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陆川县聘用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聘用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陆川县聘用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聘用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川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玉林市水利局备案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聘用方式
第三条 小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由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聘用,所聘用值守人员经水库所在地镇水利站初审后,汇总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聘用的要求
(一)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库管理有关业务知识,能履行水库的值守管理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水库值守工作所具备的条件。
(三) 能掌握和有效安全使用水库值守的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
(四)熟悉水利基本知识、水库原值守管理人员、水库附近村屯具有较高素质的村民可优先聘用。
第五条 聘用的程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录取和双向选择。
(一)本人自愿申请,由水库所在地的镇水利站初步审查,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由水库工程所在地镇水利站与值守管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对值守管理人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七条 管理职责
(一)熟悉《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掌握工程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规定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水库值守制度。值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值制,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就寝,必须保证通讯电话24小时通畅,确保水库信息及时报送。
值守管理人员在值守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岗。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作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经常清除坝面灌木、杂草,保持坝面干净整洁。
(四)严格执行水库巡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对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专项检查等。重点检查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水库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并当场做好巡查值班记录。
(五)严格执行水库记录报告制度。
(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任务。
(七)处理当班有关的其他水库巡查值守任务。
第八条 聘用管理
(一)每座水库聘用3名值守管理人员。
(二)值守管理人员聘用期为一年,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按照权限和聘用程序,由所在镇水利站重新聘用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三)值守管理人员按要求聘用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四)当地镇相关单位要建立水库值守管理人员聘用档案,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水库值守管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值守管理补助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财政局逐月拔款县水利局分发。
第九条 考核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及水利站组成考核小组,开展对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包括:1.水库设施管理情况;2.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及参加培训情况;3.水库日常巡查工作;4.水情、工情等信息的采集、上报、调查与统计工作;5、协助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6.水库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工作;7。工作落实和业绩情况。
(三)考核形式。考核采取“听、查、评”相结合的办法,对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培训。
(四)考核步骤。考核采取“自查、复核、评议、确定”四个步骤进行。有关镇水利站组织管理人员按考核规定对自己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考核组根据考核标准进行复述考评后,经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考评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考评得分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对巡查值守工作到位、责任心强、表现突出的管理人员,经各镇水利站推荐,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不按要求进行巡查值守,工作不到位,记录不规范,汇报不及时,则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下一年度不准续聘,并视情适当扣除其当年的巡查值守工作报酬。后果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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