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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仅供参考)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2:48:02 | 浏览次数:

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仅供参考)



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

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权力监督的有效性,加强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联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政策执行的情况所独立实施的专业性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内部层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联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联动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加强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协作配合,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查实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规定、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予以通报和通过媒体曝光。

第八条  市、区县(市)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等适用法律问题,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指派专人或者推荐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涉及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专业性事项,可以商请同级审计机关协助配合。

第九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等适用法律问题,可以商请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指派专人或者推荐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纪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且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审计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经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履行仍不履行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时,应当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并附相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政府法制部门、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依纪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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