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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制度】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范文精选】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09:12:02 | 浏览次数: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制度】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制度】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范文精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各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约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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