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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东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4 20:54:03 | 浏览次数:

东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加快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东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东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东丰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快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新常态下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真正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统筹现有各项救助、保障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三管齐下”的有机结合。

三、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

(一)县政府负责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并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权重,科学量化指标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助工作。

(三)乡镇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受乡镇政府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四、救助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受理

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委会和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和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2)城乡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非城乡低保户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4)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5)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社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准确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或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

六、审核审批

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政府应单独登记备案。

3.乡镇政府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行业评估、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社区)组成调查小组,实地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实际生活状况和遭遇困难类型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政府可通过县民政部门委托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对于本县户籍居民在外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的信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等状况,给予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4.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在村委会(社区)的协助下,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实行轮换制度。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5. 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审核。

6.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救助。

7.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县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并且内容相一致。纸制档案由县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供乡镇政府日常管理使用。

8.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县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卫计部门等相关救助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突发重病、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适用紧急程序。

2.紧急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救助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或接到救助线索,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紧急程序。

3.紧急程序下,受理机构可简化有关程序,直接对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并施行救助。

七、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资金专户存储,严格管理。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后,采用“四联单”方式予以发放,申请人持“四联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窗口领取救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

(二)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由乡镇政府核实情况后,将实际需要的物资情况上报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然后由乡镇政府将救助物资发放给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建立好物资发放统计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需要提供临时住所的,通过使用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三日以内的短期住宿。

(三)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部门;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机构。

八、救助资金

(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二)县级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低保资金结余额度较大时,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县民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6个月;

2.因医疗费用支出过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6个月;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4个月;

4.因家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支付子女上学费用、考入本专科院校但因家庭特困无力负担学费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6个月;

5.因家中财物受损或被盗抢等意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4个月;

6.确有必要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救助人口。

(二)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1.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较大较复杂,超过正常标准,按现行救助条件满足不了其救助需求的情况下,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2.县民政部门认定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3.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确需“一事一议”的,提请县政府批准,由主管县长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确定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完成时限,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

4.各相关单位要在会议确定的完成时限内落实救助事项,并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报送到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

十、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2.在乡镇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窗口受理急难事件之后,涉及到哪个部门,就转介到哪个部门,该部门就要负起责任,及时办理,妥善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社会救助窗口。窗口应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便民利民,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3.依托“吉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4.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

5.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强化能力建设。

1.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难有人帮、责有人负。

2.县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

(三)落实责任追究

1.县政府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县民政、财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施行。20121231日印发的《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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