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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4 19:54:03 | 浏览次数: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

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的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适时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纳入发展规划范围。加快制定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或调整本地“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于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鼓励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完善支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市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落实税收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各项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规范收费标准。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以河北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目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保障土地供给。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用地须经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纳入医保定点。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提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在外地非公立医院就医的非急诊费不予报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六)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包括医药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筹集发展资金,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票据)、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七)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银行业、保险业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邯郸银监分局)

(八)放宽设备配置。科学制定行政区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并将其作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标准。对新批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通过评审的,按配置评审确定的规格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积极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提升服务能力

(一)引进培养拔尖人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教育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二)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得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专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分配方面的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三)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我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确保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公立医院接收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师进修列入培训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五)加强对口帮扶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的整体水平。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输入管理团队、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等形式,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六)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扬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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