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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0:18:03 | 浏览次数:

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应急办法】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16111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准确及时、统一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芜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应急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权威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市气象局承担。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市政府授权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权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并视情况需要,及时补充最新预警信息(包括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预警时效等。市气象局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气象局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应急办根据需要向芜湖军分区、武警芜湖市支队通报。对可能造成市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报告,并根据省政府要求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政府。

市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农村、社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旅游景点、商场、广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存在的区域、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要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群众。

第十五条 市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计、安监、旅游、地震、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就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与市气象局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市气象局要在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传播渠道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管理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水库安全员、农技推广员、气象信息员、护林员等队伍资源,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定期组织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教育引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目标考核。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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