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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2 14:18:02 |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关于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完整)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结算利息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公积金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缴存范围及缴存单位职责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七条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除按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缴存外,均应由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存。

第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每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做好公积金记账工作。缴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积金记账工作,详细记录单位缴存情况和支取情况;

(五)指定一名有责任心的职工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专管员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记,专管员信息变更或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登记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均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填写《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一式二份。电子版《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章的印鉴卡;

5、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7、开户当月或上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征缴通知单》。

第十条  职工缴存登记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1、单位填写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提供人事部门的批准的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单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录用职工的,应提供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录用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本人自愿申请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持《丹东市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申请人原部队出具的该人转业时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自主择业军队干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和《单位名称变更审核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并预留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第十二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持变更后的职工身份证、公安部门批准变更证明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办理缴存登记时发生错误的,职工或单位持职工身份证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  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及账户封存托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下列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及账户封存托管手续。

(一)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及托管申请;

(二)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托管明细表》(表中需注明职工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托管金额)。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账户冻结

职工涉及法律纠纷,人民法院要求公积金中心限制住房公积金使用和转移,对职工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不能办理提取和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进行账户合并。

第四章     缴存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1日至9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1日起至次年630日止。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  缴存比例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缴存额度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自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逾期补缴的,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或缓缴

(一)单位连续两年经营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二)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3、上两年度通过专业部门审定的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及近6个月的工资发放表。

(三)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办理补缴并恢复正常缴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封存与转移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封存手续,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单位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计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六章     结息、对账和查询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

(一)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1日至下一年的6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30日;

(二)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对账

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查询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      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行政强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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