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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方案】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08:18:02 | 浏览次数: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大政发〔2006〕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方案】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统计方案】市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

“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大政发〔20069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一是国民经济按区市县、先导区“在地”核算。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二是统筹兼顾、合理分工。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三是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要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科学。

(二)工作目标:本着“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全面推进”的原则,从200611月开始启动,拟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在地统计”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达到统计资料切实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除特定单位(项目)、特定调查任务、市属及以上重点单位、跨区区属各类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等特殊情况外,各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等。

(二)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定报表。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三、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 负责制定全市“在地统计”实施细则;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在地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做好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资料衔接和质量评估工作;做好不适宜分区域管理单位的统计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和分劈等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在地统计”实施细则;按照市统计局的要求,与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单位)建立统计工作联系,疏通工作渠道,对其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乡()、街道的统计工作;按“在地统计”原则,收集、汇总并上报统计资料;全方位落实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三)乡(镇)、街道统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部门根据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按“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内容

(一)200611月初,开始启动全市“在地统计”工作。成立大连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文件。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做好宣传工作。

(二)200611月中旬,完成划转单位的清查、核实工作。一是以2004年经济普查和2005年年报资料为基础,由市统计局负责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至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二是各地区统计机构根据反馈名单,对辖区内的全部企业(单位)进行核实,建立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并确认统计工作关系。三是由市统计局负责原直管单位统计资料的整理,并移交给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

(三)200611月下旬至200710月,完成“在地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的衔接。在此期间,被划转单位的专业定期统计报表分别报市、县两级统计机构,实行“双轨”运行。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上报的区域统计资料进行衔接和评估,并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200711月,总结“双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实施细则,全面推行“在地统计”的“单轨”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的“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地统计”的各项工作。

(二)机构人员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应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机构限额已满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机构管理原则进行调整。为保证全市“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设立统计信息中心,为统计部门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区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实现系统内信息共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综合统计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及时对新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经费保障。一是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在地统计”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要给予保障。二是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办公室日常工作补助经费要分别纳入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预算。

(四)统计信息网络设备保障。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要安排必要资金,用于乡(镇)、街道综合统计办公室信息自动化建设及提高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保证实现企业(单位)、乡(镇)和街道、区市县和先导区三级统计资料网上报送渠道的畅通。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迅速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好划转单位的清理、核实、接收等工作。市统计局要做好“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及指导工作,并随时组织调研和召开协调会议。

(二)搞好舆论宣传。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在地统计”有关内容,使统计调查对象认清形势,增强统计意识,畅通统计渠道。

(三)加强业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搞好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做好资料的评估和控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部门协作。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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