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
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市规划区(不含曲江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林业、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依法核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获得处置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消纳建筑垃圾。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按许可内容处置。
(一)建设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5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二)市政工程建设、河道清淤、河堤加固等公益性建设行为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施工计划、排放建筑垃圾计划、工程预算等,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三)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四)居(村)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建筑垃圾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市城管局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韶关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和消纳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时应保持全程密闭,按核准路线及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原则。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程序:
(一)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向市城管局提提供下列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证》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企业章程
7、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息资料
8、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等证明文件
(二)市城管局对申办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审核;经核准的运输企业,由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车辆准运证》,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具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人民币;
(四) 具有合法的20辆以上大型后8轮全密闭专业运输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在市规划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车辆,应当同时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通行手续。
(五)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六)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质量、保养、安全、保洁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 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经合法程序登记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原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否则,视为自动退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发生法人、名称、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等情况变化的,须提前30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并在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市城管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车身颜色要统一,必须喷印所属公司的名称、标识、编号以及监督投诉电话。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厢两侧及车后喷涂放大号牌;
(二) 必须具备合格密闭装置;
(三) 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
(四) 必须具备《韶关市区道路大货车入城证》;
(五) 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六) 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处置建筑垃圾必须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 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三) 保持车辆整洁,车箱外侧、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四) 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五) 不得超载、超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六) 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核准的消纳场;
(七) 保持专用标识、车辆号牌清晰整洁;
(八) 自觉接受执法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仍将在规划区继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可在准运证期满前一个月内,持该车辆的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牌证审核、车辆购置附加税和营运资格证明等有关合法证件或材料,向市城管局提出换证申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续发准运证:
(一)申请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二)申请车辆或车主因建筑垃圾运输中存在违章行为,被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但未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车辆密闭式加盖装置残旧、破损、缺失的;
(四)申请车辆车身准运编号模糊、缺失、不符规范的;
(五)申请车辆定位管理系统发生故障、缺失的,或定位管理系统未接入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平台的;
(六)其他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要求的。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和运输路线巡查人员;
(二)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及时限额装载、密封清运,沿途不得滴、洒、漏,未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固化、洒水,不得裸露;
(三)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四)空车驶回时必须保持车轮干净,严禁车轮带土污染路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处置建筑垃圾行政许可证等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核准文件。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应当倾倒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临时消纳场地。
第二十一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务、林业、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选址和定点依法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相应的推平、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冲洗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要求净车出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二)四周设置界桩;
(三)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四)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硬化、整洁、畅通,出入车辆保持干净整洁;
(五)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六)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七)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没有污水流溢,防止尘土飞扬,需配备专业降尘设备;
(八)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的利用和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运输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城管局申报后方可利用。
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随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文明施工监管员对出入口进行砼硬化,配备高压冲洗设备,设置流水槽和污水池,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应当有效隔离施工区域,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污染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干净,不得乱堆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收集建筑垃圾应文明作业,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乱抛乱扔、乱堆乱放,并及时清运。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进行有效覆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中的违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砂石、灰浆、煤渣等散装物料的运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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