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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案】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实施方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04 12:54:03 | 浏览次数:

【教育方案】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方案】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教育方案】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实施方案



【教育方案】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贯彻落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面向全体残疾儿童少年,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为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区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到2016年全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1. 部门配合做好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各县、区、林业局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残联配合对所属区域内每名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状况、残疾类型、残疾程度等进行认真、系统的摸查。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财政(财务)、民政、人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鉴定及其教育安置工作。

2. 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系统。各县、区、林业局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好基础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从学前教育开始,对已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实施动态监测,并与残联的残疾人事业管理统计年报系统(残疾证管理系统)做好衔接。

3. 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各县、区、林业局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具体办法,并至少指定两所条件相对较好、学区人口相对集中的义务教育学校作为随班就读定点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过程中,对残疾程度较轻的首先考虑随班就读方式,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及生活方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周边县、区、林业局中、重度残疾学生接收工作。到2016年,全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

4.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整合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5. 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幼儿机构积极主动接纳残疾儿童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开设学前康复教育班,接收适龄残疾儿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

6. 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依托现有的职业院校,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逐步构建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沟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二)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的有效性

7.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需求,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立、自强精神。认真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在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普通学校,有计划地开展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应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确保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

8. 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符合残疾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并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和扶持保护。

9. 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力争推出一批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研科研成果研究推广工作,开展特殊教育的对外交流、校际交流合作,提升我区特殊教育研究水平。

(三)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10. 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逐年提高,2014年达到年生均4000元,2016年达到年生均6000元,有条件的县、区、林业局要进一步提高。随班就读、特殊教育班及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区、林业局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学前教育总体规划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11. 进一步做好残疾学生资助工作。各县、区、林业局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并根据当地实际,对残疾学生适当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范围予以保证。

12. 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教育。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县区可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13. 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各县、区、林业局用三年时间完成随班就读定点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建设,并配备基本的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加快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按照省要求,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都要达到省级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推进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把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中小学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以及“校校通、班班通”工程,并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加强信息技术教育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14. 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比例用于教师培训,努力创造条件,为特殊教育教师提供“医教结合、康复训练”等专业技能培训。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配备。按照省要求,根据在校残疾学生数,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3.1:1的生师比确定从事特殊教育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数额,并结合我区实际合理核定不同阶段教职工事业编制。学前教育按照2.5:1的生师比核定教职工事业编制。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及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管理岗位、专业岗位和辅助教师岗位。每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一般应配备生活服务人员2人、校医1人、心理辅导教师1人,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可多配备生活服务人员1人至2人。

16.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和相关待遇规定。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任务的班主任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标准参照特殊教育津贴;其他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教师享受随班就读岗位补贴的60%;儿童福利机构内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并为开展巡回教学、送教上门服务教师以及承担“医教结合”康复训练任务非在校医务人员提供交通补贴。要在表彰奖励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

17. 特殊教育教师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登记制度。从2014年起,特殊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标准,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并逐步实行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新引进教师必须具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已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龄50周岁以下的在职教师,必须通过考试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连续三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直接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行为矫正、康复训练等工作。

18.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对在职教师实行全员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的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各林业局要把特殊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定期研究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检查内容。今后,县级政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纳入对县域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督导评估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不到80%标准的,不得申报全国和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将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职责分工。要明确相关部门在发展特殊教育中的职责。教育部门负责起草制定有关特殊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财政(财务)部门根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编制部门合理核定特殊教育不同学段教职工编制。物价监管部门要合理核定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收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社会福利救助工作;组织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参加学前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医疗和康复服务工作。残联部门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和辅具配发等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残疾学生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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