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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通河县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3 15:30:08 | 浏览次数:

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县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通河县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通河县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校车安全管理过渡

期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县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试行)》《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实施意见补充意见》《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本过渡期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车有序营运。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通河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

 (二)坚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三)坚持公共交通积极为学生提供交通便利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四)坚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和支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延长公交线路和运行时间、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并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县教育局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负责本县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和上报工作。

3.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汇总备案。

(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1.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

3.核发、回收校车标牌。

4.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5.负责校车行驶路段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6.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7.会同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8.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1. 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

2.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交通运输局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个体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校车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更换等相关事宜。

(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校车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将运营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相关部门

县财政、地税、文化广播、法制、宣传等部门要按照《校园安全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等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七)县人民政府职责

对本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和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发展县镇和乡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确认校车运营单位;做好校车行驶路段的维修养护,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

四、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指校车为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含民办学校)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在过渡期内包括学校自备的非专用校车,以及取得营运资质的接送学生车辆(送子车)。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对于只专门从事接送学生的送子车企业,可以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过渡期内归为根据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取得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并取得“通河县校车运营单位证明”后,方可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手续,确定为校车运营单位后,送子车企业只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无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许可。

新设立校车营运单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通河县注册的校车营运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3台以上(含)、客位120个以上(含)。

2.拥有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自愿原则,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人民政府将采 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主要措施

(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严把校车驾驶人准入关,严格落实校车驾驶人培训、教育制度。公安交管部门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平台,及时通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 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校车驾驶人信息。对有上述行为的校车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校车服务提供企业、学校解除聘用。

(二)加大校车(送子车)的整治力度。教育、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切实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

(三)加强校车(送子车)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逐步完善县级校车监控中心平台建设。专用校车应严格接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大型校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已安装GPS车辆并网工作,完善GPS监控平台功能,固定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证据,解决管理人员技能培训、个别地区信号不通等问题,实现县公安交管、教育和校车单位监控平台联网。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校园周边、城市街道、城乡结合部、农村公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能在校园周边合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县校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校车联席会议及本意见确定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校车联席会议的作用。特别是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要求,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职能切实强化对专门从事“接送学生服务”经营项目的校车经营企业的监管职责。

(二)加强配合。各成员单位,尤其是教育、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在受理、分送、审查校车许可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工作,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同时做好排查、查处工作。

1.对我县现有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摸底排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正在运营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对照《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车况等,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我县接送学生车辆现状。

2.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的校车服务提供者(送子车)应当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意见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应由乘坐该车的学生所在学校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其危险性,并及时帮助联系有资质的校车进行接送学生。对拒不听阻的车辆,应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进行取缔。

3.规范校车审批流程。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曰起,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为新增车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按照下列流程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手续。

申请人需向县教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证;

2)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

3)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

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5)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提交原件备查。

县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县公安交警大队及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征求意见。

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交教育局。

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公安部相关标准查验机动车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管理状况是否适合提供校车服务提出审查意见。

县教育局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将校车使用许可颁发给申请人。

校车申请人携带县政府颁发的校车使用许可及相关材料到县公安交警大队申请打印校车标牌,县公安交警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

六、加强监管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强化管理,联合执法。过渡期内,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以国标校车检验合格为准,国标校车检验不合格或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GPS入网服务证明发生变化的,校车使用许可即作废。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运营校车依法进行查处。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将每学期学生人数、乘车人数、需求车辆数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做到不漏一个教学点、不漏一个学生,并建立学生上下学通行情况台账;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进行登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校车的线路、路况、停靠点、校车的车辆检测和承运人购买保险等情况进行登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未取得校车标牌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查处、清理、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过渡期时限

按照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的通知》(黑校联〔20151号)的规定,全省确定从2015730日到20187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过渡期结束之日废止。如有未尽事宜,以《哈尔滨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1614 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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