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推动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嘉定区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推动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内容
1.就业补贴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录用人数申请每人每月6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为12个月。
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除外)招用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录用人数申请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为24个月。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认定标准并进行认定。
以上两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2.见习补贴
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区管理的见习单位参加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见习期间除可享受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之外,另可申请每人每月600元的区级见习补贴。
3.培训补贴
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期间属于未就业状态的,培训结束鉴定合格后,可申请培训期间的一次性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五级600元,四级800元,三级及以上1000元。
三、资金来源
按照《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规定的拨付渠道执行。
四、其他
1.以上补贴和《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3号)规定的补贴可同时享受。
2.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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