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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成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0:18:02 | 浏览次数:

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成安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成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成安县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小型水利工程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成安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经费(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县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 各乡镇、村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县财政局、水利局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改革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县级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组织章程、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工程管护方案等。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七条 申请人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户的基本情况或用水者协会(或其他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

2.项目建设方案和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九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县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和方案,联合逐级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1.土地流转集中区域优先。

2.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优先。

3.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经费确定。

第十一条 县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其它水利资金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

第十二条 县、乡(镇)、村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的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小型水利工程,是指全县河流及其堤防、水闸、集中供水站、泵站、机井等首部设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水利局负责解释。各乡镇、村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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