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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02 14:18:02 | 浏览次数:

大兴安岭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1号)精神,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范文推荐)


大兴安岭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11号)精神,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五大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尊重规律、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落实省政府政策,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过剩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县区政府、林业局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受理、上报)。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由省政府制定产能等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后,按审批权限履行程序。

(二)全面清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于违规项目,未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的立即停止建设。对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建违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及等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县、区、林业局提出申请,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工信委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初步认定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各相关部委,认可后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妥善处理;同时向社会公开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

(三)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各县区政府、林业局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钢铁、水泥等建成违规产能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后,上报省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职能部门,经联合审查并由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支持环保搬迁、退城进园,引导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营造公平环境,坚决清理废除产能过剩行业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林业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和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工作,并切实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根据职能分工抓紧开展工作,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相关政策。完善产能过剩行业管理,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和土地管理,落实和规范财税支持政策、价格政策、金融政策。

(三)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各部门互联互通、协同监管,实现信息共享。

(四)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区、林业局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和建成违规产能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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