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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1:54:02 | 浏览次数:

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各项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完整)



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联系、聘任、考核、管理、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市政府外聘法律专家、律师以及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政府法制工作经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及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专家学者需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所从事法学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实践经验;

(四)法律实务工作者,应当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地区律师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遵守法律顾问工作纪律,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第六条  外聘专家、律师和法律研究机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推荐,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为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期限届满后重新聘任。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调查研究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解答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咨询;

(二)代理市政府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行政赔偿等事项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三)参与重要合同的洽谈、论证,提出法律意见,代市政府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对市政府制发的重要涉法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意见;

(五)参与处置涉及法律事务的重特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受市政府委托,搜集、整理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制和委托服务制。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会议,研究论证有关法律事务;委托参与商务谈判、咨询、代办案件等。

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书面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整理后,以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分为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法律顾问工作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会签完成。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严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有关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会议、谈判等活动;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业务;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事务;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

(八)不得散布或从事损害市政府合法权益和法律顾问声誉的言论和行为。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判处刑罚、处分或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三)泄漏因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以及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考评和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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