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1:36:02 | 浏览次数:

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和《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应救尽救,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遭遇医疗困难时都能得到医疗救助;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突出特殊困难群众,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慈善事业有效衔接;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救助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效能;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强化医疗救助公开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包括具有长岭县户籍(居住证)的下列四类城乡居民:

1. 重点救助对象:

1)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三无人员。

2)第二类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一般救助对象:

1)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

2)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①收入条件。家庭年收入扣除当年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不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折合成年度计算);②财产条件。家庭财产情况符合我县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条件。

(二)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

2.住院(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额后剩余部分。

3.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4.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个人及其家庭(供养机构)或责任方切实无力支付的自付医疗费用。

三、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①第一类救助对象,全额补贴。

②第二类救助对象,定额补贴,具体标准按省民政厅与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直接医疗救助。分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低者确定,下同)部分,给予基本医疗住院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

①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

②第二类救助对象:分段按比例补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段,补助10%15%40%(含)段,补助30%40%—大病保险起付线(含)段,补助50%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中,日常普通门诊(含购药)负担较重的,给予每人半年200元的基本医疗门诊补助。

①患下列病种的人员: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血友病、肾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肝硬化、冠心病(搭桥或介入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活动期)、脑出血(手术治疗后恢复期)、艾滋病。

②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包括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

1)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补助标准:

①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部分,重点救助对象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一般救助对象不予补助。

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补助;第二类救助对象补助70%;第三类救助对象补助30%;第四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3万元以上部分补助30%

③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2)特殊疾病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费用补助。特殊疾病,指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危及生命,且治疗方法成熟、费用可控的疾病。特殊疾病限指定病种,现确定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白血病和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5种疾病。特殊疾病补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补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补助标准执行。

3)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大病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重点救助对象给予30%的补助;一般救助对象,按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执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

3、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按救助对象类别设定:重点救助对象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1万元。

(三)社会慈善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对经医疗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协助其获得慈善机构的帮助。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搭建医疗救助信息平台,使救助需求和社会参与更好的对接、规范运行。

四、救助办理

(一)参保(参合)补贴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经办机构应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及标准减(免)个人缴费,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未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参保(参合)补贴资金。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指大病门诊)或住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办理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重点救助对象凭证(指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人员证明材料,下同),规定时限内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点医院与县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三)医后救助办理。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办理。

1、重点救助对象医后救助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之日计算)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未参保证明)等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部门应自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一般救助对象医后救助办理。一般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之日计算)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凭证(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诊治发票、未参保证明)等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乡(镇)、县两级相关工作应在有效申请提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办理。申请人持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时间不超过一年)、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身份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上半年在3月底前完成,下半年在9月底前完成。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本医疗门诊救助,以自然年度半年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五)特殊情形处理。

1、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其救助身份因申请时弄虚作假而被取消的,相应的医疗救助资格随之取消。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的,当次住院按低保对象身份办理。

3、患者在住院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资格的,当次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对象类别标准(含封顶线)办理。

4、救助对象住院期间死亡的,按死亡前身份办理。

5、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下年度提出救助申请的,按上年度救助办理。

6、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报销比例的,实行单次办理,救助比例按正常救助比例50%执行,救助额列入本人年度累计。

7、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非民政“一站式”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如不按规定执行县民政部门不予救助或降低救助比例。

8、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其总医疗费用的50%计算。

9、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或按床日付费无法区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

10、大病保险报销票据无法区分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按住院处理。

11、属于本方案“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第4项规定情形的,个人直接医疗救助当年累计额度可适当突破封顶线。相关救助事宜由县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救助管理

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一)就医用药管理。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鼓励救助对象到民政“一站式”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非民政“一站式”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2天内(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县民政部门报备案。治疗过程中,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受理的,医疗救助亦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不予补助。

(二)定点医院管理。县级及以下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县民政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确定。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签署定点医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定点医院应合理诊疗并严格遵守协议规定,有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救助资金、过度医疗或协助非救助对象冒用救助对象身份办理医疗救助的,发生的医疗救助金民政部门不予结算,同时终止与其签订的定点医院协议。

(三)数据统计管理。建立医疗救助数据月统计制度。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年度内(1月统计上年度)截止上月末发生的累计救助人次、总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大病保险报销额、医疗救助额等数据统计工作,并在每月10日前将统计表按要求报省民政厅。

(四)医疗救助档案管理。医疗救助审批形成的材料要建立救助档案,档案保存期限25年。

六、救助资金

(一)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需求和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落实。

(二)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帐,及时将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帐,不得挤占挪用。县民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县财政部门要提前向支出专户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预拨医疗救助资金的额度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医疗救助支出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测算确定,并于每年1月初报给财政部门,以确保医疗救助金及时支付。

(三)资金使用。医疗救助资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参合补贴和重点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根据资金结余情况严格控制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支出和一般救助对象救助支出,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0%

(四)结余资金管理。结余资金应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救助资金年末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15%,超过15%,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对医疗负担较重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其自付医疗费用额度,按比例给予二次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医疗救助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制度合力,提高解决医疗“急难”问题的能力,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里底线事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救助办理、资金需求测算及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县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保障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要按照上年度直接救助人次数安排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可疑医保报销凭证真伪的鉴定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参合和可疑农合补偿凭证真伪鉴定工作。县内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住院情况确认、核实工作。大病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民政部门的需求,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报销的相关数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做好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工作。要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经办人员、定点医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和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本意见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910日起执行。《长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岭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67号)及《长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99号)、《长岭县城乡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长民字〔20139号)同时废止。 

推荐访问:长岭县 救助 实施意见 【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本文标题:【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链接地址:https://www.gongcha777.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119388.html

版权声明:
1.文驰范文网的资料来自互联网以及用户的投稿,用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免费阅览。
2.《【卫生意见】长岭县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一文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转载或引用时请保留版权信息。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删除。

关于文驰范文网 | 在线投稿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帮助 | 投诉与建议 | 人才招聘 |
Copyright © 2016-2024 文驰范文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文驰范文网 版权所有
本站部分资源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尽快联系我们进行处理,谢谢!备案号:苏ICP备160638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