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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元氏县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4 14:36:02 | 浏览次数:

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元氏县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元氏县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三条  审计范围包括:

1.财政预(决)算审计;

2.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4.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含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等);

5.专项审计调查;

6.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统一安排的审计项目;

7.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8.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涉密项目的审计由审计机关独立完成。其他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审计局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财政预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审计项目须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又确需审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审计副县长同意后,经县长批准方可进入审计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批复项目建设时,应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从项目立项开始,全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决算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完成项目审计后,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审计机关针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结果报县政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价。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国家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15个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实行入库管理,按照工作优劣每年更换其中3个。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入库程序:

(一)审计机关向各中介机构发布通知;

(二)中介机构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三)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纳入备选库。

第十六条  审计局委托审计业务须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由审计局组织实施,监察局、检察院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采取抽签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确保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选定的中介机构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计机关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服从审计机关管理,加强与审计机关沟通联系,每年年底前将当年执业纪律、工作业绩等情况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中介机构的执业纪律、工作业绩等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纳入下一年度备选库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并对审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计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计人员不得私下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联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考核制度,从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成果和审计纪律三方面,对参与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末位淘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由审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提交完整的书面审计报告,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将进行通报,取消其在县审计局从事项目审计资格,追偿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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