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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作者: | 发布时间:2023-05-15 12:42:03 | 浏览次数:

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镇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降低结核病患者就医负担,增强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对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3号)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精神,坚持以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控机制,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完善县、乡(镇)、村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管理等工作质量,强化群众的防控意识,减少结核病在健康人群中的传播,降低发病率。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期实现以下目标:

(一)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左右,并保持逐年下降趋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治愈率达97%以上,病死率大幅度下降。

(二)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宣传覆盖率达100%。

(三)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转诊率和追踪率达到100%;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系统治疗管理率达100%。

(四)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10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管理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宣传,提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

.广泛开展全民结核病健康教育。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重要任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县卫生部门要制定好年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计划并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要把健康教育活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每年定期拨付给结防机构健康教育经费3万元,以保证宣传覆盖率达100%;县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各类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刊播结核病健康教育公益广告。

.扎实开展集中性宣传活动。每年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采取集中宣传、重点人群筛查、现场咨询、义诊等多种形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县卫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控机构对就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目标人群采用口头宣传、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县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初中及以上学校教学计划并监督实施,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课或专题讲座,确保在校师生掌握结核病防治基本知识。县人社部门和用工单位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职工和劳务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县卫生、公安、司法、妇联、工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结核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在农民工及其他人群居住密集场所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入户面对面宣传等形式,扎实开展辖区居民和村民结核病防治宣传。

(二)强化投入,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

.加强结核病防控机构建设。要紧紧抓住国家和省政府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大好机会,努力争取县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楼新建项目,县发改部门要积极与省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县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争取该项目在年内尽快立项,项目建成后实验室面积要达到260平米以上,并要配备相应检验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具备开展痰培养工作能力。县财政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保持每年8万元结核病防治经费的基础上,力争到2014年县级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3元,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相关部门要优先为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调配专用车辆,保证结防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县卫生部门要积极争取省级结核病防治各项经费,更新完善结防机构业务所需设备,切实提高全县结核病防治水平。

2.加强结核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县编办、人社、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结核病防治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要求,合理配置防治工作人员。需要增加编制的由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缺少医疗技术人员,可通过全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关程序逐步解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到2015年一线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卫生防疫津贴从每人每天7元提高到每人每天9元。

(三)加快定点医疗机构建设。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加大对县结核病定点医院投入,完善设施,更新设备,使之成为高水平的结核病临床医院。县医院要按要求设置1020张结核病床位,确保为一般结核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

.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能力。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配备相应诊疗设备和生物安全设施,改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满足结核病人尤其是重症、有合并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的救治需求,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诊断治疗水平。

.提升医护人员治疗水平。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合理配备相应医护人员,需增加人员编制的在本区域内调剂解决,空编补充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进行招聘。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建立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市级综合医疗机构的合作、帮扶机制,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断和治疗水平。完善并推广结核病治疗临床路径,规范结核病患者治疗,减少耐药病人出现。

(四)强化就医保障,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逐步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确定的结核病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定点机构,将结核病纳入门诊特病范畴,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报销比例,特别是要提高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整体报销比例,有效控制传染源。

.提高耐药结核病患者保障水平。在提高普通结核病整体报销比例基础上,逐步提高耐药结核病人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对耐药结核病人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民政部门救助(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后,剩余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应从大病救治基金中给予一定救助,进一步减轻耐药结核病人医疗负担(具体救助比例在省大病救治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加大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户等贫困结核病患者的生活救助,将其作为重点保障对象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同时对低保对象等贫困患者经大病救治基金补助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团体对结核病贫困患者进行帮扶救助。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防治工作方案,建立长效防控机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审议、督导和评估。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由县卫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合作,做到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切实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县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业务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防治网络,加强疫情监测、健康教育,积极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县发改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结核病防治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和评估。县教育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部署学校结核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看守所和监狱结核病患者的筛查、治疗和管理,扎实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困难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县人社部门要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政策,并配合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宣传教育工作。县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将结核病防控机构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行财政全额拨款,逐步加大对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经费保障水平。

(三)加强督导检查。

县政府组织县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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