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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方案】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4 14:30:06 | 浏览次数:

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范文推荐)



鹤岗市规范性文件清

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国、全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740号文件)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

根据国家、省“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5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2016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20131月至2016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坚决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家、省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对照文件等相关材料将上传至电子邮箱:hgfzbgk@163.com(密码qwe123,请各县区各单位自行下载。开展清理工作期间,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国家、省新公布有关改革决定等情况需要增加清理任务的,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清理内容。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协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总,对各单位提交的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履行提报市政府审定及报送清理结果情况等有关工作。

(二)各县区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任务和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具体修改、废止意见。负责收集与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上位法文本。

(二)市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发改委(以下统称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下统称“放管服”改革决定),对有关单位的相关清理意见提出确认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清理步骤与方式

1.准备阶段(201775 日前)。

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决定进行全面梳理,筛选出要求明确、可对照清理的改革文件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于75日前交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上传清理工作邮箱。

2.自行清理阶段(201775日至720 日)。

各县区各单位自行下载相关资料,按照清理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具体修改或者废止意见。修改、废止意见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同意后,填写《20151231日以前制定的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20161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20151231日以前制定的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201611日以前制定的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4)、《规范性文件目录统计表》(见附件5)于2017720日前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经清理,确无相关内容需要修改的,也要书面反馈。

3.集中审查阶段(2017721日至731 日)。

从市政府法制办、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抽调专人,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对各单位清理意见进行审查。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审查意见送交各专项改革牵头单位确认,对存在分歧的进行协调,形成最终清理意见。

4.审定公布阶段(201781日至810日)。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最终清理意见,形成相关材料,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目标、确定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落实清理结果填报。清理工作牵头单位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见附件6)请于20177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密切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做好与省对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了解相关领域改革方向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以及部委规章清理工作动态,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与改革要求相协调。各县区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主动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

(三)遵守时限要求。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完成清理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四)坚持标准清理。各县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开展清理,要彻底清理存在对党中央、国务院和上位法禁止、限制性规定“故意放水” “降低标准” “管控不严”问题的内容。特别是清理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研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和上位法规定,做到逐条梳理对照,对缩减禁止、限制行为种类,允许或者变相允许从事禁止性活动以及其他超越权限设定权力的规定,要坚决予以修改、废止,禁止、限制类规定原则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五)做好成果公开。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清理后决定保留、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

各县区各单位于2017815日前将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情况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列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18228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六)严格落实责任。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各单位承担本地区本单位起草或者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体责任,法制机构要从严审查,切实做好把关。法制机构在审查本地区本单位清理意见时,对发现遗漏重要清理内容的应在向本级政府汇报清理建议时进行说明。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情况或者提供材料,以及因清理工作组织不力或者迟报、漏报、错报导致清理工作出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并在2017年度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联系人:综合调研科          15904686260

        法律顾问室  副主任  陆顺顺  15094549660

 箱:hgsfzbjd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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