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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意见】肥西县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意见(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0:00:07 | 浏览次数:

肥西县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意见】肥西县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商务意见】肥西县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意见(完整)



肥西县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合发﹝20139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417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5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激发发展活力

1.放宽准入领域和工商登记条件。市场准入条件对所有投资主体公开,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投资开放,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加快县属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放宽民营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字号、行业及经营特点用语、出资限制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三证合一”和先照后证改革。县市场监管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为“个转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

2.项目招投标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时,对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禁止设置任何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县公管局)

3.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积极鼓励省内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和高层次人才来我县投资兴业,广泛集聚发展后劲。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县的全国知名民营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返乡创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招商局、县经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4.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加快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完善规划布局,满足小微企业创业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手机报、电视台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等,大力宣传各级政府有关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弘扬创业文化,加大对初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重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人员、农村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筛选出创业对象,建立创业人才库,开展创业集中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10个人以上就业的,县财政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鼓励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县财政将给予适当补贴。对新设立的鼓励类实体企业,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经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工商联)

二、加大财税支持

5.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5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方法,在技改扩能、融资担保、品牌创建、产品展销、培养引进优秀人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外交流、“新三板”和“专精特新”培育等方面给予扶持。认真研究省市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各类政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委)

6.鼓励扩大规模经营。推动汽车、家电等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依托我县重点产业,抓好关健技术攻关、领军企业培养和重大项目带动,促进电子信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省100强、市50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40万元、3O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委)

7.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含“国家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著名商标(含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在已获国家、省、市奖励之外,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合肥名牌、合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确认为4A级、3A级、2A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分别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委、县财政局)

8.提升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孵化器建设,密切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联系,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9.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开展企业间产需对接,鼓励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鼓励本土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各类采购招标,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采购扶持,县财政部门在拟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将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产品及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发展会展、电子商务、广告、物流等服务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0.落实税收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自2014101日至2015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兴办并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免征上述各税);对民营企业从县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符合法定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三、完善金融政策

11.支持开展融资担保互助。鼓励民营企业按照“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组成担保合作组织,共同出资设立担保互助基金,对经认定的上述基金县财政可通过参股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12.降低融资成本。对由我县推荐、市政府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县级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县经委、县财政局)

13.加强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民营企业应收账款、仓单、存单、商标、商业信用保险、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试点工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由银行与保险机构联合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县经委)

14.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透明度,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多层次开展银企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鼓励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对在省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登记以及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发行额度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四、加强要素保障

15.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和专业化市场,为民营经济创业提供场所;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各类投资主体享有同等待遇。对全国民营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的民营资本项目,可由县统筹安排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16.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控制用地规模,提高新增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腾笼换鸟,盘活现有闲置土地。民营企业租驻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县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购房款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通过加层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县经委、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

17.做好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培训,民营企业对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对民营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企业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劳动者个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的工种或专业能力分别给予200-1300元补贴。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类民营企业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8.支持引进人才。对来我县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在当地落户、子女上学、就业以及民营企业引进市外“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执行。鼓励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参与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省技术领军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县特聘高层次人才等遴选,并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并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

19.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将民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纳入合肥市“5ll工程”和“千人培训计划”,对培训费用县财政给予50%补贴。每年组织不少于50人次赴省内外知名高校进修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50%补贴。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企业家来我县开展讲座,培养企业家的全球视野、创新意识和战略思维。(责任单位:县经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20.促进民营企业节能降耗。落实节能降耗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快转变以大规模消耗能源、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产业发展模式。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大力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创建品牌和开拓市场,推动政府采购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县经委)

五、优化发展环境

21.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外不再承受其他社会负担,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多头、重复检查;严禁对民营企业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严禁向民营企业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以及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县效能办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电话,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委、县工商联)

22.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建立有序的社会化网络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和法律等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专业服务机构。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承接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中的作用,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和市场能够自行解决、适合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责任单位:县工商联、县经委)

23.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中国·肥西”网站和肥西报、肥西电视台、政务短信服务平台等,及时向广大民营企业提供各类政策信息,建立完善快捷的政策信息服务体系。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树立民营企业家积极向上、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良好氛围,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荣誉感。扩大在我县注册的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参与政治事务和各类社团工作的渠道。将发展民营经济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对各乡镇(园区)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经委、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各乡镇、园区)

24.建立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评议制度。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来投资者和本县创业者,对涉及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态度及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年度政风行风评议目标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县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强化组织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委),统筹指导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建立并完善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反映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系机制。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谋划、全面部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发展合力。(责任单位:县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6.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监测分析,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计牵头负责、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县统计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人行等共同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目录及制度要求,各部门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交通局、县人行、县科技局)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民营企业和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各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市、县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从优执行。本意见中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县出台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由县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11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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