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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韩城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10:48:29 | 浏览次数:

韩城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陕西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水发〔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韩政办发〔1998〕13号文件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韩城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韩城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韩城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陕西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陕水发〔201436号)文件精神,结合韩政办发〔199813号文件及当前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利服务民生为出发点,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产权不清,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各镇办实际情况推进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不搞“一刀切”。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202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即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罚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除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之外的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淤地坝,包括库容1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坝和库容1万立方米~1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坝。

(七)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市水务局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改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提供标准化、专业化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主要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行工程运行管理,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配的前提下,搞活经营权。

1.承包、租赁制。即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承包人、租赁人定期支付承包费或一次性支付租赁金,而取得一定时期的工程经营权,并享有开发利用权,负有维修管护义务。承包期限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限一般为5-15年。

2.拍卖制。即以竞价形式,由个人或社会团体一次性买断一定时期的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拍卖期限一般为10-30年。

3.股份合作制。即把工程资产量化为若干股,按照“入股自由、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原则,部分或全部出租股权,进行所有权重组,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要根据持股的比重,选定成员,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站长(井长、斗长、主任)负责制。

4.委托制。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同相关管理机构签订代管合同,由专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运营。

5.其他形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库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得拍卖,可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探索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的区域化集中管理模式,或者实行基层水利管理服务站统一管理,也可纳入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理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和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三)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两证一书”管理制度,即发放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市水务部门和镇办水利管理服务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帮助其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水务部门按年度提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补助计划,财政部门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每年安排一定的小型水利工程补助经费。水务部门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制定小型水利工程补助经费奖补办法,明确补助标准和方式,按管护实效进行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实施的步骤方法

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水务局和各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水务局牵头,市水利管理站和各镇办水利管理服务站组织实施。从2015年开始,用一年半时间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不包括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工程)登记造册,确权划界,建立档案,规范操作,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做到一项工程一张登记表,一张工程位置图,一份管护协议书,一个档案袋。

(一)登记确权。镇办组织各村组全面核查,登记造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张榜公示后确定产权改革方案,报市水务局水管站审核备案。

(二)签订协议书。改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完善相关手续,工程所有者与使用经营者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

(三)发证建档。管护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由水务局统一颁发工程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并对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同时建立电子档案,规范化管理。今后,对没有档案的小型水利工程,不能享受政府的各类补贴。

在产权改革过程中,对产权界定、水价基数、承包拍卖等群众关心的焦点,做到准确、合理、公开、公平、公正。改革工作完成后,由水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最后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销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完善,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和镇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小水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规范考核,严肃纪律。市政府以镇办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水务部门安排工程项目和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各镇办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行业监督。水务局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同时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办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市政府将对改革成效显著的镇办,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扶持和优惠,对改革成效不明显,进度明显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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