二)信用社保管人员收到抵贷资产后,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抵贷资产登记簿”的同时,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其中第一联留存作为登记簿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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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人员作为实物已入库的凭证,第三联转交会计人员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收到实物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第三联后,应按借贷双方协商的价格或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自制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分户帐,同时填制转帐凭证,按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借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暂不销借据,但必须在借据的右上角上注明划转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以便帐据核对。只将该笔贷款应偿还的本金从原贷款科目中划转到“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里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表内科目按偿还本金进行划转: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表外科目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登记:借:106抵押及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四)信用社主任、信贷、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封存、保管情况,确保帐簿、帐实相符。在抵贷资产保管过程中出现实物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经赔偿后对多余损失和非过失造成的损失,按核销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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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抵贷资产的处理信用社收回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变现计划。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可采取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时要经信用社领导班子或全体职工共同研究,联社严格审查把关后方可处理。信用社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四)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信用社记营业外收入或退回贷户。具体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抵贷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资产划归信用社的,则该资产已属信用社所有,所余金额可计入营业外收入。2、抵贷资产未经法院裁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按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办理。(五)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执行先偿还本金,后收利息的原则,利息有多少收多少,无利息可收的不再计算利息收入,对不足偿还本金的损失差额,按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经借贷双方协商,以资抵贷的资产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及税金和有关费用的,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将其实际变现超过的差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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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给贷户或其它应付款里暂时挂帐。在未变现前,不能将超过应偿还的部分退回给贷户。

  信用社所收抵贷资产,不得私自留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贷:2651应交科金—**税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同时结平表外科目: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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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五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销贷款的帐务管理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一)信用社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所谓的“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建立台帐送区联社并将其汇总后报市办事处备案。(二)信用社会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三)会计部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贷户名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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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销日、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批准核销人,核销后的清收情况。

  (四)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借据,信用社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五)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信用社要定期监测按月在《表外科目表》中如实反映,确保其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清收(一)信用社要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清单;呆账贷款核销申请表;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一、信用社债权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原因,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保存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二、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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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台账,定期催收,落实债务。

  (三)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用社成立以社主任为组长,信贷人员为成员的旧贷清收小组,加强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力度。

  2、针对每一张借据,认真检查贷款的时效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

  3、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借机悬空信用社债权。

  4、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清收,针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信用社要通过起诉,依法清收,起到“突破一家,震动一方,辐射一片”的效果。

  5、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本息,减少损失。

  (四)实行分点包片清收,明确清收责任,信贷员对各自包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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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内的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有责任清收。(五)依靠党政协调,实施有效清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中国家

  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要抄出清单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清楚,以取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协调清收。第五章贷款呆帐的责任追究

  (六)要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因违反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让信用社主张债权受损的,联社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七)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奖励机制收回已核销贷款按《汤阴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提高20%提取手续费,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发放给清收责任人。六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所置换的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债权属于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信用社应确定每一笔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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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在贷款管理中应对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同样的管理。制定清收计划,对因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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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合作社筹资风险及控制

  张月明;吴少平【摘要】为了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短缺瓶颈,许多地方放宽了合作社筹资条件和限制,筹资渠道在逐渐增多,筹资风险也在增大。筹资风险是合作社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之一,筹资风险不可能被消灭或避免,但合作社如果能够强化风险意识,从自身出发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年(卷),期】2012(000)011【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筹资风险;资金短缺;筹资渠道;财务风险;风险意识【作者】张月明;吴少平【作者单位】江西永新县;江西永新县【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1.4

  为了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短缺瓶颈,许多地方放宽了合作社筹资条件和限制,筹资渠道在逐渐增多,筹资风险也在增大。筹资风险是合作社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之一,筹资风险不可能被消灭或避免,但合作社如果能够强化风险意识,从自身出发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对筹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一、筹资风险形成的内因(一)举债不当1.合作社负债规模大。合作社借入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效用越大,伴随其产生的财务风险也就越大。合理地利用负债筹资,对于合作社降低综合资金成本、获取财务杠杆效用和降低财务风险是非常关键的。2.负债期限结构不当。一方面是指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安排,另一方面是指取得资金和偿还负债的时间安排。如果负债期限结构安排不合理,例如应筹集长期资金却采用了短期借款,或者应筹集短期资金却采用了长期借款,则会增加合作社的筹资风险。3.负债的利息率高。在同样负债规模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合作社所负担的利息费用支出就越多,合作社破产风险也就越大。同时,负债的利息率对成员收益的变动幅度也有较大影响。4.信用交易策略不当。在现代社会中,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或企业之间广泛存在着商业信用。如果对往来企业或合作社资信评估不够全面而采取了信用期限较长的收款政策,就会使大批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催收措施,合作社就会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来进行再投资或偿还自己的到期债务,从而增加合作社的财务风险。.(二)筹资方式选择不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会有各自的优点与弊端,如果选择不恰当,就会增加合作社的额外费用,减少合作社的应得收益,影响合作社的资金周转从而形成财务风险。(三)筹资顺序安排不当债务融资必须置于股权融资之后,并注意保持间隔期。如果筹资顺序不当,也会加大合作社筹资风险,对合作社造成不利影响。

  二、筹资风险形成的外因(一)金融市场合作社负债经营受到金融市场的影响,如负债的利息率就取决于取得借款时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金融市场的波动,如利率、汇率的变动,会导致合作社出现筹资风险。(二)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其不同于筹资风险,但又影响筹资风险。当合作社采用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时,由于财务杠杆对合作社收益的扩张性作用,合作社收益的波动性会变大,所承担的风险将大于经营风险,其差额即为筹资风险。(三)预期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流动性负债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现金偿还,即使合作社的盈利状况良好,但其能否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还要看合作社预期的现金流入量是否足额、及时和资产流动性的强弱。现金流入量反映的是现实的偿债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反映的是潜在的偿债能力。如果合作社投资决策失误或信用政策过宽,不能足额、及时地实现预期的现金流入量以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就会面临财务危机。三、筹资风险控制(一)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建立风险预测体系在日常财务活动中,合作社必须居安思危,树立风险观念,强化风险意识,研究利率、汇率走势,分析宏观财务环境的变化,合理安排筹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者,要在认真分析金融市场环境变化的前提下,结合合作社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合作社融资的多种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一套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二)合理安排筹资期限的组合方式合作社必须采取适当的筹资政策,即尽量用所有者权益和长期负债来满足合作社固

  定资产的需要,而流动资产的需要则通过短期负债来满足。这样,既避免了冒险型政策下的高风险压力,又避免了稳健型政策下的资金闲置和浪费。(三)先内后外的融资策略合作社如有资金需求应先考虑内部融资,然后才考虑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时,先考虑债务融资,然后才考虑股权融资。自有资金充足与否,体现了合作社盈利能力的强弱和获取现金能力的高低。自有资金越充足,合作社的财务基础越稳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四)优化资金结构并强化对财务杠杆的约束机制一个合作社如果只有权益资金而没有债务资金,虽然没有筹资风险,但总资金成本较高,收益不能最大化;如果债务资金过多,则合作社的总资金成本虽然可以降低、收益可以提高,但筹资风险却加大了。因此,合作社应在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优化资金结构。同时,合作社要强化财务杠杆的约束机制,自觉地调节资金结构中权益资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关系。在资产利润率上升时,调高负债比率,提高财务杠杆系数,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益;当资产利润率下降时,适时调低负债比率,以防范财务风险。(五)保持和提高资产流动性合作社的偿债能力直接取决于其债务总额及资产的流动性。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和生产特点来决定流动资产规模,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相对地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篇三: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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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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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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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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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

  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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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

  (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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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4、对于非“三违”贷款,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统一组织,制定清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清收。

  5、经过催收,落实担保抵押转贷后,贷款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调离(调整)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信用社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7、工作交接后,接任人员对贷款负有管理和清收责任,如交接后发现贷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联社追究原发放人责任。

  8、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包括个人和介绍的贷款),应按规定计扣贷款人的工资冲减职工贷款,月计扣工资不得少于月工资的30%,并抄列清单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9、对有贷款遗留问题的离退休人员,依照贷款责任终身制的原则,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考核,对1995年底以前遗留的贷款,每月扣发其10%的退休金;1996年起形成的不良贷款,每月扣发其50%的退休金;对扣发的退休金,年底按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返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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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八)不良贷款的复活1、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原则⑴信用社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

  款人的还款责任。⑵复活收回不良贷款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权

  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⑶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实事求是,制定和实施复活措施,要符

  合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等有关制度规定。⑷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制宜,对

  症下药,实行一笔一法,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2、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凡是借款人具有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能够收回、以及通

  过注入适量的资金能促使其启动运转,恢复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归还的贷款,均可作为复活不良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复活对象:

  ⑴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起诉能够收归不良贷款者。⑵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但其继承人能代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能予以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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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能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者。

  ⑷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欠贷款以及另有债务承担者。

  ⑸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等原因造成关停或生产不正常,通过促帮有望复活者。

  ⑹借款人具有易变现或转让、租赁、转包、拍卖的财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⑺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贷款,通过追究个人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者。

  3、复活不良贷款的措施⑴对那些经营亏损,但产品有销路,市场有潜力的企业,适当发放有限数量的贷款,促其改善管理,恢复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强还贷能力。⑵对那些转产无望或频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和出售等搞活后偿还贷款。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强化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全过程清理、落实和收回贷款。⑷对那些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要追究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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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一是由担保人清偿贷款;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承还。

  ⑸对那些赖债的企业或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依法起诉,凭借法律力量收回长期拖欠的贷款。对依法收回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可用于租赁和转包。

  ⑹对1985年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呆滞贷款,为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以启动,可报经销联社批准后实行先收本后收息的办法;对1990年底以前的贷款,贷户能积极主动归还,可报经联社审批后将加罚息挂帐;对1990年以后贷款,要落实债务,实行责任清收。

  4、对已经形成的“双呆贷款”,外部人员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三条呆帐贷款的核销(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的认定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局[1996]22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中规定的贷款呆账条件。(二)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集体决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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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定的呆账贷款必须按要求办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统一格式抄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报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按时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向国税部门申请核销。

  (五)信用社申报呆账贷款核销必须附申请呆账核销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申报呆账贷款总的户数、金额;呆账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六)对将不符合呆账条件的,如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等贷款申报核销行为的,联社将责成信用社查明原因,上报结果。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尽快收回,不收或者收不回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尚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的超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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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一)问责的目的和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通过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质询,寻找贷款管理的问题环节,解决责、权、利脱节的问题。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督促信用社正确履行职责,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严格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的原则。(二)问责内容主:一是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贷款管理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其效果;三是不良贷款年末控制目标;四是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具体是:

  1、新增不良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主要责任人。3、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5、对新增不良贷款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落实的责任人。6、预计贷款损失情况。7、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三)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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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新增不良贷款,由各社业务副主任、信贷会计收集相关信贷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主任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按月上报联社资产管理科。

  2、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各社(部)新增不良贷款产生上报材料的整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稽核科负责对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损失现场审计,并对信贷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赔偿责任的进行落实。

  4、人教科依据审计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及警告或警告以上等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

  6、对于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教小、属客观原因形成,预计在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

  7、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

  (四)联社根据造成贷款不良的原因、贷款损失程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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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过错等依据,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免除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放松管理、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

  2、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

  3、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4、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5、其他严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五)新增不良贷款清收处罚办法1、对3月底清查的新增不良贷款分配到各月,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联社坚持逐月下乡督查制度,4月底逐笔勾对,对于截止检查日仍未收回的逾期贷款,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务必收清(新发放贷款不准以贷还贷,非质押贷款因特殊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期限)。2、对于首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收回的不再处理;未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合计额进行处罚,即逾期贷款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5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5‰处罚;10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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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贷款金额的4‰处罚;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3‰处罚;30万元以上(含30元)的按贷款额的2‰处罚。在处罚的同时第二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3、对于首次进行处罚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返还本人罚款的50%,若仍未收回,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二次处罚,并第三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4、对于已经处罚两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以前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仍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三次处罚,并第四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5、对于已经处罚三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不再进行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于农户逾期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下、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每月计罚一次,直至贷款收清为止,此间不再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全部收回的,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对于形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农户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下岗清收,下岗不下工,坚持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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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勤,参与每月考核,但没有信贷发放权、审批权和介绍权。专职清收期间,每月仍按逾期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直至收清为止,全部收清的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前老贷款今年完善合同文本形成逾期的,且完善合同文本前后责任人不变的,新借据中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1‰、乡镇企业贷款按0.5‰的比例逐月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完善合同文本前后非同一责任人的,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0.8‰、乡镇企业贷款按0.3‰的比例逐月对完善合同文本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

  三票据贴现的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管理票据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

  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为条件,经过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给收款人使用的行为。

  (一)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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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期限:从贴现人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

  (四)贴现金额:要求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并且符合《商业汇票办法》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1、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其时间不能超过半年;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书写是否规范;3、出票人签章及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及印章的行号是否一致;4、出票人与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是否填写清楚规范;5、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种形式上的连续,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同时汇票背书的印章必须清晰。(六)票据的鉴别:是指通过鉴别仪器识别汇票的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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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商品正式交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3、经银行查询后收到的书面电复。(八)计算贴现的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3天查询在途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期限*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九)填写“承兑汇票申请书”两份及“行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将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加盖申请贴现单位印章,并由银行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十)将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贴现申请书”一份(另一份资产管理科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电复一并交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帐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连同汇票实行专夹保管,再贴现时交人行。四抵债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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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抵贷资产定义: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八条抵贷资产的选择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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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第九条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

  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

  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税金的,信用社:仍有权追索债权。原协议对收回的实物归借方所有的,处理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不成的,信用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律裁决。

  (二)对经法院裁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资抵贷将所有的资产划归信用社所有,在实物变现前,信用社同样不能视为这部分贷款已经收回。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停息。实物变现后,不足偿还以资抵贷的本金部分(其损失的差额),可按呆帐贷款进行处理,由信用社出据,联社认定,按呆帐核销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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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抵贷资产的审批。为了确保实物收贷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信用社发生以物还贷前,应首先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逐级咨询或审批。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作价要合情合理,一般不准高于市场价格,具体有三种作价方式:

  (一)由法律部门裁决的价格;(二)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抵贷资产的管理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理变现之前,应认真登记,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信用社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对实物对象的要求,并审查实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实物不予接收。收回的抵贷资产经信用社确认后,由保管人员在“抵贷资产登记簿”上逐笔地进行登记。(二)信用社保管人员收到抵贷资产后,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抵贷资产登记簿”的同时,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其中第一联留存作为登记簿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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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人员作为实物已入库的凭证,第三联转交会计人员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收到实物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第三联后,应按借贷双方协商的价格或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自制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分户帐,同时填制转帐凭证,按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借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暂不销借据,但必须在借据的右上角上注明划转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以便帐据核对。只将该笔贷款应偿还的本金从原贷款科目中划转到“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里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表内科目按偿还本金进行划转: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表外科目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登记:借:106抵押及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四)信用社主任、信贷、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封存、保管情况,确保帐簿、帐实相符。在抵贷资产保管过程中出现实物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经赔偿后对多余损失和非过失造成的损失,按核销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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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抵贷资产的处理信用社收回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变现计划。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可采取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时要经信用社领导班子或全体职工共同研究,联社严格审查把关后方可处理。信用社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四)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信用社记营业外收入或退回贷户。具体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抵贷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资产划归信用社的,则该资产已属信用社所有,所余金额可计入营业外收入。2、抵贷资产未经法院裁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按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办理。(五)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执行先偿还本金,后收利息的原则,利息有多少收多少,无利息可收的不再计算利息收入,对不足偿还本金的损失差额,按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经借贷双方协商,以资抵贷的资产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及税金和有关费用的,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将其实际变现超过的差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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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给贷户或其它应付款里暂时挂帐。在未变现前,不能将超过应偿还的部分退回给贷户。

  信用社所收抵贷资产,不得私自留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贷:2651应交科金—**税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同时结平表外科目: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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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五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销贷款的帐务管理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一)信用社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所谓的“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建立台帐送区联社并将其汇总后报市办事处备案。(二)信用社会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三)会计部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贷户名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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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销日、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批准核销人,核销后的清收情况。

  (四)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借据,信用社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五)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信用社要定期监测按月在《表外科目表》中如实反映,确保其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清收(一)信用社要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清单;呆账贷款核销申请表;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一、信用社债权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原因,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保存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二、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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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台账,定期催收,落实债务。

  (三)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用社成立以社主任为组长,信贷人员为成员的旧贷清收小组,加强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力度。

  2、针对每一张借据,认真检查贷款的时效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

  3、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借机悬空信用社债权。

  4、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清收,针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信用社要通过起诉,依法清收,起到“突破一家,震动一方,辐射一片”的效果。

  5、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本息,减少损失。

  (四)实行分点包片清收,明确清收责任,信贷员对各自包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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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内的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有责任清收。(五)依靠党政协调,实施有效清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中国家

  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要抄出清单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清楚,以取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协调清收。第五章贷款呆帐的责任追究

  (六)要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因违反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让信用社主张债权受损的,联社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七)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奖励机制收回已核销贷款按《汤阴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提高20%提取手续费,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发放给清收责任人。六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所置换的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债权属于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信用社应确定每一笔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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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在贷款管理中应对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同样的管理。制定清收计划,对因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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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经营管理风险除了农业发展本身可能引发的风险之外合作社本身在经营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受到合作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以及合作社管理机构的完善程度成员的参与度成员的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

  项

  目

  风

  险

  及

  规

  避

  本项目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葱姜蒜、时令蔬菜、认种蔬菜以及南方水果。在经营期间不免会遇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对核心社员依赖的风险等风险。因此,我们在前期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风险进行了充分预测,以便真正发生灾害时尽可能及时的采取预防措施。一、项目风险

  (一)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是合作社面临的最普遍的风险。我们合作社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葱姜蒜、时令蔬菜、认种蔬菜等农作物的病虫害以及恶劣天气破坏等。比如2016年年初,河南、山东的大蒜主产区出现了降雨天气过程。降雨之前,土地冻结,降雨之后土地开冻,随后又出现了寒流,土地重新冻结,因而导致越冬的大蒜受到冻害,减产严重。这些自然灾害发生面积广,持续时间长,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农业生产的受损也影响了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增加了其在经济流通中的风险。(二)市场风险对于农产品来说,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经营的损失最为严重。我们合作社遇到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葱姜蒜销售渠道变化、订单违约以及价格波动等。葱姜蒜,并不总是遇到好年头,还有涨跌周期。尤其像大蒜的品性比较特殊,过了休眠期必需存入冷库,否则会发芽变质。近年来以大蒜为主的调味品由于游资和信息炒作,蒜农及经营者面对市场变化时协同应付能力差,蒜价动荡又会带动蒜农盲目追涨杀跌。这些都是由于我国大蒜种植规模小,产供销信息不畅,蒜农及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预测能力差、防御能力差造成的。此

  外葱姜蒜的产业链相对来说也比较短,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仓储企业匮乏,仓储成本高,加工和仓储能力有限。

  (三)经营管理风险除了农业发展本身可能引发的风险之外,合作社本身在经营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受到合作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以及合作社管理机构的完善程度、成员的参与度、成员的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我们合作社主要依靠六名社员投入了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中所需的资产,承担了主要的创建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承担了更多的风险责任,理应获得更多的剩余分配。然而,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等使得他们很难有持久的热情去关心合作社的发展。相反,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失控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取私利的可能。

  (四)对核心社员依赖的风险由于合作社的少数核心社员掌握了决策权,这种股权的集中化必然体现为决策权的集中化。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集中于以理事长为代表的少数人手中。普通农户仅以土地等要素入股,股份分散而弱小,发言权有限。并且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监事会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理事会和理事长,无权参与和否决理事会的决策,不敢或不能监督理事会的违规行为。因此,不能排除他们侵占普通社员利益的可能。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理事社员多属于兼业化的管理者,不同于普通的农户,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具有与普通社员不同的利益追求。二、规避措施(一)购买农业保险

  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合作社需要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参加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和合作社在灾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转移和分散风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此外,合作社还需与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建立自然风险保障机制。还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提取公积金,并将公积金的一部分建立风险基金,一旦发生挤兑等风险可以暂时应对。同时,合作社应当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应对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建立冷库葱姜蒜容易腐烂,相对来说不容易保存,这就需要建立冷库,提高葱姜蒜储藏加工能力,形成明显的产业优势。通过建立冷库,可以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使其成为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保护伞”,形成了葱姜蒜产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和强大支撑力。(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为农民农业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准确发布和农业市场相关的准确信息,使农民在真实、及时的信息基础上可以做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决策。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已经是葱姜蒜系统行业的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的优先占有者胜,反之则处于劣势。因此,合作社应该建立统一、完善的网络系统,对网上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做好局域网络的建设工作。使社员能够及时迅速的掌握相关的关于葱姜蒜产业发展的政策、科技动态、市场供求变化等,从而提高葱姜蒜产业的经营效益。(四)引进机械化技术通过引进机械化技术,降低葱姜蒜的生产成本。推广“种植+收获”的全

  程机械化,可更大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运用先进适用的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机械化生产是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和对抗市场风险的重要抓手。因此,开展葱姜蒜生产加工技术引进、创新与产业化开发,积极推动葱姜蒜产业对推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主产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推进产品深加工葱姜蒜作物尽管种植面积不大,但形成的一系列鲜食、初加工和深加工产品增值转化能力强、出口贸易潜力大、经济社会效益高。合作社应通过推行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服务等形式,提升本地区农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进而降低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六)培养合作文化、成员间信任和组织忠诚度。增强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社员的工作能力,降低合作社由内部引发的风险。成员之间信任和忠诚度较高,成员成为所有人和使用者,会为组织提供稳定的原材料和资金,因此还要不断培养合作文化,加强管理,促进成员信任程度的提高。(七)风险的转移与分散除此之外,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积极开拓发展思路,分散自身的风险。通过购买保险、期货投资、资产转租的形式,将自身存在的风险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他人,以转嫁自身的风险,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期货市场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产销季节矛盾,是解决农产品价格蛛网陷阱、配置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有助于调整供求平衡,有效规避价格风险。

  总而言之,合作社的健康、平稳运行关乎到每一位农户,因此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帮助合作社抵抗外部环境因素的冲击以及在运营过程中消除隐藏的风险,从而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篇五: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研究

  李婷;郭亚涛【摘要】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制喏其合作金融的性质逐渐淡化喏而长期扎根农村的供销社喏凭借其健全的组织体系在经过深化改革后喏开始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据主体地位.本文通过系统性分析供销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优势喏对供销社内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运行机理和合作金融模式深入研究喏发现其风险因素喏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促进供销社的良性循环发展.【期刊名称】《河北金融》【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4页(P64-67)【关键词】农村;供销社;合作金融;风险【作者】李婷;郭亚涛【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3412014年河北、浙江、山东、广东4省作为试点实施供销社综合改革,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合作金融在扩大融资、担保范围,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点一年之后,2015年4月初《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推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供销合作社发展资金互助合作、互助合作保险、小额货款

  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7种类型的合作金融组织。近几年来,供销社总体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见图1),基层组织和创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保持较快的增长,销售总额平稳增长,经济运行质量持续提高。截至2015年末,供销合作社拥有全国总社、32个省级社、335个市级社、2406个县级社、27746个基层社的五级完整组织,发展了14.7万家农民合作社,36.1万个农村综合服务社,以及遍布城乡的105万个经营网点。健全的组织体系使供销社形成了规模优势,也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了组织保障。供销社发展的合作金融是以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基础的,而今农民互助组织在多元化发展下,风险逐渐显现。银监会框架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但在注册资本、经营业务等方面条框甚多,发展十分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国仅有48家,处于停滞增长的状态;农村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非正规金融组织,发展快但监管混乱。甚至有些资金互助组织脱离合作的性质,打着农民资金互助的旗号吸引社会资本,巨额的民间资本由于强烈的逐利动机扭曲了合作的性质,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另外,少数地区还存在行政过度介入的问题,影响了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组织,时间短、经验少,其合作金融组织的风险情况如何值得研究。从现有成果来看,学术界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金融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制度性解析、组织架构等方面,多局限于深化改革与农村合作金融的关系以及供销社拓展农村金融服务的路径分析上,而对供销社开展合作金融的运行机理及其风险控制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以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的比较优势为切入点,通过对供销社内部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行机理分析,发现其风险因素,探索促进其良性循环发展的对策。供销社参与合作金融既有农村基层为基础,长期经营在农村,对农村生产、生活较为了解,农民对其信任程度高;又有生产合作基础,合作的产业集产销于一体基础雄厚,辐射带动功能日益增强。

  (一)庞大的网点和组织结构,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企业形成辐射优势供销社长期扎根在农村,服务网点已遍布全国广大城乡,旗下一大批龙头企业经营着遍布全国的农产品和农资的供销,这些服务网点具有强大的对农户及农企的辐射能力。供销社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4个,基层综合服务社达到36.1万家,覆盖60%的行政村。供销合作社旗下企业主要经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的农资设备,深入农民生产,通过发起合作金融组织完全可以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其丰富而规范的企业管理经验和庞大组织结构对其开展金融服务及内部治理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二)供销社扎根农村经营,具有信息优势供销社在农村地区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基层合作社和基层农业服务网点,农户对其认可度高,庞大的组织和数量可观的经营网点带来了广大的客户资源。供销社下企业不仅经营农业领域,而且在电商、物流等方面的发展也同时跟进,其广泛的经营领域使得供销合作社与农户及各类农村金融主体业务关系密切,对其客户的经营情况、收入及信用状况比较熟悉,这不仅为合作金融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打下了基础,而且有利于对信用风险的管控。此外,供销合作基层社可充分利用地缘的熟人优势,这又为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长期扎根农村经营使供销社具备了信息优势,健全的服务网点和组织体系给供销社提供了庞大数据资源,利用大数据、数理统计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结构化、层次化分析,可以更好地针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的金融需求状况来开发金融产品,同时数据库又可作为支撑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三)农业产业链具有相互促进和耦合的优势供销社包括农户、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经销商三大产业链主体,涵盖了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将整个农业产业链联系在一起,这个产业链条以农

  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主体,横向链接广大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资企业和销售企业。其丰富而完备的产业链资源,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可以产生上下游产业之间自然的耦合和促进关系,从而为供销社发展合作金融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合作金融组织可依托农业产业链来发挥产业链金融所具备的融资、信贷等金融供给服务的倍增优势,激发和创造新的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供给的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此外,供销社有健全而完备的乡村基层网点,其客户资源分布在各个产业层级上,可通过有效开展供应链金融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作为金融服务中介,在发展合作金融组织上的资金、人力、设备等成本都比较低,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小,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一)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其基本做法是,根据农民的意愿将专业合作社社员分为普通社员和股东社员。普通社员遵从自愿入社的原则,可将其闲置资金存入专业合作社按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但不参与融资业务的盈余分配,也不承担融资业务造成的亏损。股东社员自愿认购一定数额的股本,用作开展融资的资本金,这部分股金不允许退股,只允许继承或在合作社内部转让,并按持股比例参与融资业务的决策和盈余分配(或弥补亏损),但不计利息。同时,所有社员借款必须由至少一名股东社员作担保,以低于一定比例的股本金为担保上限。1.资金互助服务。由供销社引导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解决社员的融资问题。如山东全省已有53个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发展资金互助组织600余家,融资总额37亿元。2.担保融资服务。在专业合作社内部将生产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相结合,推进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融资。主要是由供销社牵头成立担保投资公司,为当地农户、专业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购销、加工及农产品的仓储、物流周转等方面提

  供融资担保服务。(二)成立合作金融组织为解决互助资金在生产经营上出现的季节性运营障碍,使不同专业合作社资金实现季节性的调剂和互助,由县级供销社发起组建担保投资公司,形成专业合作社以及基层合作社之间,沿产业链建立的企业间资金池机制,使资金流向生产部门,提高资金使用率。这一做法在山东、河北、浙江和广东的供销社均有实行,县级供销社依托下属各类专业合作社以及与这些专业合作社在产业上相关的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共同构筑起了相对完善的融资服务体系。实际中由县级供销社发起,各专业合作社和相关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担保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公司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股份,派驻财务人员,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借助担保投资公司这个平台,推进各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资金盈缺调节,担保投资公司发挥着资金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有效提高了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能力。此外,为了发挥龙头企业的资本优势,通过企业间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投向“三农”领域,搭建涉农融资服务平台。(三)建立融资合作机制由省级供销社推动与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广泛合作,通过优势互补打造农村金融结算服务体系。一方面,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结算工具和增值服务。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提高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投资公司放贷额度,贷款利率比市场利率稍低一些;违约导致的坏账部分,由双方按照共同约定比例承担。如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建立了30家农信担保公司,实行“银保”风险共担和保本微利经营,按注册资本金的5-10倍放大担保规模,发展互助联保、权益抵押等多种适合农村的担保业务。河北供销社与河北银行合作成立了冀银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满足京津冀产业转移升级、农业现代化建设等领域的融资租赁需求。

  (一)资金筹集环节风险资金筹集环节是资金互助业务运行的基础环节,处于运行结构的上游,内部资金互助业务资金来源有:一是社员以自愿方式缴纳股金入股资金互助部;二是政府对资金互助业务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同时鼓励引导企业、个人对其进行捐赠;三是政府积极调节金融机构与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部建立合作关系,促使金融机构对资金互助部提供金融支持。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仍存在资金短缺现象,互助总额基本全部来自于社员出资,外部筹资渠道发挥的作用有限,从而易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作为供销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在发展初期,其组织管理能力普遍较低、领导带动能力不强,导致社员对资金互助业务心理认知度不高,大多持观望态度,致使社员入股金额有限。同时,资金互助业务在实践中缺乏政府的“隐性担保”,加之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手段不健全,缺乏利益驱动机制推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此外,政府未出台相关的业务配套政策来促使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加之社会捐赠资金需要依靠社长的社会影响力,使得获取资金较为困难。(二)资金借贷环节风险内部治理机制是资金借贷业务运行的核心环节。社员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向资金互助部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管理人员受理审核,查明社员的贷款用途、资金状况、信用情况等,审核通过后,与借款社员签立书面借款合同,并进行立据担保,贷款发放后,管理人员继续做到贷款资金的追踪管理,年末将最终剩余资金提取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后,对管理人员支付管理与办公费用,同时对入股社员进行按股分红。现阶段,供销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的资金借贷环节普遍存在借贷程序不规范、社员诚信度差、还款意识薄弱等问题,使得内部治理机制不规范现象严重。如江苏盐城、河北邯郸等地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由于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已经出现了严重的

  倒闭问题。浙江、福建等地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同样面临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一是借贷程序不合规,由于考虑到“熟人社会”的原因,很多合作社对社员的资格及贷款项目内容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批与签字,借贷形式简易,甚至直接达成口头协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应,致使违约风险增加;二是借款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没有设定统一规范化的标准,社员普遍认为存在借款期限短、借款额度低、利率高等问题;三是借贷资金用途不明确,对社员获取资金的具体去向没有实行追踪管理,致使资金使用出现偏差。(三)风险控制机制缺失资金筹集环节中资金由于来源的途径、流动性及可持续性而面临风险,同时资金借贷环节中借贷的审核过程、贷后的追踪管理及贷款回收的过程面临操作风险及信用风险,管理人员会针对风险类型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借贷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从实践发展情况来看,多数供销社内部资金的借贷虽设置了具体的组织机构,但管理责任不明确,且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使得风险防范环节形同虚设。在资金筹集环节,供销社资金基本完全来源于吸纳社员股金,而社员的收入有限,且资金互助以社员间互帮互助为目的,使得入股社员的直接利益减少。加之资金互助对社员贷款有最高额度的限制,而农业存在生产周期长、扩大再生产相对集中的特点,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受到阻碍,使得资金筹集环节面临资金风险,而风险防范环节暂未设置具体的管理办法,导致风险放大。在资金借贷环节,借贷的审核程序、贷后的追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过程中会面临管理人员操作不善、社员诚信度不高等问题,而缺乏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将对资金互助业务带来巨大损失。(一)制定标准化借贷流程遵循封闭经营的原则,信贷、担保等借贷经营活动限制在社内,对于生产性借贷,社员必须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管理人员受理后对社员的贷款用途、信用状况、担保

  情况以及还款能力进行详细调查,审核通过后签订书面合同、立据担保,然后对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还应积极走访社员,追踪贷款资金的具体去向,充分做好资金的管理与运用。而对于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在深入考虑社员的真实需求状况后,必须要求有两名以上的社员提供担保,才可发放借款,从而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进而为资金互助业务的循环运转提供保障。(二)规范层次化借款条件明确规定借款额度,一般性借款额度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定,对于不同的借款额度应由不同的管理人员审批。对于一般性及以下小额度的信贷在经过借贷程序审查后,可由社内资金互助业务部门主管审批;对于大额度的信贷应由资金互助组的理事会来决定。此外对单个社员的借款额占互助资金总额的比例和借款期限应设置上限。可借鉴山东省的经验数据,山东省一般性借款额度在5万元,对单个社员的资金投放总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15%,对借款额度位列前十的社员,资金投放总额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借款期限一般控制为1年以内,但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借款期限可以灵活化。对借款到期后未还款的社员应查明原因,因客观条件限制的应适当延长其借款年限;对主观恶意不还款的社员应采取惩罚措施,比如罚款、踢出互助组。对于借款利率的确定,资金互助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及贷款的用途设置灵活利率。(三)设计最优化还款制度还款制度可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分期还款方式,采取按季度还款的方式,具体分期还款的额度可以根据各地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业务发展的情况灵活设定,以达到降低还款人压力的目的。同时,采取“前款不还,后款不借”的原则,对不按时还款的社员查明原因后,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罚款等措施,严重时可取消其社员资格。采取约束与激励措施,从而保障互助资金的循环运转。(四)政策上完善配套措施

  政策上,简化供销社合作金融组织的审批程序,为担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金融组织进行工商登记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扶持供销社担保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金融组织;针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确权登记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减免确权登记以及农村有效担保物抵押登记收费。

  【相关文献】

  [1]王艺华.农民互助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探析——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实践为例[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6):721-724.[2]孙飞霞.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瓶颈与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15(07):136-140.[3]张承惠.供销社有能力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第三支支柱力量[J].中国合作经济,2014(05):14.[4]王曙光,王蔚.供销社综合改革与中国合作金融发展[J].银行家,2015(06):114-115.[5]艾永梅.农村合作金融的风险控制——以山东、浙江供销社资金互助为例[J].中国金融,2015(14):92-93.

  

  

篇六: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风险类型及应对策略

  作者:陈诗波,唐文豪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3年第7期

  陈诗波1,唐文豪2

  (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面对合作社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农业保险难以帮助合作社有效分散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和政府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要解决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三方的共同努力,健全合作社风险应对和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在合作社风险管理中的引导和监管职能,创新金融机构面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政府;风险类型;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4-9146.2013.07.001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农业本身的风险性,必然使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顾虑重重。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就必须切实解决合作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此,构建各种风险规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调查的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是: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北京绿福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北京西红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亦庄常新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德胜苗木专业合作社、广州贵子田种养经济合作社、内蒙古汗乌拉牧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怀远县星技粮经作物种植合作社、山东冠县万顺甜玉米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螺峰山茶专业合作社、辽宁铁岭县东山龙须菜中药材开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文登市远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吉林延边长白山天台养猪专业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行为等进行了实地调研,力图探讨合作社、政府、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不确定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及其他意外风险等。

  自然灾害是合作社面临最普遍的风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见第2页表1),合作社遇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牲畜疾病或死亡及恶劣天气破坏等。自然灾害是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面临最普遍的风险,对我国合作社的正常生产构成了极大威胁。在受调查的14家合作社中,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总额为238万元,占全部损失总额的比重达到21.79%。其中,有12家都受到了“恶劣天气”影响,损失总额为236万元,平均每家合作社的损失为19.67万元,占总损失的21.61%。大部分合作社均通过聘请专家进行统一的技术指导,从而减少因“牲畜疾病和农作物病虫害”导致的损失,只有1家合作社因“牲畜疾病和死亡”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占全部损失的0.18%。

  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经营的损失最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销售渠道变化、订单违约、市场经营不善等所导致的损失。如农资价格大幅度上涨、人工成本上升、农产品价格急剧波动、因订单产生纠纷等。由表1可知,相比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其他风险,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最严重。如有5家合作社因“农产品价格急剧波动”所造成的损失高达270万元,平均每家合作社损失54万元,占总损失的24.73%。另外,因“订单纠纷”产生的违约风险对单个合作社所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较于单个农户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规模化生产,即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以订单的形式来确定农产品生产的销路。但调研中发现,一些合作社往往面临较严重的“订单违约风险”,这对合作社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1家合作社“因订单纠纷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00万元,占总损失的18.31%。与此同时,有3家合作社因“市场经营不善”损失109万元,3家合作社因“农产品销售困难风险”损失60万元,1家合作社因为“采购到假冒伪劣种子”致使合作社损失5万元。此外,在14家合作社中几乎都遇到了人工成本上升的情况,2011年平均上涨了30%;10家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都遇到了“投入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平均上涨了10%~15%,而山东省文登市远峰果蔬专业合作社因直接从厂家采购农资,则较好地规避了这种成本涨价。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运营能力亟待提高。

  “资金挤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造成的破坏性最大。调查显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在于信贷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利率变动和财务管理不善,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变化,对合作社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类风险。其中,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资金挤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合作金融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在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之外,建立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满足农村市场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化方向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抑制”,实现农村“金融深化”。而这种“挤兑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对合作社的资金链造成致命性打击。如2010年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所在村,因谣言称理事长即将辞职,导致社员担心入股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纷纷要求撤资,合作社筹集了100万元资金应对才化解了挤兑造成的风险。类似的挤兑事件在河北遵化惠民农资合作社也发生过,2010年惠民农资合作社一个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联合公安局对合作社各项业务进行了一次联查,社员担心合作社的经营出现问题,因而纷纷要求兑现存单,最后总社从其他分社调来资金,才成功解除了此次危机。虽然这几次挤兑风险最终得到化解,但挤兑风险造成的影响十分巨大,“挤兑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合作社的资金链造成致命打击。如何有效控制挤兑风险,是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最大困境。

  

篇七: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与

  防范

  【摘要】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民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而它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却发展缓慢。本文就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小额信贷的特殊性出发,对其风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对策。【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经过6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

  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

  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

  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

  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

  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

  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辛欣:论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及其化解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7.

  董少林:论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C].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4.

  杨喜孙、薛瑞鑫、叶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2007.

  庞新军、刘文朝、周振:我国小额信贷风险的产生及其防[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6.

  熊学萍、易法海: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表现,成因与应对策略[J].华东经济管理,2005.

  李强、杨蕊: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问题探讨[J].南方农业,2007.

  汤敏:从国外经验看我国当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J].中国审计,2003.

  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合作时报,2006.

  

  

篇八: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该参照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别离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相应的职能责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使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形成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探讨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探讨

  摘要:近几年,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改革后成立起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的运营推向了市场,在迎来越来越多开展时机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及时发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风险,并有针对性的加以控制和防范,才能更好的保护集体资产和开展壮大集体经济,从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风险;控制;防范青岛市崂山区自2005年开始便在全市率先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有28个社区完成改革,其中21个社区改革为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调查发现,多年的运营使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风险逐渐显现,并制约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开展。由此看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势在必行。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财务风险有诸多表现形式,究其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大类。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是对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是单位的根底会计工作,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此环节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账簿使用不标准,存在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账簿混用的现象。二是资金收入不开具正规票据,现金收入不及时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现象普遍,资金监管困难。同时也为账外账、“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三是费用支付审核不严格,如允许个人以盖私章的方式领取股东分红等资金,存在资金被冒领的风险。决策与监督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决策前,尤其是投资决策前,缺少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盲目上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存在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决策中,重大事项不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或程序形式化,如财务预决算、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便实施。决策后,缺少进一步追踪、监督程序,对事项履行情况掌握不全面,无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处理,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对于集体资产投资成立的企业,这一局部企业利用集体资产建立和运作,在监管时却往往被忽略。经济合同管理风险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方法予以标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产、资源合同没有实行招投标,如资产出租、出让等暗箱操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出让。二是合同格式不标准,内容表述不清,有的缺少公平性。三是责任条款约束力不强,违约责任不清且本钱较低,如此容易造成经济合同兑现不及时甚至不兑现。四是经济合同签订后不按规定备案,脱离监管。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一是在建工程完工不及时进行验收结算,不结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二是固定资产不设置台账,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清,保管缺少主动性,毁损、丧失难以追责;三是固定资产领用、处置手续不标准,缺少审批环节,存在私自处置的情况;四是固定资产没有定

  期进行清查盘点,大量账外固定资产没有纳入监管;盘亏固定资产较多,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上述财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农村社区改革而成,其管理层也根本上由原农村社区的“两委〞成员组成,这局部人同时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方法与模式那么延用了对农村社区的管理套路,经验管理占主导地位,想当然、乱指挥等现象依然存在。此外,理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虽然按照章程要求建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起到协调组织运转、内部制衡监督、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缺少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但政府提纲挈领式的外部监管,难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却过分依赖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没有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组织运营与开展,健全而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从而导致决策盲目、审批不严、不相容岗位没有别离等问题依然存在。管理层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财务风险非朝夕之间突如其来,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但是,由于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和危机先兆的重视不够,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以至于危机爆发而手足无措。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职业能力有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根本上由原社区会计兼任,这局部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且较少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根据202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崂山区21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人员中,年龄45岁以上的占47.6%、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33.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占14.3%。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水平。而现有的会计人员只掌握了根本会计知识,缺少财务数据分析、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职业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向管理层提供可靠、有用的决策信息,帮助管理层减少决策失误。三、控制与防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措施针对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述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控制与防范其财务风险应从以下措施入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2021年山东省出台了文件,允许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成认。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该参照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别离,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相应的职能责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使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形成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也有利于条件成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份转变,从而实现更广阔的开展空间。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力度一是应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标准?,指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标准和约束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要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让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监事会之外的事后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的作用,从而到达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监控,使风险预测、评估与应对常态化,做到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响,将损失降到最低。

  把握宏观政策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开展离不开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这些宏观环境的变化难以预见,也不受我们控制,却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有重大影响。所以,密切关注宏观环境变化,掌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分析对其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落实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般来说,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开展壮大集体经济不能只顾追求收益,而忽略了其隐含的财务风险。所以,管理层要充分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必然性和不确定性,全面部署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负总责,切实落实财务风险防范责任。完善会计人员管理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一是要建立会计人员招考聘用制度,通过统一考试,招聘社会上优秀的会计人员参加。二是要完善会计人员薪资标准、结构和晋升制度,为会计人员提供开展空间,留住人才。三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定期有针对性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不局限于会计知识,要涵盖财务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并拓展到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变化等范围,增加会计人员的知识储藏,不断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参考文献:【1】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6-39.【2】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等.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21:8-14.【3】龙江进.论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J].经济师,2021:265-267.

  

  

篇九: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探讨

  摘要:有中央文件明确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推动社区性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近几年在此政策的有力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而质量却并没有随着提高,合作社资金互助面临着诸多风险,使其发展受到威胁,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探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控制策略,以期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分析

  (一)经营风险

  从刚开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建立到如今的发展,其实一直都没有国家在立法方面的支持与肯定,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保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合理合法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办法在我国的央行实现支农的再贷款融资,没有办法得到国家财政对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补贴等等;当然没有金融许可证执行的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很多业务活动都将没有办法进一步实施开展,也不会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融资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是由于农民的收入一般都比较低,所以很少有大量的资金可以用来存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次是现阶段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公信力还比较弱,社会对其的认可度相对比较低,所以就存在人民在有闲置资金的情况下也不会选择将其存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第三个方面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入社以及退社方面的要求及流程都比较简单,在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导致社员随时的抽回资金。

  (三)操作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操作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缺失,通常情况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都会成立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社员大会三方治理的结构,但是在其具体的工作中,这三方都没能很好的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效力。其次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社员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及综合素质水平都相对比较低,很多的管理者虽然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相关事务以及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方面缺乏一定的经验,以此就会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不善,影响其发展。

  (四)信用风险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还存在信用风险,其主要是由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受信人没有及时的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以及利息,造成违约现象的出现,进而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损失。还有就是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没有和人民银行联网,对社员的信贷以及信用记录等方面的管理没有做好,遇到问题的时候不能及时准确的查到贷款人过往信息,这就导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很大风险的存在。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风险在策略

  (一)增强合作社自身资金积累能力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想实现对股金的筹集,就要积极的采用一些合理有效的活性的筹集方式。例如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股金筹集中对股权设置实行“一个规定、两个按照以及三个限制”。也就是

  在其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股金筹集工作中根据其实际的经营规模来保证对投资规模确定的科学有效性原始资本的积累做好保障与前提,更近一步的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还要建立健全盈余分配方面的公积金积累以及利益分配制度。比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年终收益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来作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储备,再对那些及需要资金的社员进行发放,可以对其收取一定利息,以保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资金稳定。

  (二)加强外部环境对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支持

  相关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带动以及农民用户的数量以及经济组织绩效等实现对评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综合评估,可以设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引导资金,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优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贷款贴息以及周转金补偿金等等,以此有效的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信贷支持的配套。

  (三)对抗违约风险

  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违约风险的控制,最为基础以及主要的方法就是以担保的方式对抗违约风险的违约风险,也就是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进行贷款申请的时候,就可以要求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得其他成员以自己的资产或者以生产资料等物产为其提供担保。当然这样的方法的可行性相对比较低,这主要由于农民自己所能提供的担保价值可能与其所需贷款不相匹配,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违约风险的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可以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员共建风险保证金以及为社员的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

  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互助行为监管。主要做到:首先强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者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

  经济学素养和风险解决能力。还可以聘请一些专业人士;针对管理权异化问题,需要落实“一人一票”的原则。实现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有效监管。总而言之,现阶段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旧存在很多风险,所以怎样更好的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显得尤其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对其实现进一步研究探讨。

  作者:张志成单位:龙口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参考文献:

  [1]张太冬.黑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及其控制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2]谢诗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3]刘娜.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风险控制机制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1

  [4]张太冬,张鹤,孙国鹏.黑龙江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风险及其影响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36:53-54

  [5]胡潇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4投资理财

  

  

篇十: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2021)

  按照区社党组社有资产风险防控年部署要求,现将《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供销社社有资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社党组全面从严治社和“风险防控年”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按照区社党组安排部署,对供销集团及其出资企业、区社未改制企业经营决策、风险管控、审计监督、投资经营、项目建设、借贷担保、安全生产等方面集中开展风险排查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主动防范,守住底线。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社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管,全面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防患于未然。

  (二)系统应对,全面排查。将风险防控作为系统性工程统筹安排,从事前、事中、事后整体过程对风险防控进行系统排查,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能力。

  (三)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健全完善机关、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突出区社出资人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责,通过开展专项排查,全面摸清区社和社有企业风险底数,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建立清单式工作台账,持续跟踪监测,有序开展清理整治,严格控制和清除风险隐患,达到风险存量稳妥化解、增量逐步减少,投融资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的效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排查重点及内容

  本次社有资产风险排查整治年活动由资产监督管理处牵头,区社相关处室各负其责,各企业为排查整治主体,分区社、区社未改制企业、供销集团及其出资企业三个层面,重点排查区社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区社未改制企业在经营管理,供销集团落实出资人职责、加强集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对全资、控股、股权投资企业管控等方面存在的9大类风险隐患。

  (一)区社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

  1.由资产监督管理处牵头,人事与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供销集团配合,排查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议事范围和权限设定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2.由供销集团牵头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指导督促,全面组织排查区社未改制企业、授权供销集团经营管理资产、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在社有资产登记、管理、合规经营、投资收购、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3.由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排查区社“三定”方案分工、职能处室监管缺失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4.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供销集团具体落实,排查供销集团战略管控、资产管理、财务监督、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5.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处、人事与老干部处配合,指导督促供销集团具体落实,排查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区社未改制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资产档案管理、合同管理、抵押融资及担保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6.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合作指导处、资产监督管理处配合,指导督促供销集团具体落实,排查财政资金股权投入、内部审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二)区社未改制企业经营管理方面

  7.由资产监督管理处牵头,计划财务处配合,指导督促供销集团具体负责落实,组织区社未改制企业全面排查企业战略管控、债权债务、投资担保、经营管理、改制重组、股权划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监督、会计核算、资产登记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三)供销集团落实出资人职责方面

  8.由供销集团牵头负责,供销集团全资及控股企业具体落实,全面排查区社授权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供销集团全资及控股企业战略管控、战略合作、经营管理、股权投资、债权债务、担保借贷、内控体系建设、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监督、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9.由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合作指导处配合,指导督促供销集团具体落实,全面排查股权投资企业、基层社股权投资经营、股权管理、审计监督、外派董事监事监督、财务监督、股权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

  四、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2月-至3月)

  由资产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人事与老干部处、计划财务处、合作指导处、供销集团配合,制定下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对风险排查整治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4月-5月)

  各职能处室、社有企业,按照任务分工,对标风险排查事项,客观、真实、准确查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隐患,全面摸清社有资产经营管理风险底数,认真梳理,列出问题清单、整改落实清单(见附件),经区社分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供销集团审定后,牵头处室、供销集团负责报送资产监督管理处备案。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1年6月-10月)

  各职能处室、供销集团、社有企业根据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整改清单,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效果,实行清单式管理,逐一销号落实。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2月)

  各职能处室、供销集团、社有企业及时总结本次风险防控年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进一步加强社有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排查整治和社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制度措施,建立风险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提高经营服务能力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资产监督管理处会同各职能处室对各企业风险排查整治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抓好问题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职能处室、供销集团、社有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开展社有资产风险排查整治对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意义,切实肩负起风险排查整治的政治责任,把风险排查整治摆上重要日程,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以严的态度、实的作风、硬的措施,全面组织开展风险排查整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协作,整改落实。各职能处室、供销集团、社有企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社企分开、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分类施策,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依规对排查出的内控缺陷、风险隐患进行整改落实,达到查错纠弊目的。供销集团要在认真整改区社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和集团本部经营管理风险的同时,督促指导集团全资、控股企业、区社未改制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风险整改。区社各职能处室要在抓好区社出资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同时,积极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任务。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职能处室、供销集团、社有企业要突出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深化源头治理,全面梳理内控、风险隐患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合规管理监督为重点,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控体系,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防控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制度体系完

  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

  (四)严格纪律,严肃问责。按照党组要求,将风险排查、隐患整治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畴,对因工作不重视,风险隐患排查不严不实,敷衍塞责,整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在排查出的风险隐患之外又发生经营风险隐患的,在扣除相应考核分值的同时,将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6月30日、12月15日前,由各牵头处室、供销集团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分半年、全年报资产监督管理处。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十一: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浅谈乡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备

  一浅谈乡村信用社的风险与防备二有关法律《担保法》

  跟着我国金融系统改革逐渐深入,乡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作为支持乡村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农

  村信用社正逐渐完美各项系统体制。作为高风险行业,为了实现其稳重经营的目标,一定将内部控制的要点放在防备风险上。所以,防备和控制风险是摆在乡村信用社眼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乡村信用合作社作为经营钱币的特别行业,风采和控制风险是最重要的工作,而内部控制又是控制风险的要点,增强乡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对促进乡村信用社稳重经营,走可连续发展道路起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今年来,对修建风险防备的防备墙,乡村信用社联合实质采纳了一系列卓有成效地内控举措。整体来说,深入内控防备风险意识获得了不停提升,现就对信用社的风险与防备浅谈以下见解。

  一、乡村信用社风险的层次分类与表现

  在目前乡村信用社的产权系统下,决议层的风险增添了管理层的风险,经营层是信息的采集者,是微观信息量最丰富的层次,也成为乡村信用社内部风险发生频次最高的层次,社会信用程度低下,公司和田户套守信用社贷款、逃废债务,以致信用社财产承受损失,公司改制、吞并、重组、破产以致信用社贷款资本悬空等等,总的来说,乡村信用社风险能够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面风险两种。

  (二)乡村信用社目前方对的外面风险1、因为社会信用风险以致乡村信用社外面风险产生。

  社会信用程度低下,公司和田户套守信用社贷款、逃废债务,以致信用社财产承受损失。其形式主要有:公司编制假财务

  数据,骗守信用社信用,套取贷款;公司更改法人代表,“新官不理陈帐”,造成信用社贷款长久积淀;连年损失,资不抵债;多头开户,欺骗贷款,闪避看管;田户挪用支农贷款用

  于其余经营??,以此达到“不为自己的行为肩负所有结果”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目的。

  2、带有中国国情的公司改制、吞并、重组、破产以致

  信用社贷款资本悬空。1994年开始实行的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公司破产时,将所有财产第一用于布置破产公司的失业

  和下岗员工,而不是用来归还公司所负债务。在公司转制中,考虑更多的是怎样减少公司负担,丢掉背上的深重包袱,而

  对保全银行财产基本上不予过问,甚至鼓舞、纵容公司实行“假破产,真逃债”。这些带有中国国情的公司吞并、破产以致乡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的大大提升。

  二、乡村信用社风险产生的本源

  乡村信用社风险的产生,与个人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思想认识有着很大关系,但更重要的原由还在于农

  村信用社内控体制不健全,内部督查缺乏力度、不到位。防备乡村信用社风险,这就急迫需要成立一套责权分明、互相

  限制、运作有序的内控体制,使之适应目前乡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新局势。

  (一)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督查体制不完美

  内控建设是以规章制度为依照,以明确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包含于管理之中,又有自己特定的内容和方法,与各项业务操作环环相扣,互相限制的一种动向的体制,跟着人的自律性的提升与规章制度的健全而不停完美的。而信用社现

  在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督查体制不完美。主要表此刻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对一些业务经营存在监控盲区;有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须从头订正,加以完美;在新业务开发推行或新的管理模式推行时,没有实时制定相应配套的规章制度。跟着电子化建设步伐的加速,与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还没有成立,对计算机程序的设计、运转以及计算机数据流向过程没有有效督查;因为稽察人员业务知识不全面,以致对计算机、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失掉有效监控;督查稽察以过后督查为主,常常是亡羊补牢,过后挽救,缺乏事先、事中的督查;职能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检查督查不力,没法达到内部制衡的目的。

  (二)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员工违纪违纪案件还没有有效截止

  不可以简单地把内部控制视同于规章制度,把内控管理等同于内部管理,把内控建设简单地当作一种程式化管理,忽视人的自律性。从目前信用社发生的各种案件来看,很重要的原由是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章操作不可以获得实时的纠正。人的自律性差。在业务经营上,侧重于规模发展,

  对于内控制度的成立与落实重视不够,没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领导只重视业务经营,忽略了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少量员工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发生了偏

  向,放松了思想道德建设的学习,员工盗用客户资本、挪用库款、以贷谋私等违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在必定程度上伤害了信用社信用和利益。

  (三)诚信理念缺失、信息反应滞后我国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在原有系统下,国有是公有、

  共有,没有经济主体独立产权观点,不可以给守信者以激励,在公正竞争中增添社会的财产,相反却产生了大批不道德竞争等违犯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并有成为隐性制度的偏向。信息不对称,借钱人在内部信息、还款意向等方面所据有的信息于绝对优势,公司财务报表反应信息拥有必定的限制性,报表数据存在非动向、不实时、可信度不高等问题。同时乡村信用社风险管理手段落伍,缺乏有关借钱公司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对信贷风险警提示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

  三、防备风险的对策

  乡村信用社成立以来,各项业务获得了迅速发展,日渐成为乡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支持乡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侧重要作用,而乡村信用社的中心就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防备和化

  解各样风险。但因为乡村信用社管理系统、经营体制中一些内部风险问题一直未获得解决,乡村信用社经营发展也面对着很多困难,金融风险日趋加大,严重影响着乡村信用社的进

  一步改革和发展。为保证风险的发生,有以下4点应付策略。

  (一)成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修建有效的内控督查体制。要以完美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业务行为为标

  准,对现有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内控体制进行全面清理,查遗补缺,充分完美,并成立健全核查处分制度,保护规章

  制度的严肃性。成立健全拥有充分独立性和威望性的内部督查系统,推行内部控制全方向、全系统管理,在业务职能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权益制衡、程序拘束的内控体制,增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互相督查限制。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信用社主任、重要岗位人员,经过推行轮岗、换岗、任期责任审计和离职审计等,增强监

  督拘束体制。同时,增强稽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稽察水平易稽察覆盖面,消灭稽察盲区,使稽察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二)增强制度建设,增强法制观点。俗语说:“没有规矩,不行方圆”。依据目前乡村信用社“杂、乱、虚”的内部控制的现状,应脚踏实地深入基层,认识最根本的真相,做好

  基层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到成立健全限制体制的必需性和制订的确可行的管理方法的急迫性,使基层乡村信用社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宣布的《增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乞降有关增强金融看管及农村信用社一定推行规范化管理等制度文件精神,联合当地农

  村信用社的实质状况,应拟订《乡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方法》、《信用社现金调拨核算方法》、《信用社电汇核算方法》、《信用社积蓄电脑联网通存通兑业务的规定》、《重要空白

  凭据的方法》、《信用社对帐管理方法》等管理方法和制度,与基层乡村信用社签署有关综合治理和安全捍卫责任状,重

  点规范《业务规章学习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开支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据登记簿》、《计算机运转日

  志》、《会计出纳交接登记簿》等登记簿册。对乡村信用社主任、信贷员、会计员、出纳员等岗位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

  规定,对重要空白凭据的领用、登记、销号进行严格规定,使乡村信用社形成一套责权分明、互相限制、规章健全、运转有序、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制,使各种决议权益、各项操作环节和每个员工经营行为都处于慎密的内控限制和监控之下,进而减少违规违章经营的现象。

  (三)成立人员调控体制,增强思想建设提升人员素质。领导的决议和员工的素质限制着内控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制

  度的限制与控制一定正确运用行为科学“以人为本”的思想,依照“编制、岗位、职能”三定的人事管理方案进行。第一,要教育员工自觉地恪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用制度拘束自己

  的行为,严于律己。其次,乡村信用社领导应言传身教,言传身教,做恪守规章制度的典范,同时要求领导层增强政治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提升经营决议水平。第三,踊跃展开员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针对乡村信用社的工作

  特色,进行普法教育、法律法例专题讲座,展开警告和“言传身教”活动,提升全体员工政治、业务素质,增强经营管理中的自律意识,严格恪守内控制度。第四,成立责任明确的内部激励体制,推行责、权、利挂钩,严格核查和赏罚,增强凝集力和战斗力,把全体员工团结在为信合事业而奋斗的旌旗下。人事管理是信用社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部分,经过有效的人事管理既能够使农信社各部门、岗位、职能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战胜机构重叠、职责不清、僧多粥少的现象,又能够把每个员工安排到最适合的岗位上,充分调换其工作踊跃性,令人力资源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创新稽核系统,成立高效清廉的稽核队伍。乡村信用社稽核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为适应目前及未来的新业务,要成立严格的管理、核查、赏罚的稽核制度,规范稽核行为,拟订稽核人员岗位责

  任制、工作纪律等方案,同时把内审成本和质量与绩效挂钩。增强内部审计第一应从改革内审体制下手,系统上成立以省级联社或市办垂直领导的内审体制,推行人员、花费、独自

  核算,以提升内审的独立性和威望性;其次从内部管理下手,加速电子建设步伐,通畅信息渠道,提升监控能力,增强学习培训,提升业务技术;第三着眼于提升稽核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稽核队伍的优秀形象,客观公正地执行稽核职能,确定稽核部门的威望性,一定保证稽核队伍的数目和质量,成立一支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的复合型内审队伍,保证稽核队伍的贞洁和稽核再督查权益的正确履行。

  (五)推行问责制,提升执行力度。仔细恪守纪律拘束,严格执行制度,对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进行科学的分解并落实到位,以形成人人守纪律的优秀气氛。若有发现制度执行不严的,一经检核查实,尽可能短期内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提升处分力度和增强连带责任的追查制和问责制。增强责任追查力度,第一,要提升内控制度执行到位率(严惩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其次,要落实内部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任(划清责任,严肃办理责任人);最后,要增强对督查人员的责任追查力度(从严办理督查人员的渎职行为)。对于违犯制度的人和事,无论能否出现损失微风险,都一定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办理,防备与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使内部督查和控制的威望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增强,保证乡村信用社员工仔细落实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六)对外面风险的防备。提升风险管理手段,重构诚信理念乡村信用社应多方获得借钱人信息,尽量均衡借、贷双

  方信息据有程度。提升信贷不良财产界定的预示性及信贷预警系统的敏捷度,以增添乡村信用社防备风险的能力。成立失期惩戒体制和守信增益体制,一是对逃废债公司和田户采取惩戒举措,增强追偿力度;二是经过鼎力支持守信公司和田户发展等多种方式,提升公司和整个社会的信意图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认识是思想升华的基础。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到内控建设的重要性,努力挖掘,不停探究内控体制

  的新理念和新方法,才能不停完美内控建设,促进信用社业务更好、更快、更稳地发展。

  (七)增强金融看管与金融服务,促进乡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人民银行要充分高素质的乡村信用社看管人员,落实看管责任制,增强对信用社的风险性看管,把看管要点放在信

  用社的财产质量、清账能力、资本充分率等方面。进一步改良看管方式,完美非现场检查系统,成立信用社风险预警制度,实时防备和化解信用社风险隐患。同时,要看管与服务并重,为乡村信用社经营创建有益的条件,敦促信用社赶快适应经济金融迅速发展的新局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确防备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对于保证部分的《担保法》解说第十三条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代为执行非金钱债务

  的,假如保证人不可以实质代为执行,对债权人所以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该肩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不拥有完整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余组织或许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去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余十组五织条主

  要担包保含法:第七(条一规)定依的法其登

  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公司、合伙公司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公司

  ;

  (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公司

  (四)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集体

  ;

  (五)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公司。

  ;;

  第十六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余以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

  第十七条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受权供给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受权供给保证的,假如法人的书面受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该对保证合同商定的所有债务肩负保证责任。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肩负保证责任的,由公司法人肩负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供给的保证无效后应该肩负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肩负。公司法人有过失的,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保证人为公司法人的职能部门的,所以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肩负。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公司法人的职能部门,所以造成的损失,能够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许分别供给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该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互相之间商定各自肩负的份额抗衡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执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肩负所有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可以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率分担。没有商定的,均匀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肩负保证责任后,在其执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履行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固然没有保证条款,可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署名或许盖印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按时期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肩负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执行时期届满后,向债权人供给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切状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许怠于履行权益以致该财产不可以被执行,保证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在其供给可供执行财产的实保证合同对

  保证时期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商定有保证人清账债务限时的,保证时期为清账限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商定债务清账限时的,保证时期自最高额保证停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停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执行债务发生的重要困难情况,包含债务人着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督查支付专款专用的,在执行了督查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肩负责任。未尽督查义务造成资本流失的,应该对流失的资本肩负增补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供给保证的,债务人的实质投资与注册资本不符,或许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保证人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许抽逃转移注册资本的范围内肩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证时期,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肩负保证责任。可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早先商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肩负保证责任或许严禁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肩负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证时期,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肩负保证责任。可是,保证人仍应该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肩负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保证时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目、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赞同的,假如减少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该对更改后的合同肩负

  保证责任;假如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

  肩负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执行限时作了改动,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时期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许法律规定的时期。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质执行的,保证人仍应该肩负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时期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断、延伸的法律结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时期早于或许等于主债务执行限时的,视为没有商定,保证时期为主债务执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近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时期为主债务执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执行限时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保证时期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执行义务的宽容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时期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许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许仲裁判决奏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时期届满前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时期的债务肩负保证责任或许供给保证的,又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时期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商定有保证人清账债务限时的,保证时期为清账限时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商定债务清账限时的,保证时期自最高额保证停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停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保证人或许物的担保人肩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许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肩负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余担保人清账其应该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许被撤除,或许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原由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该按合同的商定或许法律的规定肩负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执行期届满后怠于履行担保物权,以致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许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许所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益的范围内减少或许免去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两方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的外,保证人不肩负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合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纳欺骗、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切意思的状况下供给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欺骗、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

  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除。所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肩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或许赔偿责任的,应该在判决书主文中明保证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益。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好依照肩负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履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肩负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执行保证责任时,其实质清账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履行追偿权。

  第四十四条保证时期,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能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能够向保证人主张权益。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账的部分,保证人仍应该肩负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肩负保证责任的,应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五条债权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以致保证人不可以早先履行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去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看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早先履行追偿权。

  三、对于抵押部分的解说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还没有建筑的或许正在建筑中的房子或许其余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以为违纪、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争辩终结前能够供给权益证书或许补办登记手续的,能够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抗衡第三人。第五十条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

  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该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高出其抵押物价值的,高出的部分不拥有优先受偿的效劳。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还没有分别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校、少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其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余社会公益设备之外的财产为自己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余共有人的赞同,抵押无效。可是,其余共有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赞同,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纳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许执行举措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劳。

  第五十六条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依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可以补正或许没法推定的,抵押不行立。

  法律规定登记奏效的抵押合同签署后,抵押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以致债权人遇到损失的,抵押人应该肩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商定,债务执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账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余部分内容的效劳。

  债务执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账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能够协议以抵押物折价获得抵押物。可是,伤害次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余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能够合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同一天在不一样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次序同样。

  因登记部门的原由以致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次序。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由以致其没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托

  权益凭据的,能够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可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抗衡第三人。

  第六十条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许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能够确认其登记的效劳。

  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录的内容与抵押合同商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录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淆或许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劳及于赔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淆物或许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淆物或许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淆物或许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劳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劳及于抵押物的从物。可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劳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债务执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执行债务以致抵

  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别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以下次序清账:

  (一)收取孳息的花费;(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借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借合同对受让人不拥有拘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见告

  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

  损失肩负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见告承租人该财产已

  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

  由承租人自己肩负。

  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时期,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许未见告受让人的,假如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抵押权人仍能够履行抵押权;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能够取代债务人清账其所有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账债务后能够向抵押人追偿。

  假如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抗衡受让人,所以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肩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许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有多个一般债权人的,在清账债务时,债务人与此中一个债权人歹意串联,将其所有或许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所以丧失了执行其余债务的能力,伤害了其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伤害的其余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该抵押行为。

  第七十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恳求抵押人恢还原状或供给担保遇到拒绝时,抵押权人能够恳求债务人执行债务,也能够恳求提早履行抵押权。

  第七十一条主债权未受所有清账的,抵押权人能够就抵押物的所有履行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能够就切割或许转让后的抵押物履行抵押权。

  第七十二条主债权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能够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履行抵押权。

  主债务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执行债务。可是,第三人供给抵押的,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赞同的,抵押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务,不再肩负担保责任。

  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准时约订价值的,应该依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账。不足清账的节余部分,由债务人清账。

  第七十四条抵押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商定的,按以下次序清账:

  (一)实现抵押权的花费;(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第七十五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供给的抵押担保的,其余抵押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减少或许免去其应该肩负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供给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许次序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的,抵押权人能够就此中任一或许各个财产履行抵押权。

  抵押人肩负担保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余抵押人清账其应该肩负的份额。

  第七十六条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照债权比率受偿。

  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

  该财产的所有权人能够以其抵押权抗衡次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七十八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好就抵押物价值高出次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

  后的节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账次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第八十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状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许赔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状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账期的,抵押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赔偿金等采纳保全举措。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含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许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时期进行更改,以其更改抗衡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账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能够依据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履行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假如实质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出部分不拥有优先

  受偿的效劳;假如实质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

  以实

  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际价值范围内免去保证责任。

  

  

篇十二:合作社风险防控研究

 作者:王传雄作者机构:湖北省襄阳市供销社出版物刊名:党政干部论坛页码:43-45页年卷期:2017年第3期主题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供销合作社风险防控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制原则宏观背景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指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农民根据合作制原则自愿联合组成,以资金要素的合作为内容,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形态包括两种:一是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这些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由于有合作社的生产合作等为基础,其发展势头较好,也得到各地政府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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