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大安市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42)总体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大安市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17﹞42)总体部署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函﹝2017﹞35号)的具体要求,对全市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及分工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为不留死角,市政府及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法制办与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档案局要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予以协助。
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时,按照下列要求:
(一)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
1. 文件中的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但经依法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
2. 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的;
4. 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失效:
1. 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 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四)宣布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1. 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相关内容的;
2. 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阻碍影响经济软环境发展的;
3. 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
4.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7年6月12日开始,8月10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阶段(6月12日至6月16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审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31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将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公布阶段(8月1日至8月5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无论是继续执行、进行修改,还是宣布失效、废止,都必须在政务信息公开网上或者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备案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各乡(镇)政府和各部门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要在2017年8月13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清理结果书面报送政府法制办(405室)(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dasfzb@126.com,联系电话5220724)。
(五)抽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将结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备案工作进行抽查,并根据报送清理结果及抽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中。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具体科(室)、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市政府法制办、各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底前,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三)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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