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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1 16:18:02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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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直接投资效应,实现省政府政策目标,在引导基金范围内,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省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以直接或委托直接投资企业和项目资本金形成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投向全省三次产业的重点企业和优势项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早期创业企业和项目,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三次产业协同发展。

(二)有效实现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直接投资可通过出资人自我投资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投资管理的方式,充分实现投资管理的专业优势,使投资管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

(三)有效实现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的原则。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出资人代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建立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制度体系,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与义务,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章 直接投资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四条 直接投资基金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省财政安排。

第五条 直接投资基金的其他来源: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交由直接投资基金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章 直接投资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和发布直接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领域、方向,制定申报指导要点,提出实施申报要求和条件,牵头汇总投资企业和项目。

第七条 省直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市政府,在产业政策范围内,按照发布的条件,提出企业和项目对直接投资的具体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和行业专家评审,提出投资支持意见和建议,征求分管副省长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以所申报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意见为依据,充分采纳相关建议后,报请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批复基金直接投资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向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下达投资计划安排。

第十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意见,依据《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组织履行投资的法律程序,按照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向被投资企业和项目拨付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对直接投资基金的年度实施和管理情况汇总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财务报告。

(二)企业年度资产运营情况报告。

(三)参股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四)参股项目股权投资资金年度收益处置建议方案。

第四章 直接投资基金的运用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产业政策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和优势项目。着重投资于全省三次产业中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和项目,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需要政府扶持的早期创业企业和项目,着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企业和项目。

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不适用于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不适用于已经充分市场化竞争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基金投资方式:

(一)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出资人代表身份直接对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实施股权投资。

(二)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跟随其他商业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参与对企业和项目的股权投资。

(三)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和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投资出资人在确定的投资存续期内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但须监督被投资企业确保其按照约定方向使用基金。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参股期限原则上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直接投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具体项目资本金的5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0%,特殊情况须经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直接投资以财务公允的计算方法形成被投资企业股份,原则上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有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的,直接投资基金不先于其他约定的资本金到位。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达到投资年限或符合约定的退出条件,应适时通过被投资企业回购、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直接投资正常退出原则上不取得回报。受托出资人在实施投资前,应就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出时机、方式等有关事项同被投资企业通过协议加以明确。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基金到期后不能按期退出时,首先由最初提报的省产业主管部门和各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被投资企业限期回购或协助转让直接投资基金。

如督促后仍不能退出,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自初始投资之日起开始,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重新评估认定,计算投资权益,取得相同股权的同等回报,直至退出。直接投资如需通过被投资企业清算退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按照《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直接投资基金不能退出时,由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经最初提报的省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府出具认定结论,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省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予以出售或核销。

第二十条 直接投资基金实行自我管理的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安排省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列支。直接投资基金超出存续期后实行委托管理的管理费,以覆盖管理成本为限,按照实际投资额以一定比例从被投资企业提取。

第二十一条 实行委托管理的直接投资退出时,经省财政厅批准,以不超过直接投资基金增值且已上缴增值收益部分的1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基金项目推荐和退出管理由最初提报的省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府负责,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直接投资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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