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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瓦房店市2015年度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11:30:06 | 浏览次数:

2015年度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方案为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将“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相关重点经济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瓦房店市2015年度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瓦房店市2015年度经济工作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2015年度经济工作考核

奖励实施方案


为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全市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将“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等相关重点经济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经济工作任务,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突出创新驱动,推进转型升级,全面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征程,努力在新常态下实现新突破。

二、考核奖励原则

(一)鼓励夯实税基、扩大税源;

(二)鼓励重大项目建设;

(三)鼓励多渠道引进资金和项目;

(四)鼓励科技进步;

(五)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考核奖励对象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

(二)在瓦房店市纳税的企业、项目单位;

(三)瓦房店市户籍的自主创业先进个人。

四、考核奖励内容

(一)贡献奖

1.对年度财政收入总量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财政收入增幅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乡镇、街道、园区完成本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按1%给予奖励,并对其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按5%予以奖励。

3.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年度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总量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幅在全市排前五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辖区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退库又入库的企业)的,按新增户数每户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5万元。

5.对年度实现辖区内限上服务业企业主营业收入总额在全市排名前五位且完成年度计划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实现辖区内限上服务业企业主营业收入增幅在全市排名前五位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该增幅必须大于等于当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计划);对年度辖区内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按新增户数每户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3万元。

6.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我市农转居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的,以20人为基数,在考核年度新增岗位安置20人,一次性奖励企业(项目单位)2万元。每增加10人,增加奖金1万元。对辖区内有3户以上(含3户)企业获得此项奖励的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1户企业,增加1万元奖金,最多奖励总额10万元。

7.以创业带动就业。在考核年上一年1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创业者(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转居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人限奖励一次)。每带动一人就业,给予创业带头人奖励500元(最高奖励2000元)。对辖区内有5名以上(含5名)创业者获得此项奖励的乡镇、街道、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1人,增加1万元奖金,最多奖励总额10万元。

8.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的企业,在考核年度每新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9.对年度实现新增企业注册数量在全市排前五名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10.对涉农的重点工作采取以补代奖,按照市政府当年研究确定的涉农重点工作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二)重大项目奖

1.对年度完成重点项目投资在全市排前五名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4万元奖励。

2.对生产经营性项目(含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不含住宅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投资2亿元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指安排我市农转居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任一条件,在项目竣工投产年度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生产经营性项目(含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不含住宅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投资5亿元以上,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我市农转居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给予正常待遇)400人以上(含400人)的任一条件,在项目竣工投产年度给予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与重大项目奖第二条规定的奖励不兼得。

4.对列入市年度土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单宗出让面积高于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的,按出让面积每万平方米1万元,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予以奖励。对年度出让工业和房地产(含商服)项目用地总面积分别排前5名乡镇、街道、园区,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5.鼓励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乡镇、街道、园区清理2009年—2013年批而未供土地,完成供地的,每公顷奖励乡镇、街道、园区1万元。对年底供地率达到100%的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盘活利用超过动工时间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每公顷奖励乡镇、街道、园区1万元。对年底辖区内没有形成闲置土地项目的乡镇、街道、园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

1.对引进内资项目(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项目),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年度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

2.对实际使用外资,设立基础目标奖、项目质量奖和飞地经济奖。基础目标奖:对完成实际使用外资基础目标的乡镇、街道、园区,奖励20万元;对没完成基础目标的乡镇、街道、园区的奖励金额为:实际到位数÷指标数×20万元。项目质量奖:是指引进外资并实现进资,符合属于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融资租赁的项目;或单体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任一条件的,对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跨区域项目奖:是指项目引进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将所得奖金协议分配外,项目引进单位还将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不含商务局)。

3.对被评定为辽宁省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20万元;被评定为大连市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10万元。

4.对引进总部企业(指在我市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总部机构)的,根据其规模及贡献程度,采取一事一议,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四)创新奖

1.在考核年度内,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大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企业兴建的科技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以及大连市级研发机构(含企业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的项目以及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瓦房店市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措施》执行。

2.年度辖区内每新认定1个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园区5万元。

3.对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在全市排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4.在考核年度内(下同),引进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设立生产性企业且投资额超亿元,在项目开工且资金全部到位时,一次性对项目引进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市内原有企业的产品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进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设立生产性企业且投资额超亿元,在项目开工且资金全部到位时,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内原有企业的产品被认定为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设立生产性企业且投资额超亿元,在项目开工且资金全部到位时,给予项目引进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市内原有企业被评为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市内原有企业被评为瓦房店市市长轴承奖的,按《瓦房店市市长轴承质量奖管理办法》执行;市内原有企业的产品被认定为大连及瓦房店名牌产品的,按《瓦房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5.在考核年度内,旅游风景区被国家认定为5A4A3A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景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被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星级饭店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渔)家乐的,按《瓦房店市2015年度创建星级农(渔)家乐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6.在考核年度内,市内原有企业被评为全国服务业500强或零售业100强,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物流企业被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不含分支机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7.全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考核年度内发展电子商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瓦房店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五)特殊贡献奖

在考核年度内,其他做出突出贡献需奖励的项目和单位,由市经济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五、考核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末,各考核小组依据本方案分别对负责考核的奖项及拟奖励单位进行考核,并提交书面考核报告。

(二)次年一月上旬,各考核小组将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

(三)次年一月中旬,市领导小组对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奖励意见。

(四)次年一月下旬,市领导小组将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批准。之后,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兑现各项奖励。

六、奖金来源及奖金使用

1.奖金来源:市财政专项资金。

2.奖金使用:市政府奖励乡镇、街道、园区的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园区的建设和经费补助。

七、组织领导

成立瓦房店市经济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经济工作的各位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服务业局、农发局、审计局、人社局、统计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国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旅游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市领导小组下设四个考核小组:

(一)贡献奖考核小组

由市财政局、政府办、发改局、统计局、经信局、服务业局、农发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市财政局局长任组长。

各项经济指标以市统计局核准数据为准;对财政收入的考核由市财政局牵头;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由市发改局牵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指标的考核由市经信局牵头;对服务业相关指标的考核由市服务业局牵头;对安置就业和创业型就业的相关指标考核由市人社局牵头;对新增企业注册数量的考核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涉农重点工作的考核由市农发局牵头。

(二)重大项目奖考核小组

由市发改局、政府办、统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成,市发改局局长任组长。

对年度完成重点项目投资考核由市发改局牵头;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奖励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对形成市级财力和安置就业进行确认;对年度土地招拍挂出让项目的考核,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牵头;对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考核,由市国土局牵头。

(三)招商引资奖考核小组

由市商务局、政府办、经信局、服务业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局组成,市商务局局长任组长。

对引进内资项目的考核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确认;对实际利用外资的考核由市商务局牵头;对申报省级和大连市级服务业集聚区项目和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考核由市服务业局牵头。

(四)创新奖考核小组

由市科技局、政府办、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服务业局、审计局、统计局、发改局组成,市科技局局长任组长。

对获得省、大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企业建立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等指标的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对引进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设立生产性企业和省长、市长质量奖及其他相关奖项的考核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确认;对旅游风景区、星级饭店及农(渔)家乐的考核由市旅游局牵头;对服务业或零售业及物流企业的评级奖励以及发展电子商务的考核,由市服务业局牵头。

八、细则

(一)贡献奖

1.贡献奖中所涉及的总量排名不含园区,增幅排名含园区。

2.安置本地就业人数的确定办法: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用工备案花名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工资发放明细和失业证、劳动者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申报,乡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初审,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复核,经市人社局核实后上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3.《方案》贡献奖中第六条所称正常待遇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不低于大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享受企业正常福利待遇。

4.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确定办法:创业者携带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用工备案花名册、工资发明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失业证等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申报,乡镇、街道、园区劳动保障所初审,报市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复核,经市人社局核实后上报市领导小组确定。

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奖励,申请人与吸纳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5.《方案》贡献奖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所涉及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以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涉及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就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涉及的农转居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登记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应为瓦房店市户籍;涉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的我市城镇户籍劳动者;涉及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瓦房店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经认定就业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者和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6.《方案》贡献奖中第九条新增企业注册数量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企业数量为准。

(二)重大项目奖

1.重大项目的核定范围:必须是列入当年本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2.项目完成投资的核定: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确认。项目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土地征用费、设计费、生产准备费、职工培训费和其它费用(含可行性研究费用)。完成投资中涉及外资部分统一按进资时汇率核成人民币计算。

3.《方案》重大项目奖中第二条、第三条所奖励的项目,统一在竣工投产年度按完成投资额、形成地方财力、安置就业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奖励时完成投资的核定为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额。若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可分期进行奖励,但单期必须达到第二、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4.若同一建设项目中既包含商业地产又包含住宅开发的,按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去除住宅开发的投资后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额,按《方案》重点项目奖中第二、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奖励。

(三)招商引资奖

实际使用外资评审依据材料:市政府实际使用外资任务分解表、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

(四)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的考核奖励,将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由市经济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其它

1.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奖励,与市政府正在执行的其他相关奖励政策不兼得。

2.本《方案》由瓦房店市经济工作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及各分项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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