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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天津市河西区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11:54:02 | 浏览次数:

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办法为提高我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实现公共文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共河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天津市河西区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天津市河西区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办法



公共文化服务群众

需求反馈办法


为提高我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全面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实现公共文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共河西区委《关于建立群众需求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是指政府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过程中,主动征集群众需求、按需调整供给、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反馈主体为区政府及文化局、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包括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区少儿图书馆等单位,各街道管辖的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和社区文体活动室等。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和基本性等原则,按照《意见》及河西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和不同服务群体对象,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制度,明确专、兼职负责人员,制定需求反馈流程,保持常态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四条 群众需求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内容是否新颖,是否满足群众需求,是否更新,特定人群服务内容是否达到要求等。

(二)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包括公共文化服务配送是否及时,群众获取服务是否便利,公众及社会力量参与是否畅通,有无群众监督方式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包括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业务素质、服务能力,服务环境及配套服务是否优质、服务时间是否合理等。

(四)公共文化信息传播,包括服务目录是否提供,获取信息渠道是否方便和多样化,信息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与服务机构联络渠道是否便利畅通等。

(五)公共文化服务效果,包括服务群众受益面,群众对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知晓度和满意度,群众通过公共文化服务掌握的技艺、知识等。

第五条 群众需求征集渠道:

(一)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设立群众意见箱、投诉电话、负责人固定接待日,在本机构网站设立群众意见征询窗口。

(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显要位置公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目录及服务项目时间、地点、主要内容。

(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单个服务项目区域内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表。

(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采取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把握群众需求信息。相关会议组织情况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并通知上级部门派相关人员参加。

(五)各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室设立公共文化信息平台,征求群众意见。

鼓励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创新其他征求群众意见方式方法。

第六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协同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开设群众文化需求意见征询窗口,并定期开展本部门服务群体的文化需求征集工作,并将情况通报给区文化局。区文化局定期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区统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市民文化需求抽样调查,并将情况通报给区文化主管部门。区重大文化活动或项目投资,各文化服务机构重要文化项目的设立、调整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运行过程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群众意见反馈程序:

(一)区政府及文化局汇总相关协同部门群众需求意见,定期在区文化中心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进行意见反馈。

(二)区文化局下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设置专兼职人员或群众需求反馈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服务范围群众需求信息汇总分析及反馈意见,上报区文化局在统一平台进行反馈。

(三)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室设置专兼职人员或群众需求反馈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范围群众需求信息汇总分析及反馈意见,上报区文化局及街道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后进行反馈。

第八条 按需调整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决策程序:

(一)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对本级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及内容做出调整,并将调整目录内容及经费预算报区文化局、街道办事处。

(二)区文化局统筹制定全区公共文化服供给调整目录及经费预算,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在同一平台向社会公布新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录。

(三)根据实际情况,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录每季度微调一次,每年度大调一次。

第九条 群众需求反馈评价程序:

(一) 由区文化局根据《河西区公共文化服务考核办法》(河西政办〔201418号)考核群众需求反馈满意度工作,明确需求征集内容、渠道建设、反馈情况等考核指标。

(二)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根据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上报区文化局和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区文化局,每年进行一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评价。

第十条 区文化局要对群众需求反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向区文化局汇报工作情况。把群众需求反馈工作作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业绩考评重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一条 区文化中心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统筹全区群众需求征集、互动反馈、供给动态调整发布的渠道、载体等技术支撑体系。

(一)区文化中心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与街道、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整合全区群众文化需求信息、服务供给动态目录信息及信息反馈,实现供求对接及互动。

(二)区文化中心数据中心实现三馆、街道、社区、手机端结合,形成上下联动的群众需求反馈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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