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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磁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办法(范文推荐)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4 19:00:07 | 浏览次数:

“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办法为加强“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摊点)反弹生产,确保全县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责任主体1.各乡(镇)、村是“小散乱污”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磁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磁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办法(范文推荐)



“小散乱污”企业(摊点)

清零长效监管


为加强“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严防“小散乱污”企业(摊点)反弹生产,确保全县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主体

1.各乡(镇)、村是“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是网格化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

二、监管范围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发改、工信等手续不全的,市确定的6大类45项“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新建、反弹生产、清理取缔不到位、遗漏未拆除取缔的,一律作为长效监管范围。

3.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同意保留的企业不再列入“小散乱污”企业范围。

三、追责条件

4.对上级(县以上)检查发现、群众举报被上级交办、媒体发现的,启动问责程序。

5.上述三种情况未发生时,各乡(镇)自行发现并拆除取缔到位的,不再进行问责。

6.对规模较大、乡(镇)难以自行拆除取缔到位的,由乡(镇)及时上报县政府,组织环保、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乡(镇)联合行动,取缔到位。

四、追责内容

7.乡(镇)辖区发现一个(处)“小散乱污”企业(摊点)。对所在村支部书记给予警告处分,并由乡(镇)负责立即拆除取缔到位;对存在直接电力供应,或供电、私接电超过一个月的,对负责此处供电职责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2个月绩效薪金。以上处理由乡(镇)党委及县供电公司执行到位,并向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8.乡(镇)辖区发现两个(处)“小散乱污”企业(摊点)。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主管副职给予诫勉谈话,对包村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村支部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乡(镇)负责立即拆除取缔到位;两次存在直接电力供应,或转供电、私接电超过一个月的,对供电公司基层电力所所长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2个月绩效薪金,对负有直接供电责任的工作人员按《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加重处罚。以上追责由县纪委、监察局及县供电公司负责执行到位,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9.乡(镇)辖区发现三个(处)“小散乱污”企业(摊点)。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给予诫勉谈话,对主管负责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包村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村支部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并由乡(镇)负责立即拆除取缔到位;三次存在直接电力供应,或转供电、私接电超过一个月的,对基层电力所所长给予记过处分,扣发4个月绩效薪金,并调离岗位。以上追责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执行到位,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10.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盗采国家资源等违法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应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超过1周时间仍未移交的,对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基层队、所、分局负责人严肃追责。由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将处理结果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11.明确主体,加强监管。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各乡(镇)是“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村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要成立专门巡查队伍,对辖区每周最少巡查三次,巡查情况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发现新建、反弹生产或遗漏的,要及时阻止,立即取缔。

12.定期会商,协调联动。建立工作信息化平台,县将建立各乡(镇)、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微信工作群,各乡(镇)、部门也要及时建立本级微信工作群,专人负责,每天上报工作情况。由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乡(镇)、村及环保、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召开例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下步工作措施。各乡(镇)、村及环保、国土、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共同解决。

13.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县成立“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确保长效监管工作扎实开展。此项工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三次及以上“小散乱污”企业违规问题的,扣除当年环境保护考核分数。

14.本办法由磁县“小散乱污”企业(摊点)清零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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