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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盖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完整版】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0:48:02 | 浏览次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建设和谐奋进新盖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盖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盖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完整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建设和谐奋进新盖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盖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市新农保工作从201171日正式启动,全面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发放率达到100%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新农保由市政府负责推行,养老保险费实行盖州市级统筹。市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老农保机构的基础上组织成立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新农保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查。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和乡镇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市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新农保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现阶段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确定。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条 新农保的缴费以村为单位,试点当年及以后按年进行缴费,当年缴费统一从年末开始实行一次性缴纳。试点启动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对参保人员缴费,营口市和盖州市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以后,可根据经济增长和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政府的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的确定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1级和2级残疾。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本村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当年新农保当月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新农保经办机构上缴市财政开设的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4、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第二十条 基础养老金现阶段以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由国家和省承担80%,营口市和盖州市两级财政承担20%,营口市和盖州市两级财政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城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保险费不超过15年,补缴2011年以前部分享受政府每年30元补贴。

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不得间断,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五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村公布、乡初审、市经办机构审批的原则为符合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核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卡)》,享受待遇人员凭证(卡)按月领取。

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视农村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七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领取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对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由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支专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营口市和盖州市两级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村委会每年定期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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